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浙江农业灌溉用水定额(2019年)

20
20
20
90%
露地 地面灌溉 5*
5*
5*
5*
5*
5*
保护地 50%
露地
20
20
20
20
20
20
5*
5*
5*
5*
5*
5*
保护地
30
30
30
30
30
30
长瓜
75%
地面灌溉
露地
15
10
10
15
10
15
保护地 90%
露地
40
40
40
40
40
40
30
25
25
30
25
30
保护地 50%
露地
40
40
40
40
85
90
85
90
80
90
90%
85
90
85
90
80
90
保护地
滴灌
20
20
20
20
20
20
A0141
蔬菜种 植
50% 保护地
30
30
30
30
30
30
地面灌溉
露地
5*
5*
5*
5*
5*
5*
保护地
滴灌
20
20
20
20
20
20
豇 豆 75% 保护地
30
30
30
30
30
30
地面灌溉
露地
10
10
10
15
10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附件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2019年7月前言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农村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标准规定,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导则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9个方面内容,以及1个验收鉴定表附录。
本导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导则起草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导则解释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曹鑫、张清明、陈晓东、贾怡、颜成贵、王培风、江锦红、李爱霞、邵红艳、林锐、麻勇进、王恺、万俊毅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基本规定 (3)5 规划布局 (3)6 工程设计 (4)6.1 一般规定 (4)6.2 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5)6.3 供水水质和水压 (5)6.4 水源 (5)6.5 取水工程 (6)6.6 输配水管网 (7)6.7 调节构筑物 (8)6.8 水厂的总体设计 (8)6.9 净化与消毒 (9)6.10 水质检测与自动控制 (11)7 工程施工与安装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土建工程 (13)7.3 材料设备准备 (13)7.4 管道设备安装 (14)8 工程验收 (14)8.1 一般规定 (14)8.2 试运行 (15)8.3 合同完工验收 (15)8.4 竣工验收 (15)8.5 工程移交 (16)9 运行管理 (17)附录 A (推荐性附录)验收鉴定表 (18)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延伸管网部分,城市水厂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应根据农村村镇发展建设规划、下山安置规划等优化供水布局,逐步推进集中式供水;对零星分散的农户难以实施集中供水的应创造条件配置简易的水净化和消毒设施提高饮用水水质。
浙江省林业、渔业用水定额(2019年)

0.42
0.35
罗非鱼
万立方米/(亩.年)
0.4
0.35
鲶鱼
万立方米/(亩.年)
0.25
0.15
淡水白鲳
万立方米/(亩.年)
0.2
0.15
注:表中定额指规模化淡水养殖成鱼所需的养殖期换水量和补水量。对于室外养殖,则不包括养殖鱼塘排干晒消毒后 的第一次补水。
19
0.15
0.1
桂花鱼
万立方米/(亩.年)
0.35
0.25
A0412
内陆养殖
鲟 鱼(池塘养殖) 鲟 鱼(流水养殖)
万立方米/(亩.年)
0.4
万立方米/(亩.年)
36
万立方米/(亩.年)
22
0.3
商品鲟
18
怀卵鲟
5
商品鲟
鲟 鱼(工厂化循环水养殖) 万立方米/(亩.年)
3
2.4
怀卵鲟
鳗鱼
万立方米/(亩.年)
肉鸭
升/(头.日)
0.95
规模化半旱养
0.60
池塘换水
A0391
兔的饲养
肉兔
升/(头.日)
0.20
自动饮水器
0.15
粪便自动收集
注:表中定额值指农村牲畜、家禽饲养业用水,包括牲畜规模化养殖场地冲洗、牲畜饮用、饲料清洗及拌和用水(不
包括牲畜养殖场地的降温用水)等。引用时,定额标准范围内养殖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取低值,反之取高值。用水量
计算时考虑季节变化因素,冬季取低值,夏季取高值。
行业代码
类别名 称
表4. 产品名称
渔业用水定额 单位
通用值 先进值 备注
对 虾、罗氏虾
万立方米/(亩.年)
《浙江省用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六年三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水保〔2016〕14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
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
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9日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灌溉用水定额使用说明、灌溉分区、灌溉基本用水定额修正系数、种植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林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和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与农村生活的用水定额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用水定额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按照相应核算单元确定的、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各类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额,不包括输水损失水量。
3.2农业用水定额一定时期内按照单位面积、单个畜禽核算的种植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用水量的限额。
3.3灌溉基本用水定额在规定水文年型和参照灌溉条件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田间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的限额,含田间灌溉损失水量和附加用水定额(包括播前灌溉和泡田用水等)。
注1:水文年型为50%和75%,其中50%为平水年,75%为中等干旱年。
注2:参照灌溉条件为地面灌溉。
3.4灌溉基本用水定额修正系数反映灌溉方法、种植条件对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基本用水定额影响程度的系数。
3.5地面灌溉采用沟、畦等地面设施,对作物进行灌溉的方法。
3.6管灌采用软管或软带等移动设施,对作物进行灌溉的方法。
3.7喷灌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通过喷头喷洒成细小水滴,落到土壤表面进行灌溉的方法。
3.8微灌通过管道系统与安装在末级管道上的灌水器,将水和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以较小的流量,均匀、准确地直接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土壤进行灌溉的方法,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泉灌等。
DB33 T 769-2009 农业用水定额(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13.060 P41备案号:DB33农业用水定额Water quota for agriculture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769—2009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行业分类与代码 (2)5 定额分区 (3)6 农业用水定额值 (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农业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12)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农业灌溉定额分区 (13)表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4)表2 林业用水定额 (10)表3 畜牧业用水定额 (10)表4 渔业用水定额 (11)表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11)IDB33/T 769—2009II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红蕾郑世宗姜海军严雷王士武陈伟林卢成叶碎高。
本标准于2009年11月首次发布。
DB33/T 769—2009农业用水定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行业分类与代码、分区及指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业用水涉水规划与计划编制、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工程设计、节约用水及节水水平评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灌溉用水定额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亩表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浙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平,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将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作为我省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的重要举措,坚持城乡饮用水同质标准,落实县级统管责任,以水质和水量达标为出发点,以建设和管理提标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为突破点,大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努力构建起以城市供水县域网为主、乡镇局域供水网为辅、单村水厂为补充的三级供水网,基本建成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体系,完成涉及农村803万人的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任务,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覆盖率达到95%、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达到95%、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达到90%、全省城乡规模化供水工程(包括城市水厂和乡镇水厂,其中乡镇水厂含联村水厂,下同)覆盖人口比例达到85%,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同质饮水:到2022年,努力实现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全覆盖。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1]2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571f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21.png)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1〕2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大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水保〔2011〕17号),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我省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试点2011年度工作计划》,请各地严格按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本年度试点的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试点灌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试点运行经费,确保观测工作顺利开展。
试点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加强日常观测,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
试点单位要加强日常观测,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浙江大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做好量水设施的检查和率定工作,进一步升级完善“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实时监测系统”。
省水利河口研究院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技术指导,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观测工作有序、准确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节水激励制度。
尚未建立节水激励机制的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其它试点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已建立节水激励机制的试点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四、加大宣传,巩固和辐射试点成效。
试点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灌区群众节水意识。
同时,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辐射到试点所在的全灌区及周围类似灌区,进一步探索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进我省农业节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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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2008年12月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水资委办【2002】6号),组织省水利厅、经贸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主要技术依托单位为省农村水利总站、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为保证定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水利厅成立了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以下称编制组)。
在充分调查调研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确定了以“灌溉试验、定额观测”并结合“理论分析”为主的技术路线,2004年3月,完成《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并通过专家审查。
同年7月,定额成果被纳入《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并以浙水政【2004】46号文件在全省发布试行。
在定额发布试行期间,一方面,编制组主动收集各地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全省灌溉试验站网,继续针对我省主要农作物开展灌溉定额试验与观测,积累基础资料,进一步完善原有定额成果。
在此基础上,2007年3月,编制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局申请制定《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2008年12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的编写。
本地方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省农村水利总站是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的主管单位,多年来一直在组织开展全省灌溉试验研究、农业用水量统计等工作;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是我省唯一涉农水利科研机构,院属农村水利研究所是专门从事灌溉试验研究和节水技术研究的单位,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海军、郑世宗、曹红蕾、卢成、陈伟林、王士武、严雷、陈雪。
2 编制目的意义我省多年平均降雨量1604mm,水资源总量955亿m3,但由于人口密集,人均占有水资源仅为2070 m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省水资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与人口、经济、耕地等主要生产要素不相匹配;二是水资源年际间分布不均匀,干旱年份水资源短缺趋势加剧;三是水质污染日益加重,造成平原河网地区水质性缺水。
农业用水包括农业灌溉用水、林牧渔用水、农村生活用水,是我省用水大户,长期以来在我省的用水总量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公报,近几年,随着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以及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业用水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占全省总用水3量的50%左右。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农业正由传统低效农业向现代高效生态农业转变。
全省粮食面积不断调减,蔬菜、瓜果、花卉等经济作物面积不断扩大,效益农业得到蓬勃发展。
同时全省效益林业、经济观光园的迅速崛起,畜牧业向规模化、优质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渔业捕养结构的变化,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加之节水措施的加强和节水型农作物推广,农业用水定额已发生很大变化。
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既是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治水新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缓解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客观需要,它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编制依据及原则3.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灌溉试验规范》(SL13-2004)《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关于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的意见》(浙水资委办[2002]6号)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3.2 编制原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定额水平应从实际出发,以现阶段或一定时期(3~5)年内能达到的管理水平和新技术为基础,使制定的定额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既要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又要有利于水资源的有效节约、全面保护、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
●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根据我省农业用水现状,定额编制应突出重点,选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种植面积大、经济效益好、灌溉用水量多的作物为研究对象,开展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的编制。
●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是一项难度大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较长周期进行检验和完善。
针对我省水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灌溉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水平,要编制出切合实际的农业用水定额,需采取逐步完善的方式,之后逐步扩大范围,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农业用水定额体系。
4 定额编制范围4.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包括6种谷物类、2种油料类、1种糖料、1种牧草类、21种蔬菜类、8种花卉类、7种水果类及1种茶类等共计47种作物、1278个定额值。
5由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受作物品种、所在地区水文气象、土壤质地、灌溉模式、栽培方式、灌溉保证率等有着密切关系,故上述定额值涉及了3组灌溉保证率(50%、75%、90%)、6个不同灌溉分区(杭嘉湖平原区、萧绍甬平原区、浙东沿海平原区、山区、海岛地区、浙中丘陵盆地区)、2种栽培方式(露地、保护地)及多种灌溉方式(如喷灌、微灌、地面灌溉)。
4.2 林业用水定额林业用水包括苗木类作物用水定额。
4.3 畜牧业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指畜养殖场地的冲洗、牲畜饮用和饲料的清洗、拌和用水(不含牲畜养殖场地的降温用水),包括集中饲养的牲畜(牛、羊)、猪、家禽(鸡、鸭、兔)等共6个品种的用水定额。
4.4 渔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包括规模化、淡水养殖四大家鱼、甲鱼、对虾、鲈鱼等10个品种的用水定额。
4.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供水设施条件的不同,共包括5大类(①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齐全;②全日供水、室内部分有给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较齐全;③水龙头入户、室内部分有给排水设施和卫生设施;④水龙头入户、无卫生设施;④集中供水点取水的边远海岛及偏僻山区)的用水定额。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5 定额编制方法5.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与所在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土壤质地、灌溉模式、栽培方式、灌溉保证率等密切相关。
根据我省各种作物现有的基础资料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分析核定其灌溉用水定额值。
(1)有若干年灌溉试验资料的作物,如早稻、晚稻、单季稻等,直接利用其多年实测灌溉定额值排频或利用降雨与灌溉定额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核定。
(2)有若干年作物需水量试验资料的作物,如大麦、小麦、油菜等,利用实测需水量资料,根据农田水量平衡模型推算其灌溉定额值。
(3)无灌溉试验资料(或仅有短系列定额观测资料)作物,如各种蔬菜、花卉等,采用“实际观测+理论分析”相结合方法进行分析核定。
“实际观测”就是要尽量利用实测资料,如观测点的水文气象、土壤质地、计划湿润层、实际灌水量等;“理论分析”就是要借助理论计算模型(作物需水量计算模型、灌溉定额计算模型)来推求不同保证率的灌溉定额值。
具体步骤如下:①典型代表年选择:根据作物生育期,从观测点附近的雨量站摘录长系列生育期降雨资料,采用水文适线法找出相应的代表年。
②作物需水量(蒸发蒸腾量)计算:采用作物需水量计算模型计算作物实际需水量,即通过参考作物蒸发蒸腾量来估算实际作物蒸发蒸腾量。
参考作物腾发量采用FAO推荐的彭曼-蒙特斯方法。
作7物系数KC值参照FAO给定的标准系数并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修正。
③灌溉定额计算模型率定:采用农田水量平衡模型来计算作物生长期的灌溉定额,但需利用近几年实际观测资料(作物生长、土壤、灌水时间、灌水定额等)对模型的参数进行率定,直至模型计算值与实测值比较接近。
④不同保证率作物灌溉定额的推求:利用率定后灌溉定额计算模型、代表年水文气象资料、观测点土壤特性资料、作物生长期实际观测资料,推算不同保证率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值。
不同分区同种作物的灌溉定额,主要参考双季水稻的趋势进行比拟。
5.2 林、牧、渔业用水定额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总体采用定点观测、典型调查、综合分析的方法核定相应定额值。
●定点观测:选择典型品种、定点观测其灌溉用水情况。
如林业用水选择香樟、红枫等品种在柯城区蓝天苗木基地安排定额观测;畜牧业用水选择家禽类品种进行定额观测;渔业用水选择在我省吴兴区、越城区、余姚等县市安排甲鱼、加州鲈鱼、家鱼等开展定点观测。
●典型调查:采用面上调查方法,统计其用水定额。
●综合分析:根据定点观测、面上典型调查的结果,综合确定用水定额值。
5.3 农村居民用水定额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与当地供水水源条件及居民生活水平密切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相关。
参照《浙江省农业用水现状调查报告》抽样调查分析结果,结合近几年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及邻近省市的农村人均用水定额的取值,综合确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值。
6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比较用水定额是衡量用水户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考核节水成效的科学依据。
为促进全国用水定额的编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1999年),目前已有22个省(市、自治区)编制发布了用水定额标准,其中黑龙江是国内第一个完成地方标准编制的省份。
除山西、重庆、江西、江苏、宁夏外,其余17个省(市、自治区)用水定额中均包括了农业用水定额。
部分省(市、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编制情况如下:●北京:2002年由北京市政府批准发布试行《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农业用水定额包括主要农作物、林、果、牧、菜、瓜等植物种类节水灌溉定额;畜牧业中的大牲畜、猪、羊和家禽以及渔业的用水定额值。
其中主要农作物节水灌溉定额是按区域(包括山区和平原区)、作物(农作物、林、果、牧、菜、瓜等)、灌溉方式(包括喷灌、滴灌、微喷灌、管灌、渠道衬砌、土渠灌)、土壤质地(砂壤土、壤粘土)和水文年型(50%、75%)进行了编制,共编制了496个用水定额值。
●天津:2003年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用水定额标准,其中农业用水定额包括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蔬菜灌溉定额、果树及9水果类灌溉定额、农村畜禽用水定额、农村生活及鱼塘补水等63个用水定额值。
●山东:2004年发布《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行)》,按作物(小麦、玉米、水稻、棉花、裸地蔬菜、葡萄、苹果、梨树、大棚蔬菜等)、区域(鲁西南平原区、鲁北平原区、鲁中丘陵区、鲁南山区和胶东丘陵山区)、灌溉方式(地面灌溉、节水灌溉)、灌区类型(井灌区,水库、引河(湖、泉)灌区和引黄灌区)、灌溉保证率(50%、75%)进行了编制,共制定出作物灌溉净用水定额154个,灌溉毛用水定额286个。
●辽宁:2003年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其中农业用水包括10余种作物、5个灌溉分区、2种土壤质地、不同灌溉保证率共计119定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