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正式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管理规则。
本文旨在介绍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3)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生产企业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3. 生产企业准入证书有效期限及变更手续(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2)如需变更准入范围或者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总体结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要求;(2)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车辆制造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检验流程(1)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专项检验;(2)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粘贴或者悬挂合格证明,并将其与销售单据一同出售。
3.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当对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并公布结果;(2)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等。
四、结语以上是关于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详细介绍。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公告书之挂车公告查询系统

挂车公告查询系统【篇一:《2012年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挂车纳入汽车公告分析称利于各方管理2012-7-20 15:43:01 来源:qq-7月16日,根据工信部发布一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通知》将全挂车产品纳入车辆公告管理范围,明确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并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提高准入门槛在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中,全挂车、半挂车统归为0类车,属机动车辆一个小类。
但国家对汽车产品实行目录管理时,只针对0类车中的半挂车进行管理,全挂侧被排除在外,致使全挂车无法拿到“准生证”。
目前,全挂车生产企业中,存在相当多的个体小作坊,利用废旧钢材拼焊成车箱、车架,包括废旧汽车的后桥当车轴,把车箱做得越来越大。
在山西与河南交界处煤炭运输集中的地区,可见到很多车箱高度达到1.5米的全挂车,为个体运输户超载运营提供了硬件,但这样的挂车却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全挂车的优势是载重量比较高。
载货车货箱差不多8米长,全挂车也有8米多,加起来就相当于16米。
在半挂车型中找不到这样的车型。
”中集车辆(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优势明显,但其安全性能仍存有较大隐患。
“全挂车的荷载由自身承担,与主车仅用挂钩链接。
牵引车不需要承担挂车荷载,只是提供动力帮助挂车克服路面摩擦阻力。
半挂车则需要牵引车提供支撑点,牵引车除提供动力之外,还需负担一半的挂车荷载。
”厦门冠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连思龙表示,在使用过程中,全挂车倒车也很困难,比如前后车的角度确认很重要,要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打方向时要保证角度正确,对于回方向的时机要求很高。
据悉,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全挂车产品安全性能,规范全挂车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挂车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便于各方管理早在《通知》公布之前,由于全挂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无人考核,产品质量无人监督,产品销售竞争无序。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准入审查要求

异地 设 分厂 ,企 业又将 如何 操 作? 这 些 已 有企 业发 生 变 化时 也 需要 备 案 ,就 是企 业 设立 项 目后 再 进行 准 人 和考 核 。 简单 来 说过 程 如 下 :企 业提 出 申请 , 由地 方 主 管 部 门来 处理 意 见 ,再 报 给 工信 部 ,然 后 委托 中介机 构 进 行考 核 ,中介 机 构 资料 审查 、组 织 专 家组 进行 现 场考 核 ,结果 上报 工 信 部进 行 审 批 。但 是对 于 不 同 的情 况 考核 方 式也 有 不 同 ,有 些是 可 以 由省级 部 门 自行考 核 ,有 些是 由 中介机 构来 进行考 核 。 目前 大 致的 公 告流 程 就是 企 业 申请 ,地 方 主管 部 门给 出 意见 再 到 工信 部 ,工 信 部再 转 到 中机 中心 来进 行 审查 工 作 ,首 先 进行 资 料 审 查 ,没 有 问题 就 进 行 现 场 审 查 。现 场 审 查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一 种 是 简化 审 查 ,另 一 种是 进 行 全项 审 查 ,其 中 ,简 化 全项
第 一个 环 节是 核 准 或者 备 案 ,核 准 一般 以整 车企 业 为主 ,以 大 型 建设 投 资 项 目或 者 骨 干企 业 的 变化 做 的 审查 、审 批 工作 ,备 案 更 多 的是 围绕 着摩 托 车 、发 动 机 的零 部 件 做 的工 作 ,相 对 重 要
程 度 会弱 一 点 ,但 是 也 是 管理 的主 要组 成 部 分 。这 是 一 个企 业 刚 建 立 的时候 要 办 的核 准 和备的 产 品 。不
具备 同类 产品 特点 的 整车 企 业则 需 要经 过 审核 ,比如 原 先 只做 货车 现 在要 增 加环 卫 车 、清 障车 等 品种 ,因 为生 产 方式 完全 不 同 。另 外 ,扩 展挂 车 产 品也 要经 过 审核 ,
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事指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项目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5)《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五、许可条件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如果申请企业首次申请准入时,采用加强起动机方 案或BSG方案的、仅具有怠速起停功能的混合动力 汽车(通常采用12V的铅酸电池,不具备参与驱动 的电机),则申报其它技术方案的新能源汽车时 ,需重新进入完整的生产准入申请流程。
在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 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时 ,一般不进行现场审查。如对新能源部分做了改 动,需进入完整的生产准入申请流程,进行现场 审查。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案
企业委托 检测机构 检测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
部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
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
检测机构向 中介机构提 交报告
中机中心进 行产品综合 审查,符合 的上报工信 部
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 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 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
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面谈: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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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 款、第2.1.2.3.5 款、第2.1.2.3.6 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
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
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
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
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