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营造我省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论证,我们制订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及不良后果认定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容错机制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琼食药监安[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食药监安[2007]4号)各直属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监管部分事权划分的通知》(琼食药监法〔2006〕10号)要求,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检查、许可、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和全省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
各直属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四条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变更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受理的申请,直属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局审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财采规〔2019〕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省直预算单位,各省属国有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9月9日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海南特色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我省绿色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绿色产品库,库内产品实行节能和环境标志“双强制”采购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依托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绿色产品库。
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办公用纸、办公耗材等部分产品,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含二级能效指标)的基础上,实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入库产品详见附表)。
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不断丰富绿色产品库。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强制采购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购置经费,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配置,除特殊情况外,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100%选用国产清洁能源汽车。
三、在货物类项目采购中推行绿色产品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含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在评审时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总分值加分或2%-8%的价格折扣。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5月14日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油气长输管道、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标准化二级、三级的申请、评审、定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为我省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市县(不含市下设的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各级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组织复核标准化企业、考核管理评审单位、动态管理和培训教育评审人员、管理评审单位业绩档案和企业评审档案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作为负责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琼府〔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20日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建立健全具有海南特色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锚定发展和生态底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强化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83万吨、0.13万吨、0.4万吨和0.13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琼价价管[2010]48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83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以及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市场监管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和指导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设和维护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六条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可参考本办法,在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重点产业园区、外国企业等领域,结合该领域监管实际,构建专项风险分类模型,制定市场监管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风险分类监管办法。
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选择风险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第八条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不对外公布,仅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执法的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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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
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等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
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
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
的符合性。
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应当由研
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
少于 5 人。
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
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
说明。
第十三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
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
Q/ □□□□□□□—□□□□
--------------
||||
||||
|||-----标准年代号
|||
||---------标准顺序号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企业名称简称的四个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
—6—
三年。
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对已声明公开
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
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五)复审周期满三年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
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
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
—7—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执行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
业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公开服务标准。
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
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的,企业应
当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有权对公开信息进行
修改、更新。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
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
未声明的,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旧名称办理企
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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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
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标准贡献奖、政府质
量奖、龙头企业等良好行为活动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负责评选的单位须查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经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
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
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
某项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
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
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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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
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