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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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新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立法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
新闻立法的呼声很大[1],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主张对新闻加以立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有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议案或提案。
特别是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
30多年来国务院法制部门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新闻理论的研究仍明显滞后、新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理顺,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出台。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立法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加强新闻立法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所需,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与法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新闻传播对法治起着宣传和促进作用,法治则可规范和制约新闻传播。
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会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正常运行。
新闻工作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它是社会最重要的宣传渠道之一,在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应有效应;它是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驾护航。
立法就成了保障新闻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应有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新闻工作特殊性较大,媒体从业者需与各类人员打交道,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免有极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衍生“灰色地带”,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封口费、版面费等“潜规则”不时发生,不仅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荣誉感,而且也给全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立法,因此缺乏追究新闻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制造者责任的机制,不少时候仅由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很难真正纠正不良现象,不利于净化新闻业界的风气。
因而亟需新闻立法对不良现象进行他律,通过立法规范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
对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立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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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当前我 国网络 舆情 立法的若干思考
周 华
( 三 明学 院政 治 法律 系 , 福建 三 明 3 6 5 0 0 4 )
面, 民众有正 当理 由也可 以查 阅 , 意 在实 现政府 官 员的财 产 公开制度 。而今年 两会专题 之一也是官 员财产公开 , 这说 明 我 国大 陆地 区的官员财产 申报也正 向着财产公开方面推进 。 ( 二) 普通公众 附条件 、 有 限度的隐私曝光 。我 国现代 民 事立法虽仍处 于权 利本位 的法 律 , 但 以《 侵权 责任 法》、 《 物
个角落之 时 , 如何 引导和 规范正 在 发展演 变 的网络舆 情 , 已 然成为 当今法 治建设 必须 直 面的课题 。在 我国拥 有全 世界
最 多网民的情 况下 , 网络 舆情 的引 导和规 范更 是迫 在 眉睫。 对于 网络舆 情立 法 , 我 国从 中央 到地 方 均给 予 了一 定 的重
视, 出现 了很多 新兴 的条例 、 规定 、 办 法等 , 这些 都代表 了 网
络法治进程 的进步 , 但 同时也折射 出许多 问题 , 整 体来看 , 我
国现有 网络舆情立 法呈 现位 阶较低 、 职责 不 明、 模糊 认定 等
问题 , 亟待修正 。
一
报》 法律草案规定将政 府主要 官员 申报 的不动产 、 公 司股份 及社 团职位单 列出来 , 通 过终 审法 院网页 公开 ; 其他 财产方
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论文

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种,是专业型的新闻报道。
对于法制新闻报道概念的界定,很多学者都给予了归纳和总结,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一书中对法制新闻的界定是,“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法制新闻报道是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
”①法制新闻报道具备法学和新闻学两种学科相交叉的特殊性,将法律的结构和内容按照新闻传播学的传播规律加以排列重组,重组后的法制新闻报道具有鲜明的新闻报道特点。
一、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1.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越位”现象较明显。
“媒体越位”,指在采访报道中记者和媒体的态度、言语、行为方式及其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的传播现象。
②媒体越位现象表现为媒体凭借着自身强大的舆论导向作用和公众对媒体过度的依赖心理严重影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媒体越位同时也会干扰正常的司法进程。
“媒体越位”所带来的最突出的违背新闻守则的负面现象就是造成“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使媒体的不公正报道会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人的隐私权。
2.法制新闻报道中报道的“度”把握不当。
首先,过于理性,缺失人文关怀。
媒体对所报道的法制新闻报道有时过于理性,报道中所采用的词语生硬,态度强硬,所传递的新闻报道虽然符合客观情况,但是,从受众的情感角度出发就缺乏一定的人文关怀,以至于导致新闻报道未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
其次,过于肤浅,缺少深度探讨。
法治新闻报道最重要的职责便是肩负起向社会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使命。
有些新闻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过于肤浅,仅仅是以讲故事的形式将所报道的新闻事件加以概述,整个法制新闻报道更像是一个故事梗概,没有专业的评论和对事件产生、发展、结果的评析。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思考

新闻战线
舆论监督大家谈!
而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法治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要义 在于,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每个公民的权 利不受公共权力侵犯,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在 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体制外的约束和监督,就是权利 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这里还有必要分清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介监督之间 的关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监 督。 所谓新闻舆论监督, 即新闻媒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 将政府机构等公共权力部门的信息传递给人民, 监 督主体( 人民) 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判断、 评价的基础上, 形成舆论, 再通过新闻媒介反馈于被监督客体, 以舆论 的力量达到约束和监督的目的。 在这里, 新闻媒介只是 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 舆论只有通过新闻媒介, 才能传播得广泛和深入,从而实现自下而上的监督和 约束。 还要说明的是,新闻舆论监督离不开批评揭露性 报道, 但决不仅仅是批评揭露性报道。 这是因为一般说 来, 弘扬真善美和批评假恶丑, 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两种 主要形式。 在方法论的意义上, 肯定和否定是对立统一 的两个方面。 批评和否定假恶丑, 即是对真善美的褒奖 和肯定。公正、 真实地把事实真相告诉民众, 是法治状 态下媒介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新闻媒介在法律的范围 内引导舆论,并将社会舆论的评价和社会公众的褒贬 诉之于外界, 公之于社会, 形成压力环境, 并作为社会 控制力量, 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 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 部分, 是一种无形的力量, 但其本身并不对人的行为具 有直接的支配性。就是说, 新闻舆论监督权利, 不是行 政权力的延伸, 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 办案” 。 新闻媒介 与司法监督、 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 又有其自身的局限 性。 司法、 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 却常常追惩于事后; 新 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 却有警示、 教化于前的 功能。二者优势互补, 相辅相成, 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 监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 新闻舆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确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政府等公 共权力的范围和运行程序。宪法赋予全体公民拥有言 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新闻舆论监督是言论自 由的表现形式。宪法还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

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摘要】法制新闻报道在当今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法制新闻的定义及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加强法制新闻报道的措施、司法公正与新闻报道的平衡以及法制新闻对社会的影响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
法制新闻是指报道法律法规、司法机构和司法实践的新闻报道,其重要性在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
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着不够深入、容易受政治影响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措施加以改进。
法制新闻报道要在司法公正和新闻报道的平衡中寻找最佳的点,确保报道准确客观。
法制新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传递信息、监督司法公正等方面,更体现在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等方面。
通过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可以更好地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思考,定义,重要性,问题,措施,司法公正,平衡,社会影响1. 引言1.1 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法制新闻报道是对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进行报道的新闻形式,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强调法治观念和法律规范,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引导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的新闻报道。
对于法制新闻报道,我们应该更加深入思考其作用和意义。
法制新闻报道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加强社会的法律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对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的报道,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增强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避免出现法律盲目和法治真空的情况。
法制新闻报道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分析,可以揭露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能。
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思考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加强对法制新闻报道的关注和理解,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法制新闻报道的力度和质量,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 正文2.1 法制新闻的定义及重要性法制新闻是指报道法律、司法事件和法治制度的新闻。
论互联网时代新闻立法的紧迫性及改进思路
的体现 ,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 ,“ 舆论 监督 司法” 的提 出有 其合理性 和 必要性 ,然而 ,从长远 意义上 讲 ,司法机 关的 独立是 一个 社会 有效 运 转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化解社会矛盾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 ,司法机关 必须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排除一切外来干预 ,不适当的舆论压 力必然 损害司法独立 ,冲击司法权威。随着大众媒体的不 断介入和发展 , 舆 论 监督不免有演变成 “ 舆论 审判”之嫌 。 知名教授贺卫方在其文章 中曾指 出:在 因媒 体批 评招致 的诉讼 中, 原告胜诉率达到 了7 0 %到 8 0 % ,虽然 这种结 果会大 快人 心 ,但是这 种 无限制的舆论监督影响 了法院的独立审判 ,使得媒介在无形 中干预了 司 法 ,反而会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化造成伤害。 二.中国新 闻法治艰 难的原 因及 改进思路 I .中国新 闻法治 之所 以如此艰 难 ,原 因我认 为有 以下几点 :一 是 新 闻报道属于精神产品 ,且涉及到社会稳定 ,因此 ,各国政府都 会关注 新 闻产品及其所传递的新闻价值观 ,希望通过各种手段 ,使得新 闻产 品 所传递的价值观与政府主张的社会价值观相一致。我国在新 闻事业上又 是坚持党 的领导 ,因此对于新闻立法的需求并不是特别强烈 。二是一些 既得利益者和既得利益集团希望能够掌控话语权 ,因为他们一旦 身处权 力顶端 ,天然的与权力相对应的尊享需要和主观上的话语 强势 ,自然也 会 寻求长久拥有这种权力的合法性的外衣 ,既得利益阶层会通 过其权力 和财富 的力量影响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这方面的事例屡 见不 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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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 国在宪法以及其他 的法律 中也规定 了有关新 闻活动规则的条 款, 但是这些只是一 些零散 的新 闻活动规 范, 目前 尚无成 文 的 《 新闻 法》 。从 1 9 8 3 年开始 , 8 4年 , 8 7 年 ,9 4年 , 9 8 年 ,都有 《 新闻法》 立 法 的提议 ,尤其是 9 4年和 9 8 年 ,在这两年的立法 规划中 ,均有 《 新闻 法 》的立法任务 ,但是 时至今 日,我们 国家的新 闻法仍 是遥遥 无期 , 身为一个大 国,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仍然没有 出台一部 新闻法 ,这不 得不 说是一个标志性的缺陷。 当然 ,随着近几年来 自 媒 体的迅猛 发展 ,国家还是 出台了一些相应 的措施 。例如谣言转发量达到 5 0 0 便要判刑等一系列 的措施 但是对于一 个 网民总数世界第一的 国家来说 ,这样 的规定无疑远远不 够 ,而且 自媒 体时代网上新 闻的产生及传播行为较 为复杂 ,而这些规定 往往只涉及谣 言及惩罚措施方面 ,因此远为滞 后。 而且惩罚网络大 V薛蛮子等人的此波行动 ,在抓 捕他时用 的罪名居 然是嫖娼 ,跟新 闻犯罪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这从一个方 面彰显出 了我 国 在互 联网时代相关法律的缺失性。 而此后 不久发生的震惊全国的甘肃初 中生杨辉发 帖被 警察抓捕 的消 息也深深 地刺激 了广大 网民,无论杨辉 行为本身对错 与否 ,他只是一个 初中生 ,还没有 到承担法定责任的年龄 , 警察 的行 为无疑是侵权的 。 新闻法规立法 的滞后 ,导致了上述种种荒唐 现象的出现 ,因此 ,对 于一个想要依法治 国的国家来说 ,已经到了确立一 部真正 意义上 的新 闻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徐旭伟王煦之来源:《今传媒》2015年第07期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我国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
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
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
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
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
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1908 年的《大清报律》。
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内容摘要:新闻舆论监督是权力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活动也越来
内容摘要:新闻舆论监督是权力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活动也越来越多的与媒介活动挂钩。
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的一个重要的实现途径就是新闻舆论监督,这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
本文分析了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取得的进展及其不够完善的方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 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立法新闻专业主义Abstract: Media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power supervision,Political activities are also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activities linked with the media。
Modern social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hieving media supervision,it`s also our democratic and legal construction`s breakthrough of further development。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inadequate progress of news media in the country and makes a number of responses to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 Media supervision、Information legislation、Information professionalism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1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两会期间说道:“要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
法治建设中有关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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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 : 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浪潮 : 第一次高潮出现在 1 8 典型特征是‘、、 9 年, 8 l ^ , 物告大报 ; J ”第二
l 髓稿日期:O9 2 3 2。一O一I 作者简介: 勤( 8 , NNN ̄ . 杨 1 2 女, 9 一) ,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 院砌 究生 , 究 方向: 研 中国现代化。 _
是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法治社会里包括 自由的个体、 独立的
社会组织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 党与政府机构)三者之间权责明确、 ,
正因为如此 , 新闻媒体、 闻活动以及新 闻事业的管理等方面 新 就可以纳入到整个法治社会的有机系统之中公开、 安全、 有预期的运 行, 并且最大化的实现其利益。新闻传媒于此可以更加坚定自己的 立场与角色定位 , 新闻活动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轨道 进行, 新闻事业
对于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 闻立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政 新
“ 如果在无报纸而有政府与无政府而有报纸两者之间必选其一, 我将
治上, 新闻舆论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与意识形态( 话语权) 的控制 力; 经济上, 新闻媒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分子, 需要公平、 自由、 、 自治
平等、 规则的生存环境与发展空间; 法律上, 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与
社会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内在要求。
的社会矛盾引起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得以有效解决的一个“ 缓冲区” 。
因此, 理上拐 寸 在学 和分析新 闻立法 的必要性 , 理清新 闻立法与当下
法治建设之间的内在关系尤为重要 。 法治与新闻传媒的关系可以归结于这样一种认识 , 即在法治社 会中新闻传媒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新闻传媒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
一
二、 权益保护: 媒体与新闻从业者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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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舆论监督在我国民主政治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舆论监督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游离于法律的规范之外,纠缠不清的新闻官司让舆论监督经常处于尴尬处境,越来越多的“新闻审判”也影响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影响着社会公正。
这一问题已成为多年来人民关注、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
本文就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必要性、法律依据、法律框架及其法律界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关键词:舆论监督立法必要性法律依据法律界限AbstractSupervision in the country's democratic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But public opinion standardization and management has been disassociated with the legal norms, entangling lawsuit for news media ofte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trial by media" also affects the normal role of the media to play and affects social justice. The issue has become over the years the people concerned, law experts of a key concern. In this paper, the news media about the absolute necessity of a legal basis, legal framework and its legal boundaries to make their own perspective and understanding.Keywords : media need legislation legal basis legal boundaries目录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涵义 (4)二、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必要性 (4)(一)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保障 (4)(二)舆论监督行为需要法律限权 (5)三、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5)(一)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舆论监督,为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提领导基础 (5)(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 (5)(三)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为新闻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5)(四)20年多来的新闻立法准备工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提供了经验和资料 (6)四、新闻舆论监督法的基本结构和法律界限 (6)(一)关于舆论监督公共权力的法律界限 (6)(二)关于舆论监督权和公民人身权何者优先 (6)(三)关于新闻特许报道权 (7)参考文献 (7)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思考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司法改革(甚至司法公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事件也日益增加,限制采访、记者挨打、新闻侵权事件时常出现,“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也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
这一系列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新闻舆论监督到底应当在一个什么样的框架内进行呢?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的条件下,很有必要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涵义对新闻舆论监督,学界具有共识的观点认为,其核心大致包括五点:一是运用大众传媒;二是在公共领域揭露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腐败阴暗现象;三是客观上形成社会舆论,以此监督与制约国家与社会生活中违反道德与法规的行为,尤其是遏制或减少政府机构与官员滥用权力的情况,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促进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行;四是主观上为了人民利益或帮助公众;五是在西方新闻业传统中形成“第四权力”的地位。
因此作者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是公众通过广播、影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其中,公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一主体,新闻媒体(包括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二主体,二者共同构成新闻舆论监督的复合主体。
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则包括社会思想和理论、社会问题、国家机关的行为、公共事业机构的行为以及公众人物的言行等。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违法和违背道德的事情得以及时解决。
“不怕你通报,就怕你见报”,就是人们对舆论监督作用的一种形容。
舆论监督虽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
在西方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揭露丑闻的主要手段之一。
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新闻舆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美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得意之作”。
英国“伊拉克门”中的“凯利自杀事件”尽管是一场悲剧,但从中也可以看到媒体对政府监督的威力所在。
媒体披露叶利钦家族腐败问题,也使这位著名政治家的威望受损。
德国最大的在野党——基督教民主联盟接受了一家武器公司捐赠的丑闻,尽管在8年之后才被媒体揭露出来,但此事仍迫使科尔辞去了该党名誉主席的职务。
20世纪90年代,法国售台潜艇过程中,外交部长迪马接受贿赂,媒体揭露之后,当时身为法国第五号人物的迪马不得不辞去国家宪法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它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不一样,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
然而,有资料显示:近三年来,我国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败诉率在30%左右,即使有的胜诉,也是精疲力竭。
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示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二、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保障。
尽管我国宪法有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但是,宪法并没有对这种言论自由的界定、行使的方式、范围和限制作出具体规定,这种关于“言论自由”的宽泛规定不具有实质的司法操作性。
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都是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等也肯定了新闻舆论监督,但大多偏重于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保护尊重公民人格权利的义务规范等。
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授权性的权利规范却无明文法律授权,虽然这些权利在现实中被新闻工作者实际享有,但还不能称其为法定权利,只能算是一种习惯性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妨碍舆论监督的现象,如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封锁消息,拒绝采访;通过组织或私人的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运用组织手段或其他手段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等。
总之,未来的媒体要从容行使“话语权”,应当通过立法增强和保障新闻媒体的自主性,使其免于被监督者的支配和控制。
此外,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是公民据以维护自己的民主地位和民主政体所包含的其他价值的必要方式。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要真正发挥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应尽快走出半国家权力状态,形成作为人民喉舌的社会权力。
(二)舆论监督行为需要法律限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舆论监督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样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行使不得损害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中,有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不自觉地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未征得当事人同意而实施暗访、偷拍等监督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界限就非常模糊。
很容易导致的新闻官司的发生。
同时,“媒介审判”能够制造和引导不理性的舆论氛围,有可能造成“对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为了避免新闻报道所依据的“言论自由”原则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审判”原则产生矛盾和冲突,有必要在两者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平衡,制定适合新闻舆论监督自身特点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一)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舆论监督,为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提领导基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舆论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指出:“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他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又进一步指出:“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朱镕基同志在视察《焦点访谈》时亲笔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并强调“各级领导和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舆论监督”,极大地鼓舞了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温家宝同志也在去年的两会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成为“两会”内外的焦点话题。
这说明党和政府愿意把自身置之于新闻舆论监督之下。
(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包含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由具有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组成,散落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规章等等规范性文件之中。
比如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民法通则》中有了“知识产权”、“人身权”保护的内容,比如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管理,拥有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系列行政法规。
比如深圳市在2005年通过《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首次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等等。
这一新闻法律体系大体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确立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国家对新闻舆论活动的管理。
二是很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新闻舆论活动的权利。
三是确保新闻舆论活动的积极社会作用。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体系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新闻活动;禁止妨害公共秩序的新闻活动;禁止危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新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