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800号栗雨城香山美境25栋

18/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

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879733。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翠,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理委托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明,*,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

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理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原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大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

晟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翔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海翠、罗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晟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766.8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80766.85元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逾期利息的(以80766.8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85%计息,暂时从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2日止,利息为9846.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工程中的球场面层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原告,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分包给原告的该球场面层工程现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双方已于2018年11月12日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75766.85元.被告先后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共计95000元,尚欠原告80766.85元至今都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该项目负责人要求尽快支付剩余款项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公司辩称:晟大公司分包中天公司承包的“株洲市幼师学校球场塑胶面层工程”因球场积水问题未经验收合格,晟大公司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晟大公司施工,晟大公司应该交付合格分包工程。2018年10月初,晟大公司在球场面层施工完成,尚未进行试水验收的情况下,其施工班组离场。晟大公司没有交付合格工程且以施工部位结构基层不平整为优势拒绝整改,导致案涉的整个工程无法整体验收合格,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作为球场面层施工方,若球场结构基层平整度不够,被答辩人应通过

其承包范围内的封底、中涂弹性层等工序进行找平并放坡处理,确保球场不出现积水情况。中天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50000元,2019年6月支付了第二笔工程款45000元。中天公司多次要求晟大公司进行工程返修,晟大公司要求返修费用应由答辩人承担为由,拒绝返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及双方已实际履行的合同第五条乙方的责任第1项“T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晟大公司未交付合格工程,也拒绝返修,中天公司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中天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减少其工程价款,故晟大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中天公司为促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已而另行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球场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支付的费用合计118297元,已远超被答辩人诉讼请求金额。该返修费用合计118297元,应当由晟大公司承担。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晟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因案涉工程产生的维修损失费用人民币118297元;2、请求贵院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初,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约定将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

设工程(下称“本工程”)中球场面层分包至被反诉人施工。2018年9月12日,被反诉人对施工项目现场情况进行勘测并进行备料,被反诉人勘测后就作业面未提出任何需反诉人整改的问题,反诉人移交作业面后,被反诉人随即进场施工。2018年10月初,球场面层施工作业完成,被反诉人在施工部分尚未进行试水验收的情况下,其施工班组离场。随后反诉人项目部组织对球场面层进行试水验收,发现被反诉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球场面层不平整,存在多处凹凸点位,试水时球场面层水坑较多,积水严重。反诉人当即通知被反诉人要求整改,被反诉人却以施工部位结构基层不平整为由拒绝整改。反诉人于2019年1月14日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50000元,2019年6月支付了第二笔工程款45000元,在此期间,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进行工程整改,被反诉人均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及要求返修费用由反诉人承担为由,拒绝整改。反诉人为促使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已而另行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对球场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2019年9月及2020年10月,反诉人先后聘请株洲鸿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鸿源公司”)与湖南劲森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劲森公司”)进行球场面层的整改修复,产生费用人民币118297元(鸿源公司修复费用23000元,劲森公司费用95297元)。上述第三人维修费用,应当由被反诉人承担。并且因被反诉人一直拒绝整改球场面层质量问题,给反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因被反诉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反诉人产生巨大损失,被反诉人应当承担反诉人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费用,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湖南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造成该项目重复返工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反诉原告在施工由于基层不平所致,该责任应由反诉原告自己承担,与反诉被告无关,如按照反诉原告所说,反诉原告进行了两次返工,那么多支付的费用也应由鸿源公司承担,不应将责任归结于反诉被告;二、反诉原告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反诉人在目测基面不平就向现场施工负责经理提出要求整改,但反诉原告只对羽毛球场进行部分整改,对篮球场部分没有整改,且当时口头告知晟大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刘国斌,就此进场进行施工,反诉被告并未以要求支付额外的返修费用为由拒绝施工,只是提到要重新施工可以,但是反诉原告必须将基面修复至合格才能彻底解决层面积水问题,否则无论如何返工球面积水依然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和本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公司系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方。2018年9月初,中天公司(甲方)与晟大公司(乙方)协商,将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项目中的学校球场塑胶面层分包给原告晟大公司(反诉被告)施工,双方草拟了《株洲市幼师学校球场塑胶面层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硅PU篮球场、羽毛球场、排球场,道路标线工程;地点株洲职教城幼师学校内;工程内容:3mm厚硅PU球场包括封底——中涂弹

性层——中涂加强层打底——滚涂面漆——划线——验收;单价为105元∕平方米;工期为12个工作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免费保修期为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一年;工程竣工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验收通知书送到10日内不进行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除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外,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进度款,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竣工工程验收以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或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基础表面平整度要求:(以保证胶面层厚度一致,弹性均匀)平整度合格率在95%以上,2米直尺

5MM,坡度:横向6,纵向4,表面应平坦、光滑,厚度达标均匀,表面平整,不允许存在积水现象。双方没有就上述合同文本签订正式双方盖章认可的合同,原告晟大公司对上述合同内容中没有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异议,且不认可文本第七条第3点中的“不允许存在积水现象”的内容。2018年9月12日,原告晟大公司在被告中天公司的认可下开始备料并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没有对晟大公司完成的球场面层进行验收。2018年10月10日,中天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晟大公司完成的球场面层进行试水时发现球场面层不平整,多处凹凸点位,水坑较多且积水严重后,通知晟大公司到场整改,晟大公司表示是由于中天公司提供的球场基层不平整造成,责任完全在于中天公司,晟大公司拒绝无偿返工修理。2018年11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原告晟大公

司完成球场施工面积1673.97平方米,合计价格为175766.85元,中天公司同意暂付80000元,因局部存在积水现象,协商处理。2019年1月28日,中天公司向晟大公司支付50000元,2019年6月6日支付45000元,余款80766.85元中天公司以球场面层存在质量问题拒付。

因晟大公司没有对完工的球场面层存在的积水的问题到场返修,2019年8月21日,中天公司与株洲鸿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硅PU篮球场,地点株洲职教城幼师学校内,内容为原硅PU球场找平处理不积水重新滚涂面漆,划线,包验收。鸿源公司完成部分返修,中天公司为此向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00元。2019年10月21日,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请求代建单位株洲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发函督促中天公司整改相关问题,包括篮球场仍然存在大面积积水,导致球场无法正常使用。2020年9月24日,中天公司出具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项目(室外工程)《球场整改专项施工方案》,经现场勘查分析,将篮球场及羽毛球场休息区划分为主要积水区,主要积水区存在6处,将羽毛球场内划分为局部积水区,存在4处,对积水部位及排水走向分析积水原因为:一是沥青施工时基层放坡坡度较小,面层施工时未进行有效基层料找坡,造成坡度不顺无法排水;二是沟盖板排水位置基层找坡出现问题,边沟大部分区域较球场面高,无法达到排水目的;三是硅PU施工班组基层处理不到位,放坡坡向未找正确,局部基层填补不到位,局部存在严重积水区域。对10个积水区的处理措施包括采用直接切割凿除基层沥青或打磨去基层较高处,降低沟盖板或做缝隙沟,重新进行进场找坡,以及采用打磨面层后采用基层料

进行基层垫高等方式处理,达到排水效果。主要施工方法:包含施工工艺(基面处理—底图施工—弹性层施工—加强层施工—PU 专用面漆底涂施工—面漆层施工—划线—验收)和施工技术要点等。2020年10月4日,中天公司与株洲劲森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球场返修施工合同》,约定对株洲幼师学校教学楼东侧篮球场、羽毛球场硅PU层按照中天公司《球场整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返修,返修完工后,工程经过结算和联合验收,中天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株洲劲森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球场返修工程款98240元。

另查明,关于2020年9月24日中天公司出具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项目(室外工程)《球场整改专项施工方案》第三节积水原因分析,诉讼中,晟大公司和中天公司均认可球场的沥青施工系中天公司分包给第三方完成,沟盖板排水位置由中天公司负责,球场硅PU施工为晟大公司完成。诉讼中,本院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对造成积水原因的原因力和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申请鉴定,晟大公司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中天公司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本案的争执焦点:1、案涉球场塑胶面层施工产生积水等质量问题的原因及双方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天公司出具的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项目(室外工程)《球场整改专项施工方案》第三节积水原因分析,积水问题造成的原因1中的沥青施工时基层放坡坡度较小,面层施工时未进行有效基层料找坡,证明中天公司向晟大公司移交施工的球场面层不符合硅PU塑胶面

层的施工标准,原因2的沟盖板排水位置基层找坡出现问题的责任方亦在中天公司。原因3中硅PU施工班组基层处理不到位,放坡坡向未找正确,局部基层填补不到位的责任在于晟大公司。原、被告双方对此责任比例大小不申请鉴定,本院根据对积水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积水问题处理措施,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均有一定的过错,且中天公司的过错应当大于晟大公司,故中天公司对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大于晟大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2、中天公司是否应当将剩余工程款80766.85元支付给晟大公司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晟大公司与中天公司虽然没有签到正式的《株洲市幼师学校球场塑胶面层施工合同》,但双方基本上是按该合同实际履行,晟大公司对合同约定的球场塑胶面层施工完毕,双方对总工程款的结算没有异议,剩余工程款80766.85元应当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本案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原、被告均有过错,并非完全是晟大公司的原因,故中天公司对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晟大公司本身亦有过错,其主张中天公司承担剩余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3、反诉原告中天公司因球场面层质量问题进行返修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中天公司为解决案涉球场面层的质量问题出具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项目(室外工程)《球场整改专项施工方案》,且由劲森公司按照该方案进行了返修并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责任大小的划分,中天公司应

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晟大公司作为分包人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认定反诉被告晟大公司承担返修费用40000元,其余返修工程款81240元由反诉原告中天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776.8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球场面层返修工程款40000元;

三、以上第一、二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40776.85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4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33元,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游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胜*

中天建设集团劳务大包合同范本

西安市长安区三馆一中心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主体结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结构施工具体情况,为落实甲乙双方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的责、权、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词语的涵义: 1、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在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方式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指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协议单价:按协议条款约定的价格中包括了所有的工作内容,协议条款所有的义务以及设计图纸变更,该单价已包括了一切费用,一次性闭口包净,不再作任何调整,也不存在经济签证,乙方和乙方代表自负盈亏。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安市长安区三关一中心项目 2、工程地址:位于大学城与高新区相结合区域,场地北邻韦郭路,东接文苑路 3、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4、结构层数:地上12层,地下1层

5、建筑面积:约40000 ㎡ 三、承包范围 1、钢筋、模板、混凝土、外架(包括施工电梯防护架)及直螺纹、电渣焊。包括塔吊基础、施工电梯基础、基底土方修整、正负零以下螺杆切割、基底混凝土垫层、防水保护层、筏板、承台、基础梁,主体结构柱、墙、梁、板、楼梯、电梯井、雨篷、阳台、栏板、空调板、飘窗板、监理单位允许主体同步施工的构造柱、装饰线等结构主体现浇构件(不包括预制构配件、圈过梁及结构后浇部分二次施工内容)所有进出场材料的装卸车(除其他分包单位之外)。 2、直属人员:塔吊指挥、主体施工阶段施工电梯司机、现场保洁(保洁人员使用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区保洁人员。 3、材料:具体包括铁丝、扎丝、圆钉、海绵条、胶带、粉笔、放线用铅笔、墨斗、棕毛刷、养护用水管、砂轮片、锯条、切割片、角磨片、锯片刀片、线绳、拖把、笤帚、砼养护用的保温材料及施工操作自用劳保用品及手头工器具,具体包括对讲机、灰桶、钻头、铁锨、铁锤、刮杠、钢卷尺、水准仪、经纬仪、钢丝钳、钢丝刷、手提电锯。手提电刨、手提电钻、角磨机、工作服、安全帽、雨衣。(除钢管、扣件、止水螺杆、水泥垫块、水泥支撑、对拉螺杆之外所有辅材)。 4、机械:塔吊、施工电梯、地泵除外的所有工程小型机械。 5、临时用电:现场二级箱的安装与架设,二级箱外所有电缆、三级箱及安装人工,(三级箱必须按项目部要求定做安装)。 6、公司CIS,现场标识标语挂设的人工。项目部对外各种活动需要出工的工作。 7、主体结构施工现场及楼层安全防护,现场文明施工。包括脚手架、钢筋棚、木工棚、安全防护(施工电梯、临边、洞口、电梯井洞等)、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运输通道、

建筑公司简介

建筑公司简介 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装修装饰、地基与基础、大型土石方、市场开发为一体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属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集建筑装修装饰、水电安装、大型土石方、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公司先后多次被评为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浙江省先进建筑业企业,丽水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文明单位、信用“AAA”级企业、丽水市先进建筑业企业、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 近三年来,公司业务延伸至湖南株洲、湖北当阳、福建建瓯、景宁、青田、缙云等地;承建了丽水工保大楼、正达阳光城、正达阳光豪景山庄、金城公寓楼、正达商业写字楼、城西通惠园1-7#房、丁香公寓、丽水市气象局科技中心综合楼、景宁阳光城、滩坑电站景宁移民小区、湖南株洲西子花园等工程,施工面积近100多万平方米;创建了“钱江杯”、“九龙杯”、省市文明标化工程。 公司现有员工上千人,有职称人员310多人,高、中级职称人员80余人;一、二级建造师45人,全国二级项目经理18人,全国三级项目经理79人;注册资本2500万元;总资产1.45亿元,连续三年年产值2.2亿元,工程合格率达100%。

公司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ISO9001全面质量管理体 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公司秉承“正,可立身”、“达, 可济世”的人文理念服务社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产品,一流的 服务。以“团结敬业、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竭诚与社 会各界携手,迎接新的挑战,创造新的辉煌。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1988年设立,承建各类工程项目450多个,其中高层项目近百幢,施工面积255万平方米,完成施工 产值20亿元。公司施工力量雄厚,技术装备精良,综合调配能力强,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海南省首家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 证的建筑企业,先后承建了南洋大厦、南华大厦、椰树集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马自达、世贸中心、文华大酒店、皇冠温泉假日酒店、长 信海景花园、奥林匹克花园、四季华庭小区以及三亚华宇酒店、海天荟源大厦、海警基地等一大批有影响的重点工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 赞誉,连续12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2年被海南省委宣传部、经贸厅等八部门评为“文明诚信企业”,2003年被评为海南省首 批“质量信得过企业”,共获国家“鲁班奖”2项,全国用户满意建筑工程2项,部优工程5项,海南省优工程22项,列琼岛同行之首。 现有各类技经人员180人,项目经理17名,高层塔 吊、砼输送泵、施工电梯、运输汽车等各类机械设备256台(套),能满足各类工程建设的需要。 公司追求卓越,铸造精品,以“优、快、廉、信” 享誉特区,热忱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以建设工程和施工 为主导产业,集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市政工程等施工为一体的综合性中型企业。本公 司于1993年7月创建,是“建筑之乡”温岭市首家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建筑企业。企业注册 资金6000万元。近几年,公司创省级、市级等优质奖杯工程10项,获安全标化工地22项,

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800号栗雨城香山美境25栋 18/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 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879733。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翠,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理委托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明,*,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 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理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原告株洲晟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大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

晟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翔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海翠、罗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晟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766.8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80766.85元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逾期利息的(以80766.8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85%计息,暂时从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2日止,利息为9846.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异地建设工程中的球场面层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原告,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分包给原告的该球场面层工程现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双方已于2018年11月12日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75766.85元.被告先后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共计95000元,尚欠原告80766.85元至今都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该项目负责人要求尽快支付剩余款项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公司辩称:晟大公司分包中天公司承包的“株洲市幼师学校球场塑胶面层工程”因球场积水问题未经验收合格,晟大公司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晟大公司施工,晟大公司应该交付合格分包工程。2018年10月初,晟大公司在球场面层施工完成,尚未进行试水验收的情况下,其施工班组离场。晟大公司没有交付合格工程且以施工部位结构基层不平整为优势拒绝整改,导致案涉的整个工程无法整体验收合格,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作为球场面层施工方,若球场结构基层平整度不够,被答辩人应通过

指导案例154号:王某某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54号:王某某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文章属性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2019.03.28 裁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正文 指导案例154号:王某某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 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天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起诉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和丰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设备转让款23万元,中天公司可就春江花园B1、B2、B3、B4栋及B区16、17、24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中天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该院裁定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11月1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中天公司申请作出(2017)吉06执82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春江花园B1、B2、B3、B4栋的11××-××号商铺。 王某某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吉06执异87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此后,王某某以其在查封上述房屋之前已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屋为由,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王某某购买的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B1、B2、B3、B4栋的11××-××号商铺。 2013年11月26日,和丰公司(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星泰桥北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春江花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按其他方式按期付款,其他方式为买受人已付清总房款的50%以上,剩余房款10日内通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商品房预售的,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产权处申请登记备案。 2014年2月17日,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王某某、抵押人王某某、保证人和丰公司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

中天建设集团劳务大包合同

中天建设集团劳务大包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乙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二、合同内容 1. 工程名称 XXX工程 2. 工程地址 XXX 3. 工程内容 乙方承揽甲方XXX工程中的劳务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向工程现场提供熟练的劳务工人和必要的工具、工器具及劳保用品等; 2.保证劳务工人具有从事所需劳务工作的资格和证照,并且具有良好的 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3.组织劳务工人按照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和要求完成劳务工作,保证工 程质量; 4.组织劳务工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则和劳动纪律; 5.协助甲方做好现场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工作。 4. 工程工期 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共XX天) 5. 工程总造价 工程总造价为XXX元(大写XXX元整),包含劳务工资、物资采购、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用等项。 6. 付款方式 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如下: 序号施工阶段支付比例支付时间

1 XXX XX% XX年XX月XX日 2 XXX XX% XX年XX月XX日 3 XXX XX% XX年XX月XX日 7.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资质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违约金。 8. 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的技术、商业机密及甲方的名誉、商誉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9.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附件 本合同附件如下: 1.劳务工人名单; 2.劳务保证金支付凭证; 3.合同付款结算表。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共XX份,甲方执XX份,乙方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中天建设集团劳务大包合同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年终房地产企业土地增税清算与所得税汇算疑难问题处理技巧

年终房地产企业土地增税清算与所得税汇算 疑难问题处理技巧 我国自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新政策必将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2009年我国实行了流转税改革,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流转税改革涉及各行各业,对以营业税为流转税主体税种的房地产企业影响尤为重要。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试点。房地产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即将开始。 2012年是房地产业是税收从严征管的一年。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最多,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影响最大。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临近年终,有关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陆续在各大城市落地,进入清算阶段的项目则面临更严格的政策执行,企业如何破解所得税与土增税清算的两大难题,事关企业生死!! 大纲: 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特殊业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4、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二、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技巧 (一)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框架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几点 1、能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2、如何处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的凭证是什么? 4、能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 5、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怎样处理? 6、多个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如何分摊? 7、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如何处理? 8、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如何确认成本费用? 9、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记入如处? 10、分期开发项目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分摊? 11、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怎样分摊 12、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不得冲减利息支出 13、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14、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15、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的扣除技巧 16、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17、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 18、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五)出售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1)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2)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3)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六)特殊售房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七)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处理? (八)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九)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应如何扣除? 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业务处理 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安全生产)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建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为确保年底前两个月受监工程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我站于2006年11月8日~16日,由站领导带队组织四个检查组,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主题,开展了一次以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火灾、防触电、防机械伤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共抽查杭州市区建设工程90个(对其中25个工地的钢管扣件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69份,签发局部停产整改通知书3份,项目经理扣分14人,项目总监扣分9人,施工企业扣分2个。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开展,以“二检”(钢管扣件检测、塔机探伤检测)、“四查”(查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使用情况、查三类人员安全资格情况、查监理人员安全监管情况、查劳务分包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五防”(建设工地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火灾、防机械伤害、防触电)为重点,对建设施工现场开展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被抽查的大部分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过施工企业的专项整治有所改观。但检查中也发现,不少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缺乏严格的长效管理,特别是现场“三类人员”配置数量不足、现场劳务分包管理人员到位率低下、安全专项方案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管水平较低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四查”(查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使用情况、查三类人员安全资格情况、查监理人员安全监管情况、查劳务分包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方面: 1、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已经到位,但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到位率情况不理想,多数现场由总包单位代管,总包单位对其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2、部分现场“三类人员”的数量未按规定要求配置,部分“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证书不全。 3、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水平较低,日常安全检查深度不够,记录流于形式,落实整改过程未封闭。 二、“五防”(建设工地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火灾、防机械伤害、防触电)方面: 1、部分施工现场的专项方案编制还不能完全做到规范化系统化,施工组织设计缺少分部分项的划分,图示内容不完善。现场专项方案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的情况仍然存在。 2、部分现场存在“四口”及临边防护不到位;悬挑架底层隔离不严密,外脚手架内侧及端部临边的封闭隔离措施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人货两用升降机的楼层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及时安装,已安装的未按要求随时关闭等现象。 3、部分现场承重支模架搭设不规范,现场搭设与方案不符,方案中无支模架的详细结构图示;部分市政工程沟槽开挖未按专项方案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辖终3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玲玲徐肖闻陈旻尔 【审理法官】胡玲玲徐肖闻陈旻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借条、打款凭证以及(2019)陕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借条、打款凭证以及(2019)陕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44: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洁能环保公司系潼南凉风垭东安大道东圣街至谭家桥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2016年2月,洁能环保公司招用王培彦作为该施工项目的项目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及管理,双方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在用工期间,洁能环保公司为王培彦参加了社会保险。2018年12月5日,洁能环保公司向王培彦出具了工程量结算表,其中载明王培彦的工作月数为22.8月,计算标准为10000元月,合计金额为228000元,备注有该款项公司未支付。在该工程量结算表尾部,劳务合同方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处有王培进的签名,加盖有洁能环保公司的项目资料专用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培彦在本案中提交了社保参保证明、工程量结算表等证据,结合其本人陈述,可以认定存在洁能环保公司招用王培彦在项目用工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洁能环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培彦主张洁能环保公司欠付报酬数额为180000元,并提交了加盖有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19.06.21 裁判规则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

董强、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强、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5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26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宽宋涛姜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强;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董强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董强 【当事人-公司】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韦鹏程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鹏程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鹏程李花 【代理律所】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董强 【被告】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4 01:34:46 董强、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26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程,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句容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汤龙路12-2号。

蚌埠市中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中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459号米亚花园3号楼2-1-1. 法定代表人:张正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永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风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群,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中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净 化公司)因与上诉人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谊 生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净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第一项,将违约金部分改判为1,020,382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卓 谊生物负担。事实及理由:1.中天净化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且 卓谊生物公司未提出中天净化公司违约的观点和主张。案涉四份 合同除2008年1月4日疫苗小试车间净化、装修工程合同外,其

他三份合同对开具发票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为“乙方按进度付款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90%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100%全额发票”。卓谊生物公司的付款至今未达到90%的比例(2008年2月23日疫苗车间净化、装修工程合同付款77%;2008年6月3日化验室净化、装修工程合同付款80%;2009年8月3日动物室净化、装修工程合同付款64.95%),因此中天净化公司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卓谊生物公司的付款比例未达合同约定比例时,中天净化公司有权拒绝开具100%全额发票,卓谊生物公司擅自代付税款开具发票的行为本身,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中天净化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税款,是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一审因此判定中天净化公司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卓谊生物公司并未提出不开发票系中天净化公司违约,也没有要求抵消部分违约金。合同并未对不开发票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卓谊生物公司亦未向中天净化公司主张任何损失。是否开发票系行政管理范畴,司法无权强制介入调整,一审据此抵消中天净化公司的部分违约金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2.违约金应自2012年6月1日起计算。双方四份施工合同签订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工期最长仅为75天。中天净化公司如约完工并交付使用,至2012年5月30日长兴公司做出(2012)第027号决算审核报告,对2008年2月23日疫苗车间净化、装修工程总价款进行重新核定时,已远远超过质保期,故应自该报告做出次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算违约金符合事实和公平原则,应予支持;3.如前所述,卓谊生物公司代扣税款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至2016年4月28日才代开发票代缴税款,故违约金应当以1,020,382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起

深圳博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博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A座4楼A 单位。 法定代表人:罗时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琼,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 法定代表人:乔荣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燕,该公司员工,于2022年9月14 日解除委托。 上诉人深圳博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强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装 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被上诉人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燕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强公司上诉称:1.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中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裁判理由错误。一、关于违约金问题,结合各方证据来看,双方签署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中天公司无权向博强公司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1.根据博强公司与业主刘福于2018年4月4日签署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与业主杨万琼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惠州市名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署的《联合推广精装房协议书》,案涉工程项目是博强公司承包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中天公司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2.依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不存在违约金,中天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二、原审判决部分利息计算错误,损害了博强公司的合法权益。1.利息未精确到天数分段计算,存在按月计息重复计算的情形。原审判决按照中天公司所提供的《利息计算明细》表得出金额625786.53元,扣减去中天公司已放弃的利息数额51380.89元得出574405.64元错误。《利息计算明细》自2019年7月16日之后皆是按照月数为周期计算,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应当精确到天数分段计算实际利息,因此,中天公司计算得出的利息金额偏高,请求依法予以削减。2.中天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息高于其损失,请求按照中天公司起诉时一年期LPR 的利率标准3.85%来计算,博强公司也是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才导

中天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中天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中天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项目管理,加强客户履约,推动区域标准化建设,谋求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从公司工程管理实际出发,特制订《中天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奖罚办法》第二条公司内部奖罚在提供依据后兑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工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奖励基金的提取细则 第四条奖励基金的提取 一、凡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按2元/m2提取,其中集团公司提取元/m2 用于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奖励,各单位收取元/m2用于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外荣誉的奖励 二、奖励基金依据正式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同一建设主体项目合同造价≤万元的不提取,补充合同未增加面积的不提取,结算增减不做调整市政、路桥、钢结构、构筑物、装潢及其它工程以元为单位折算面积与子公司合作项目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 三、奖励基金在工程合同签订当年度必须提取因故不能按时缴纳的,需由项目经理提请书面报告征得区域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同意,但必须在第二年度内缴纳奖励基金缴纳之前所获荣誉不予发放奖励第五条其他说明 一、对于中途退场或中途接手的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施工面积来计提,类似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以实际的工程量按元为单位折算面积计提二、奖励基金收取后一般不予退回若遇合同终止等特殊情况时,经市场部审查,根据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基金计提,其余的予以退回退款前已兑现的奖励 金额同样应按退款比例退还给集团公司 三、公司的执罚款项,从项目部帐户上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所在单位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均纳入奖励基金

四、质量安全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司的工程管理活动,并公开使用情况区域公司财务处每半年向分管工程管理的副总提交奖励基金收发明细账,每年年终结算时,区域公司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交当年基金收发明细账一份 第三章奖罚的依据 第六条创优奖项的评定,必须有评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证书附创优策划书及工程创优总结、亮点图文、、光盘等创优申报材料 第七条召开各级现场会的,应有当地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通知或相关的证明材料现场会材料在会后寄至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工程管理大检查情况,按公司及各级检查部门的通报为依据第九条罚款应出示相关的各类证据 第十条大客户项目的奖罚纳入工程管理基金管理,奖罚以大客户工程检查排名、大客户现场会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荣誉证明文件在当年度年终结算时上交,并录入信息化系统本年度不发证书的,截止上交时间为翌年的x月x日逾期不上交转入下一年度兑现 第四章对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奖励细则 第十二条对区域公司奖励 对区域公司奖励主要指集团对区域公司在年度工作上对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客户管理等方面工作绩效的考核,相应的设置了工程质量奖、安全生产奖、客户服务奖、管理标准化贡献奖等集团单位荣誉奖项 集团单位荣誉奖项表一 序号 1 奖项名称工程质量奖 获奖要求 区域公司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大检查中质量单项排名前列,实测实量平均分较高;集团质量类投诉少等要求

占怡青、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占怡青、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浙04民终11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占怡青;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尤竺华;陈雅菲;洪友祥【当事人】占怡青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尤竺华陈雅菲洪友祥 【当事人-个人】占怡青尤竺华陈雅菲洪友祥 【当事人-公司】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毛国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孙伟南、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屠辰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陈国云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国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孙伟南、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屠辰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陈国云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国强孙伟南、袁梦娟屠辰晨陈国云 【代理律所】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占怡青 【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尤竺华;陈雅菲;洪友祥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原审诉讼程序是否遗漏当事人,二是华丰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占怡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原审诉讼程序是否遗漏当事人,二是华丰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原审诉讼程序问题。上诉人认为原审遗漏追加赵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赵群对本案诉讼标的明显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不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判断其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键看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群既不是华丰公司股东,也未以自己的身份参加到本案的法律关系中来,虽然上诉人主张赵群是华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华丰公司也予以否认(退一步讲,即便赵群是华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件的处理与其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论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何,都不会与赵群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赵群也不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追加赵群为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丰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其他人员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我国

刘春娟与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春娟与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9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8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辉 【审理法官】付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春娟;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春娟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春娟 【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娜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春娟 【被告】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春娟与中天富通公司签订的选房确认单以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春娟与中天富通公司签订的选房确认单以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春娟作为房屋购买人,依约支付购房款项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其应积极履行。根据案涉合同及其附件五的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选房确认单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房款等义务,应买受人要求并经政府协调,买受人选择在该限价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封顶时履行上述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在中天富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主体封顶的时间的情况下,确定至涉案房屋交付之日付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刘春娟应当在2014年4月8日履行一次性付款的合同义务。但刘春娟直至2020年11月2日才支付剩余房款,故其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刘春娟上诉主张中天富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其不应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刘春娟上诉主张其属于贷款购买并不是全款购买,因与案涉合同约定不符,且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刘春娟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一审法院结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