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29•【分类】其他正文江苏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编者按2019年,媒体曝光的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恶性案件令人极其痛心,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苏法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我们希望通过案例的宣传,向全社会进一步宣示江苏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一定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的决心。
同时也希望能够以此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关心与重视,着力增强广大儿童和父母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为每一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保驾护航。
案例一依法严惩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恶势力犯罪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杨桦纠集被告人陈云根、陈家麒、王超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初入社会的青年及其家庭为侵害对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中抽取“中介费”等牟利,后以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俗称“套路贷”)。
被告人杨桦还伙同葛莲防等人以“捉奸”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上述被告人持非法借据,采用唆使、诱骗等方式胁迫被害人向父母隐瞒真实借款情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采用威胁、恐吓、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
其中还实施了强迫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犯罪。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杨桦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莲防、陈云根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最高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示例文章篇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文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守护美好未来》哇塞!你们知道吗?最高法发布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可太重要啦!就说其中一个案例吧,有个小女孩叫小花,她本该快快乐乐地长大,可却遭遇了特别不好的事情。
小花的爸爸妈妈离婚了,按说这也不是啥稀罕事儿,可问题是爸爸居然不按时给抚养费,还总找借口推脱。
小花跟着妈妈,生活过得紧巴巴的。
这像不像一只受伤的小鸟,想要飞翔却没有足够的力量?还有一个案例,一位阿姨在工作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明明干得不比别人差,可就是因为她是女性,升职的机会就没给她。
这多气人啊!难道女性就不能在职场上大展拳脚吗?再想想我们身边,很多女孩子梦想成为科学家、运动员,可总有人说:“女孩子干这个不行!”这不是瞎扯吗?女孩子怎么就不行啦?我们班的小美,她特别喜欢踢足球,踢得可好了!但总有同学笑话她,说女孩子踢什么球。
这难道对吗?就像一棵正在努力生长的小树苗,被人不停地踩压,怎么能长得高大呢?还有小勇,他妈妈被坏人欺负了,却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多让人心疼啊!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太重要啦!如果我们不重视,那会怎么样?难道要让那些美好的梦想破碎?难道要让那些弱小的心灵受伤?我们应该怎么做呢?首先,大人们得有正确的观念,不能有性别歧视。
学校里老师也要多讲讲这些知识,让我们从小就明白要尊重每个人。
社会也要给妇女儿童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小孩子也能出份力呀!看到有同学被欺负,要勇敢地站出来说“不”!总之,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这样,我们的世界才会更美好,不是吗?示例文章篇二:哇塞!一听到“最高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我的小脑袋瓜就开始飞速转动啦!就说其中一个案例吧,有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妈妈离婚了。
爸爸呢,想把她丢给奶奶,自己啥也不管。
这怎么能行?!这就好像我们心爱的玩具被别人抢走了一样,多让人难受啊!小女孩多可怜,难道她就应该被这样对待吗?还有一个案例,有个阿姨在工作的时候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就因为她是个女的。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前言妇女权益的维护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多年以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很多典型案例展示了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的努力与成果。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案例,揭示在不同领域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实践。
一、教育领域1.1 女性教育机会均等化近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提高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推动妇女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构建全面的女性教育平等保障体系。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教育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开展了多个项目,以推动妇女接受教育。
其中,“阳光助学计划”旨在提供女童教育资助和培训,帮助更多贫困地区女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该项目在广西多个贫困山区开展,通过奖学金、学习辅导等方式,扩大妇女群体接受高质量教育的范围。
1.2 消除性别歧视教育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是制约妇女教育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障碍。
中国政府鼓励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妇女从教育到就业的机会。
典型案例:上海某高校取消性别歧视的校服规定上海某高校曾存在校服规定中的性别歧视,对男性学生着装要求较为宽松,而对女性学生则限制较多。
针对这一问题,该校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下,主动采取了取消这一歧视性规定的行动,确保男女学生享有平等的着装权益。
二、就业领域2.1 妇女职场平等中国政府多年来倡导消除妇女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并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就业机会和待遇。
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妇女在职场的权益,同时各级政府机构也积极推广实施平等就业政策。
典型案例:深圳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的创业扶持项目深圳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致力于提供妇女创业扶持,帮助妇女平等参与创业就业。
该中心组织开展了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妇女在职场的平等发展。
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劳动法库

2019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江苏⾼院)劳动法库案例⼀:⽤⼈单位不得在职⼯休产假期间降低⼯资待遇裁判要旨职⼯产假期间,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于其产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
简要案情李某于2009年10⽉进⼊某摄影部⼯作。
2017年11⽉24⽇,李某⽣育⼀⼥。
2018年2⽉12⽇,⽆锡市社会保险基⾦管理部门向摄影部⽀付了李某的⽣育津贴共计14103.04元。
同年3⽉20⽇,摄影部向李某⽀付产假⼯资11804元。
李某产假前的⽉平均⼯资⾼于5000元。
摄影部于2018年9⽉5⽇作出《旷⼯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摄影部⽀付少发的⽣育津贴8000元。
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平均⼯资⾼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平均⼯资为5000元,系其对⾃⾝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锡市社会保险基⾦管理部门已向摄影部⽀付了李某的⽣育津贴14103.04元,⽽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付11804元。
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
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额,法院予以⽀持。
法官寄语⽣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育职⼯给予经济、物质等⽅⾯帮助的⼀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的⽀持和爱护。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育津贴和⼀次性营养补助。
本案主要涉及⼥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问题。
《江苏省职⼯⽣育保险规定》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
按照该规定,⽤⼈单位不得在⼥职⼯休产假期间降低⼯资待遇。
本案中,李某参加了⽣育保险,但其享受的⽣育津贴低于产假前⼯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额,法院予以⽀持。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2019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目录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四、蒋某猥亵儿童案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七、祁某猥亵儿童案八、刘某故意伤害案九、杨某故意杀人案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那些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可都是实实在在为咱妇女和儿童撑起一片天的故事呢!案例一:职场妈妈的公平对待。
有这么一位职场妈妈,叫小丽。
她在一家公司干得那叫一个风生水起,业务能力超强。
可是呢,当她怀孕后,公司就开始各种给她使绊子。
原本属于她的重要项目被转给了别人,还故意给她安排一些又累又远的工作任务,这不明摆着是想逼她走嘛。
这可不行啊,妇女在孕期本就应该受到保护。
小丽也不是好欺负的,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经过一番折腾,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发现公司确实存在歧视孕期女职工的行为。
最后呢,公司被责令改正,小丽也恢复了原有的工作待遇,还拿到了一笔补偿。
这就告诉那些公司,可别小瞧了咱职场女性,尤其是怀孕的妈妈们,法律会给她们撑腰的!案例二:校园霸凌不再沉默。
在一所学校里,有个小男孩儿叫小辉。
这小辉平时性格有点内向,结果就被几个调皮捣蛋的同学盯上了。
他们经常欺负小辉,抢他的文具,在他的书本上乱涂乱画,还给他起各种难听的外号。
小辉一开始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每天都过得特别不开心,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
后来啊,小辉的妈妈发现了儿子的异常,耐心询问下,小辉才说出了实情。
妈妈那叫一个心疼啊,马上就找了学校。
学校很重视这个事儿,联合家长和心理辅导老师,对那几个霸凌的孩子进行了教育,还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小辉再被欺负。
这个案例让大家看到,校园霸凌绝不是小事儿,儿童在学校里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不管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不能让孩子受到伤害。
案例三:妇女财产权益保障。
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多年,家里有几套房子和不少存款。
可谁知道呢,丈夫突然有了外心,还想偷偷转移财产,把王女士蒙在鼓里。
王女士是个细心的人,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她知道自己不能就这么被欺负,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各种证据。
当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凭借着这些有力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合理分割,保护了王女士应有的财产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1. 妇女权益:在某国家,一家妇女权益组织发起了一场抗议活动,要求政府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活动中,妇女们举着标语牌,呼吁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地位。
2. 儿童劳工问题:在某发展中国家,一个非政府组织揭露了当地一家工厂雇佣儿童劳工的情况。
该组织与当地法律部门合作,调查并解救了这些儿童,同时呼吁政府加强监管,禁止儿童劳工现象的发生。
3. 婚姻早婚:在某农村地区,一位15岁的少女被父母强迫与一个陌生的男子结婚。
一家妇女保护机构得知此事后,立即介入,帮助少女逃离婚姻。
该机构还为少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她重新开始生活。
4. 家庭暴力:一位妇女多年来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她向当地警察局报案,但未能得到足够的保护和支持。
后来,一家妇女援助中心得知此事后,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庇护所,帮助她脱离暴力环境。
5. 儿童教育:在某贫困地区,一家教育基金会成立了一个学校,为贫困儿童提供免费教育。
该基金会还与当地政府合作,改善学校设施、培训教师,以提高儿童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质量。
6. 妇女创业:一位妇女在经济困境中努力创业,但面临着资金和市场的挑战。
一家妇女创业支持组织提供了财务援助、培训和市场推广支持,帮助她成功开展业务,获得经济独立。
7. 儿童福利:一个城市政府推出了一项计划,为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和教育资源。
通过这项计划,儿童得到了更好的健康照顾和教育机会,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的机会。
8. 妇女政治参与:一位妇女决定参加地方选举,争取为妇女发声。
她组织了一场妇女权益宣传活动,鼓励更多妇女参与政治,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妇女权益的政策建议。
9. 儿童保护:一位儿童保护组织发现了一个网络上存在大量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站。
他们与国际合作伙伴和执法机构合作,成功关闭了这些网站,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 妇女健康:一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一项计划,为妇女提供免费的乳腺癌筛查和治疗服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6年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利用教养、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女童的犯罪;亲生父母拐卖亲生子女的犯罪;故意伤害、杀害亲生子女的犯罪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全社会一起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孩子们健康快乐及安全成长护航。
一、黄恒谷强奸、猥亵儿童案【案情概要】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间,明知被害人兰某某(女,2002年7月28日生)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两次在江阴市华士镇某暂住地房间内,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奸淫。
另外,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间,在上述地点,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猥亵。
被害人兰某某系被告人黄恒谷妻妹的二女儿,但自小过寄给黄恒谷夫妇,2011年上半年至案发,黄恒谷夫妻与被害人兰某某在江阴市华士镇共同生活。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恒谷明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之进行猥亵,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
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恒谷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被告人黄恒谷既是被害人兰某某的姨夫又是其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性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坚决予以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姚建文强奸案【案情概要】被害人张某(女,1998年1月17日生)系陈伟琴之女,被告人姚建文与陈伟琴除系表兄妹关系外亦系同居关系。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姚建文利用其与被害人张某已实际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新村某地,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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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0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值此《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省妇联、省法院联合开展了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和贯彻法治精神,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激励各级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密切合作,发挥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法院和妇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各地初评和系统推荐,从近三年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推选出93个案例参加评选。
来自省人大、省法院、省内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过查阅材料、核实内容、评议投票等方式,在综合考虑案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基础上,最终评选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三员”助力断家务群策群力化纠纷——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姜某某(男)与徐某某(女)1998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
自2010年起姜某某便以性格不和等原因数次起诉离婚,徐某某因患病身体状况差,且情绪偏激,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法院考虑一旦判决离婚,必然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一直没有判离。
姜某某便因此多次上访,双方矛盾不可调和。
后姜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适时启用了“三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调解机制,首先委托“家事调查员”(乡镇妇联主席)走访调查案件的真实原因,评估社会影响,并出具符合农村客观实际的调查报告,确保法官准确判断案情。
其次将“三员”请进来介入调解,精心制作调解方案,分析症结所在,然后对子女抚养和住房等问题采取了多种调解方法,交叉并用。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出现偏激情绪,“心理疏导员”及时介入进行情绪疏导,经过法官与“三员”耐心地劝解疏导,最终徐某某同意离婚,姜某某同意作经济补偿。
此后回访中,法院还多次对徐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协调妇联、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案例。
在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逐步建立起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为一体的“三员”机制,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以有效的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各地妇联积极助力家事审判改革,通过诉调对接等手段,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两年多来,“三员”逐步成为家事法官辅助办案的有力助手,成为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
法院充分利用“编外军”特长优势和专业素养,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使得家事法官不再是“孤军作战”。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功效落实到个案审理和判后延伸服务中,拓展了家事审判治愈职能的有效发挥,真正做到情理法兼容,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2、夫妻一方私下举债共债与否有新规——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6月,高某因周某借款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周某归还高某借款本金8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7年9月,高某因周某无力偿还,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妻子徐某归还,理由为周某的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徐某辩称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与周某自90年代后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对于周某开办公司、向高某借款等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周某借款并未用于家庭购房或其他日常生活。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徐某、周某婚后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周某自2015年5月起与家中便再无联系, 2017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高某所诉借款本金未直接汇至被告徐某账户或者现金直接交付给被告徐某,该借款本金81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徐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款数额较大,借条、还款协议书上并无被告徐某的签字,原告高某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徐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经过综合认定,太仓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基于当下时代背景和利益平衡的考量,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在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此规定,既有利于增强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交易主体采用“共债共签”的模式谨慎举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降低交易风险;亦有利于有效防范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债务人配偶利益情形的发生。
3、离婚后产子谁抚养法律维护她权益——王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男)与王某某(女)2006年结婚,婚后王某某因切除双侧输卵管不能生育,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均未能成功,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
后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遂以夫妻名义到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并怀孕。
2013年2月王某某产子王小某。
王小某出生后100天左右,由王某带回抚养,2017年3月,王某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学的王小某带走,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自己有公司,有多处房产。
被告王某某称自己也有固定住处,月收入4000元。
此外,王某于2014年与付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后离婚。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某虽系王某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小某,因王某某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应优先考虑由王某某抚养较为适宜。
遂判决王小某由王某某抚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男女双方争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试管婴儿与普通婴儿亦无差别,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适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灌南县人民法院将此规定付诸司法实践,优先考虑孩子利益和妇女权益,不把经济优势放在首位,而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给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不失为一份“有温度的判决”。
当然,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离婚后的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探视及相关问题,尽可能为孩子的成长、学习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4、家事调查明真相人性判决显温情——金某某与孟某抚养费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4月,金某某(男)与孟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如经济条件许可,可适当提高抚养费到18周岁为止。
2014年11月,孟某因患重度抑郁需要治疗,便将女儿送交金某某抚养,2017年11月,孟某将女儿接回抚养,金某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支付三年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孟某给付金某某37445元抚养费,双方均不服上诉,金某某请求改判孟某支付抚养费54000元;孟某请求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没有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对抚养费的给付进行了合理分配,并对负有给付义务方在特殊情况下予以了减免。
同时启动家事案件调查程序,对孟某患病治疗、收入以及抚养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据此驳回了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界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均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但支付抚养费仅为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和内容之一,不能简单地将抚养义务与支付抚养费划上等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需要父母给予充分的关爱和陪伴,多方式、多角度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家事调查手段证实孩子的母亲由于特殊原因暂时将孩子交由孩子父亲抚养,在经济和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通过为孩子购买学习生活用品、支付培训班费用、陪伴关心孩子等多种方式积极履行了抚养义务,据此改判驳回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人性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妇女享有承包权不因离婚受侵害——郁某杰、郁某辰与丁某兵、丁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郁某杰(女)与丁某兵(男)系再婚家庭,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即郁某辰、丁某华,二人婚后未再有生育,2014年离婚。
2016年8月,双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在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均表明无其他纠葛,调解时未涉及到土地权益内容。
2016年9月起,案外人某公司因征用涉案土地,共给付丁某兵78940元。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土地由双方共同使用,2017年3月,经土地确权登记,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两原告与两被告。
2017年11月,原告认为补偿款中的一半应属自己,故起诉要求被告方给付。
被告认为,涉案土地系再婚前分配给被告家庭的,在离婚调解时,原告已拿走她应当拿走的东西,双方已无纠葛,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了土地权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年1月,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丁某兵给付两原告郁某杰、郁某辰共计39470元。
【典型意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一直是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虽然妇联组织自2014年以来一直力推农村妇女在承包地确权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权益货币化日益成为现实,以离婚、丧偶等为理由否定和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