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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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系统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地下与地表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体制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每个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措施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害防治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水害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总结,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制定和实施水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等,保证煤矿地下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预测和预报水害风险,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发布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水害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水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责任、组织调度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害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文(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文(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文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____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____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

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

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

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总论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面临着水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煤矿防治水的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措施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2.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煤矿水害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2. 煤矿防治水管理职责:防治水管理机构应负责煤矿水害防控计划的编制、水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与预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四、煤矿防治水的水害预测与监测1. 水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有关水害的历史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预测和防范。

2. 水害预测:根据水害历史数据和信息,结合气象、地质等因素,对煤矿水害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3. 水位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位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4. 水质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不对煤矿工作环境和煤矿生产造成污染。

五、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封闭水源:对井下水源进行封闭,防止水流进入采空区和矿井巷道。

2. 排水系统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站等设施,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3. 加强矿区地质勘探:通过地质勘探等方式准确了解煤层、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巷道支护:对煤矿巷道进行支护,确保巷道稳定,防止水流入巷道。

5. 提高井下设备的密封性:对煤矿井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水流进入设备。

六、煤矿防治水的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的编制:煤矿应制定完善的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应急防治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治水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管理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根据矿井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预案,随时准备应对各类水害事故。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提高水害防治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水害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八条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有足够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和实施防治水预案。

第十条矿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的最高防治水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十一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

第十二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矿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并责令煤矿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矿井水质,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治理水质问题。

第十四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的水害防治技能。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水档案,包括水害事故记录、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章措施与要求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对矿井水位的监测,及时控制并调整抽水工艺,确保矿井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清理矿井排水系统,确保排水通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制定并常态化开展矿井内水质监测,保证矿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加强主要设备和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各类设备和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水害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煤矿防治水的责任与义务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防治水的意识和技能。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水文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水质、水位、水压等的监测和评估。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防治水工作。

三、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煤矿井下积水,保持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企业应当建设有效的水封防治系统,防止水与瓦斯的相互作用。

4. 煤矿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采矿,避免对地下水体的破坏。

五、煤矿防治水的应急处置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防治水应急预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组织防治水措施的全面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防治水的进一步扩散。

4.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迅速到位,保护井下人员的安全。

六、煤矿防治水的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升。

四、煤矿防治水的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不按照本规定履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矿企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相关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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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最大Q2 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 180(西北地区90300(西北地区210(西北地区1801 200(西北地区6002 100) Q1>2 100(西北地区Q1>1 200)Q2>3 000(西北地区Q2>2 100)突水量Q3(m3•h-1) 无Q3≤600 6001 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进行气象观测。

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

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行地表水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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