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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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二: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xx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经费包干原则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预算管理制度政策依据

预算管理制度政策依据

预算管理制度政策依据预算管理政策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预算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预算管理制度政策依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我国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参保人员根本医疗需求、提高群众安康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基金运行压力增大等问题,存在中长期不可持续的风险。

不合理增长的医疗费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会和个人负担。

为加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负担,确保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收支预算。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那么编制收支预算。

根据缴费基数(或缴费标准)、缴费率、参保人数等因素,全面、准确、完整编制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支出预算;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政府对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支出预算。

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规模、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构造、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原那么上不应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

除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原那么上不应编制其他支出预算。

确需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或编制预算时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弥补当年支出的,需符合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并作出详细说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地要在做好年度预算工作根底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详细部署和安排,结合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做好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期收支测算工作。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中国政府预算改革60年

中国政府预算改革60年

中国政府预算改⾰60年中国政府预算改⾰60年:历史演进与制度创新陈少晖,廖添⼟(福建师范⼤学经济学院)新中国成⽴60周年以来,政府预算制度进⾏了⼀系列的重⼤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公共财政基本⽬标框架的确⽴,政府预算改⾰逐渐成为我国财政体制改⾰的重⼼。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厘清新中国成⽴60年以来我国政府预算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分析总结其阶段性特征和经验教训,对于我国财政体制尤其是公共预算制度的改⾰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以来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历史脉络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改⾰是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和财政体制改⾰的宏观背景相适应的。

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以及政府预算制度⾃⾝的发展变化特点,可以把新中国60年来的政府预算制度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制度的产⽣与缓慢发展阶段(1949-1978)。

新中国的政府预算是随着中华⼈民共和国的诞⽣⽽建⽴的。

新中国成⽴以后,依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有关规定,中央政府着⼿编制1950年全国财政收⽀概算。

1949年12⽉2⽇,在中央⼈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1950年财政收⽀概算编制的报告》,这是新中国的第⼀个财政概算,标志着新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诞⽣。

1951年8⽉在统⼀全国财政经济⼯作的基础上,政务院⼜发布了《预算决算暂⾏条例》,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家预算的专门法规,规定了国家预算的组织体系,各级⼈民政府的预算权,各级预算的编制、审查、核定等执⾏的程序,决算的编制与审定程序等。

1954年9⽉20⽇,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的第⼀部《中华⼈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由同级⼈民代表⼤会批准,这就使政府预算具备了向⽴法机构负责的特征。

随着上述各种预算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初步建⽴起来,在筹集建设资⾦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造上发挥了巨⼤作⽤。

新中国成⽴初期政府预算制度建⽴后经历了20多年的缓慢发展期,这是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传统的计划型财政与国家预算存在和发展的时期。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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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10.21•【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发布日期:1994年3月2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六条预算的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三)基金收入;(四)专款收入;(五)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和监督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第十八条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给地方的预算收入,大于地方预算支出的,上解中央;小于地方预算支出的,由中央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办法。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与下一级总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确需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或者变相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

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上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安排,以及财政的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该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的规定,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

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国家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的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

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

第三十四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总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任务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当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预算,应当设立国库。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

第四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税收的,必须按照规定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的规章和行政措施,财政、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保证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第四十八条各级预备费的动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四十九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五十五条预算调整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因追加支出或者追减收入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五十六条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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