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
京财税[201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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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京财税[2012]27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
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2]27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
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正>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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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京财综[1989]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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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1989年12月15日京财综[1989]2343号)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从1989年12月1日起“统一银钱收据”已全部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为加强“统一银钱收据”的印制、审批、发售和使用的管理,现做如下规定:一、“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非收费性质的银钱往来;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的银钱往来。
二、购买“统一银钱收据”的依据1、市属、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须持其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中央驻京行政事业单位须持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信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
各单位凭《“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方可购买“统一银钱收据”。
2、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时,应主动向财政部门说明用途及使用数量,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统一银钱收据”的购领和管理1、凡需使用“统一银钱收据”的行政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分别到下列财政部门申请购买:(1)市级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本身及其直属单位到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申请购买;(2)中央及外省、市驻我市单位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购买;(3)区、县所属单位,到本区、县财政局申请购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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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
通知
【标 签】出口信用保险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2﹞2426号
【发文日期】2002-12-16
【实施时间】2002-12-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 [2009]1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
根据《》第八条第一款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资格非营利资格,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546号【发文日期】2014-03-28【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检法〔2016〕2935号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8
施行日期
文号
京财公检法〔2016〕2935号
主题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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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公检法〔2016〕2935号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财政部对《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6〕336号)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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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防范税收风险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4﹞144号
【发文日期】2014-02-17
【实施时间】2014-0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具体执行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下发。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