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深证上〔2020〕129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2)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第一节重大交易 (28)第二节关联交易 (32)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2)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第十三章释义 (74)第十四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2)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第一节重大交易 (28)第二节关联交易 (32)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2)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第十三章释义 (74)第十四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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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 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
第六条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 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12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
第三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第四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16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19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19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5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 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条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 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 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 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 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十条
2.1.5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 计的数值。
第十一条
2.1.6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 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 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 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 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的10%以上。
第十八条
2.2.3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
第十九条
2.2.4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或者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 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 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2.3.2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 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2.1.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2.1.8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
2020年6月12日
(2009年7月实施 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 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三节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2.3.1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 5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67
1
第一节 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7
第二节 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0
第十二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0
第十三章 释义
73
第十四章 附则
75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序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2.新《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 上市。 3.上市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出现原《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并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适用 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 施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5.新《上市规则》施行前已触及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情形的 ,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原《上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6.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 起算。 7.新《上市规则》施行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的,适用 原《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8.新《上市规则》第9.4条有关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六条
2.2.1上市公司依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涉及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并向本所申请办理发行事宜 。
第十七条
2.2.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完成登记后,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 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