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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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表述——《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表述——《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第 33卷第 1期 2018年 2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研 究 生法 学
Graduate Law Review.CUPL
Vo1.33 No. I
Feb.2018
论 公 民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刑 法 表 述
《刑 法》第 253条之 一 第 1款 的法教 义 学分析
舒喜 平’
[摘 要 ] 刑 法 学是 刑 法解释 学 ,刑 法的 目的是 保 护 法益 。侵 犯公 民个人 信 息犯 罪所保 护 的法 益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刑法规制 旨在 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信 息 自由流通与有序利用 是 现 代信 息社 会发展 的必 然要 求 ,要 防止 刑 法保 护 的绝 对 化 ,平 衡 信 息有 序 利 用与 法益 保 护 间的 关 系。 以法益保 护理 论 为基础 ,以信 息有 序 利 用与公 民法益保 护之 平衡 为价值 指 向 ,通 过 法教 义 学 方法 对 侵犯 个人 信 息 罪刑 法表述进 行 分析 ,不 难发现 适 用 中的 问题 ,需要 对 其进 行 正 当解 释 。侵 犯公 民个 人 信 息犯 罪在 解释适 用时须 以人 格 尊严 与 个人 自由之 法 益侵 害为 核 心进 行 考 量 ,并 将 重 点放 在 个人 信 息 的利 用之上 ,防止 因对公 民 个人 信 息 的过 度保 护 而 阻碍 其在 现 代 社会 管理 与 现代 商业 发展 中的 合 法有 效利 用 。
[关 键词 ] 公 民个人 信 息 法教 义 学 法益保 护 信 息有 序 利 用 价值 平衡
《刑法》第 253条之一第 1款规定 :“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 出售 或者提供公 民个人信息 , 情 节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或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单 处 罚 金 ;情 节 特别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该条为 2015年 11月 1 Et施行 的《刑法修正案 (九 )》所 作的新修订 ,本 次 修 正 案 在罪 名 、犯 罪 主 体 、法 定 刑 等 方 面 作 出 了较 大 的修 改 。2017年 6月 1日,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颁布 的《关 于办理侵犯 公 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以 下称 “《解释》”)正式实施 ,在公 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提供和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 的认 定 、定罪量 刑 标 准 以及 相 关 行 为认 定 等方 面 作 出 了较 为 细 致 而 全 面 的规 定 ,使 本 罪 的适 用更 加 具 有 实 践 操 作 性 。然 而 ,本 罪 自修 订 并 颁 布 司法 解 释 以来 ,在 理 论 与实 践 上 仍 然 存 在 较 多 的争 议 ,影 响 着 本 罪 立 法 原 意 的实 现 与 本 罪 的 司法 适 用 。如 何 理 解 “违 反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什 么 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出 售 ”与 “提 供 ”行 为 怎样 界 定 、“情 节严 重 ”在定 罪 量 刑 中的 适 用 空 间 等 一 系列 问题 仍 然 需 要 根 据 信 息 社 会 的发 展 作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旨在引起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于相关规定的合理遵守。

一、法律责任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民法以及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等。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自主权,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赔偿的途径。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特殊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2.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明确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尽量避免收集和使用与该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等。

(3)个人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时,应当主动告知个人信息提供者收集的目的、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个人信息提供者的明示同意。

(4)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道德要求除了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还涉及到一定的道德要求。

以下是几点关键的道德要求:1.尊重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收集、使用、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更不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保持谨慎,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并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目的。

3.保密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接触者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其泄露给他人,严防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

公民个人信息疑难问题的刑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疑难问题的刑法保护

结合 后能够 识 别公 民个人 身份 的信 息 。
( ) 民 个 人 信 息 与 隐私 的 关 系 二 公
按照 民法 学者 梁 彗 星 的观 点 , 隐私 是指 自然 人
不愿 意公 开 的个 人事 务 、 人 信 息 或个 人 领 域 。其 个 基本 特征 表现 为在 客观方 面 隐私 的内容从 根本 上属 于 特定个 人单 方面 即可 作 为 的事 务 、 方 面 即可 操 单 纵 的信 息或单 方面 即可 控 制 的领 域 ; 主 观方 面特 在
实践 中仍 然存在 一 些疑 难 问题 亟待 解 决。 文 章从 公 民个人 信 息 的概 念 , 民个人 信 息 与 隐私 的 关 公 系, 违 反 法律 规 定” “ 的法律依 据 , 为 方 式 的 完善 , 情 节 严 重” 细化 , 为 主体 以及 罪数 形 态几 行 “ 的 行
个方 面对公 民个人 信 息的刑 法保 护进 行探 讨 。
或 者拘役 , 并处 或 者单 处 罚 金 。窃取 或 者 以其 他方
定 的个人 对其 内容 具 有 秘 而不 宣 , 希 望社 会 或 他 不 人 知 晓的愿 望 。 在 公 民个 人 信 息 中 , 一 部 分 公 有 民个 人信 息属 于个 人 隐 私 , 但也 有 一 部 分 信息 不 属 于个人 隐私 范畴 。 因此 , 民个人 信息 与 隐 私存 在 公
21 0 1年 6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a fS a x P l isa d L w I si t o d nsr tr o r lo h n i o i e n a n t ue f rA mi it o s n t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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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不 足的 问题 。

个 人 信息 和 生 活情 报 是 指 仅 与特 定 人 相联 系的 信 息 和
资料 , 括 的 内 容 很 广 泛 , 如 个 人 的 身 高 、 重 、 包 诸 体 病

犯 罪对 象 “ 民个 人信 息 ” 公 的范 围有待 明 确
本 条 规 定 在刑 法 第 四 章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利 罪 中 , 侵犯 的客 体 是公 民对 个人 信 息 的 所有 权 、 其
案 ( )第 七 条规 定 :国 家机 关 或 者金 融 、 七 》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 等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反 国家 规 定 , 本 单 违 将 位在 履行 职 责 或者 提 供 服务 过 程 中 获得 的公 民个 人 信 息, 出售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给 他 人 , 节 严 重 的 , 三 年 以 情 处

立 法 的威 慑作 用 和 刑罚 目的 尚难 显 现 。 我们 认 为 , 在
而已; 信息 安 全 问题 的实 质 是 隐私 权 问题 , 以将 个人 可 信息 理解 为 一 种 广义 的 隐 私 。[ 4 1 上, 民法 隐私 权 的 内容 主要 包 括个 人 生 活 安 宁权 、个 人 信 息 和 生 活情 报 的控
制 、 密权 、 人通 讯 秘 密 权 、 人 对 其 隐私 的利 用权 。 保 个 个
加快 个人 信 息 专 门法 律 立 法 步伐 的同 时 ,亟 待 两 高尽
快 制定 侵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犯罪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司法解 释 .来弥 补 刑 法条 文 的 法律 漏洞 和 可 操作 性
使用 权 和支 配 权 ,犯 罪 对象 是 公 民个 人信 息 。刑 法 对 “ 民个 人 信 息 ” 未 做 出明 确 定 义 , 罪 状 中只 是 模 公 并 在

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并要求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其个人信息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掌握、管理、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涵盖了个人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身份证明权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权成为了基础权利之一。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两部法律构成,并受到《刑法》、《民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处理标准、授权方式、保护措施、违法行为和处罚等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信息,促进网络利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保护对象、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两部法律之外,还涉及到《刑法》中个人信息泄露罪、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以及《民法》中个人信息权的规定等。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追究责任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除了制定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对于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相应的追究责任机制,具体有以下两种:1.行政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行为,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警告等行政处罚。

行政追究责任是针对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其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3篇)

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从消费购物到健康管理,从社交娱乐到金融服务。

然而,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隐私泄露的后果以及维权之路。

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一名普通的白领,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物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原本只是偶尔接到一些骚扰电话,但不久后,张女士发现自己不仅接到了大量的推销电话,甚至收到了虚假的贷款信息。

在经过一番调查后,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给了多个非法渠道。

二、案例经过1. 发现泄露张女士在接到虚假贷款信息后,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泄露。

于是,她开始调查此事,发现自己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曾经授权过一些第三方服务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2. 维权之路(1)联系电商平台张女士首先联系了电商平台,要求对方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然而,电商平台只是表示会协助调查,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2)报警处理在电商平台无果后,张女士决定报警。

警方受理了案件,但调查过程漫长,张女士感到十分焦虑。

(3)寻求法律援助在警方调查期间,张女士通过法律援助热线咨询了律师。

律师建议张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骚扰电话录音、虚假贷款信息等,以便在后续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4)提起诉讼在警方调查取得一定进展后,张女士决定提起诉讼。

她将电商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可能涉及泄露个人信息的其他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保护,导致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同时,法院也认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存在过错,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共同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个人数据泄露的原因(1)电商平台监管不力案例中,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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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引言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

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等单独或结合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按照民法学者梁彗星的观点,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在主观方面特定的个人对其内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愿望。

在公民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

相对于个人隐私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低于个人隐私,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给整个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法伤害。

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公民并不介意这些个人信息被外界所知悉,即使泄露也不会给公民造成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并以此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这些个人信息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晓,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公布于众或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秩序。

因此,以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不能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理由。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1.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在1995年8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实施细则,1996年又公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个人资料类别》,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

我国台湾“资料法”第五章“刑罚”第33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中“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4万元以下罚金;第34条规定了“非公务机关”以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

2.香港地区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的影响,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立法特点,其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除非获得资料本人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表明的用途或与直接有关的用途;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个人资料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方法使用。

当事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专员投诉,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该资料使用者请求补偿,以及任何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的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3.大陆相比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法律,我国大陆的一些国家权力机关和电信、金融、医疗、交通、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或者行使权力过程中将基于行使合法权力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等为目的用以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其他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给不具有获取信息权力主体的行为将对公民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为他人侵犯自己的个人隐私提供了便利条件,具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尽管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这样困窘境地,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在通过《修正案(七)》之前中并没有惩罚此种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应条款和罪名,从而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危害公民生命,以及侵犯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规范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层面上加以惩处,效果不佳也达不到惩罚侵害人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个人信息一般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在国外亦有“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称谓。

事实上,这三者的外延并不吻合,隐私主要指私人秘密的、不受非法干扰、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二者的范围有重合之处,但后者还应当包括琐碎的、可以公开的有关信息;而个人数据则一般指通过人工或机器进行储存、处理、传递的以数据库形式存在的具体信息,个人信息还应当覆盖不以物化形式存在的信息。

作为广泛调整社会关系存在的刑法,应当保护具有严重社会性的、侵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在内的广义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职业等生活状态息息相关,对其保护颇为必要。

由于历史上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宗法社会的国家,为维护森严的封建等级秩序,历来轻视个人的信息权利;加之现行法律缺乏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有效救济,使得我国的信息化进程中,公民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品尝着接踵而至的烦恼。

科技的双刃剑特性在个人信息的滥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某招聘将求职者的简历遗失,被犯罪分子捡拾并冒充招聘将求职女孩骗出奸杀;复印店将印制名片人的信息出售引发跟踪绑架、抢劫案;某公司以市场调查为名搜集被访者的个人信息,随后再向这些群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导致不少群众投资非法证券;某快递公司老总为筹措运营资金,盗用应聘者身份资料在数家银行冒领信用卡978张,大肆透支450余万元……个人信息的泄露尚且引发如此频繁的刑事案件,遑论不胜枚举的日常骚扰:百万股民的最新资料上叫卖;购买新房后的装修络绎不绝;参加司法考试报名后辅导班的推销短信五花八门……令人惊呼: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成为社会公害!从法律的角度看,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表现如下:1.违背了信息保护的公开收集、信息安全、职业义务、限制利用等基本精神。

我国尚无专门性的信息保护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在国务院讨论阶段,所以无实体法意义上的信息保护原则。

但是结合法理,我国宪法、《民通意见》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仍然折射出公开收集、信息安全、职业义务、限制利用等基本精神。

公开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储存、利用及提供的程序原则上要保持公开,个人信息所有人也有权知道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事实上,大量的信息收集都是在通过秘密或不告知相对人的情形下收集的,为信息的非法利用“大开绿灯”;信息被收集后,无论是公权力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公司,都对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不得以告知、转卖等方式披露或提供给他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丢失、毁损或其他安全事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被转卖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信息主体还应当在收集目的的范围内使用,而超出收集目的的使用情形却在屡屡发生。

2.收集渠道多样,收集形式“合法”.根据一项权威的调查显示,电信机构、招聘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拥有并泄露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的信息被收集;甚至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名片代印机构等都会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机构收集信息时都以合法的理由进行,但通过非法的渠道销售或泄露,从而将个人信息暴露在世人面前。

3.侵害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往往因为被滥用从而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轻者丢失工作、家庭破裂,重者人身安全直接受到威胁。

“20XX年央视3·15晚会揭秘了个人信息被出售或被人盗取后牟取暴利的链条”,这一现象几年来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使诚信缺失在社会进一步蔓延,人人自危,彼此之间无法产生信任,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交际成本,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绝非危言耸听。

无处不在的个人信息泄露引起人们的恐慌,引发社会安全心理的溃堤。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完善对策因立法语言的简洁性,修正条款的直接应用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配套实施。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价值冲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资源,也是推动社会整合、制度变迁的动力,因而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成为常态,过度的保护和内敛必将阻碍信息的有效流动和功用的发挥,不足的保护又将导致个人信息的被滥用,引发诚信危机和公民权利体系的紊乱。

论文格式在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平衡的张力,在价值冲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这也正是秩序、正义与自由、效益等价值之间冲突的表现。

“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中最具有公共性和重要性的利益,使得刑法的适用具有最后性”,既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也作为其他法律部门力度不足性的补充而发挥作用,因此,刑法的谦抑性成为制定司法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基本指导精神。

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把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犯罪圈装上“安全阀”,通过对行为对象进行合理限制、行为方式进行清晰界定、行为情节明确阐释等解释方法,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正常、有序地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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