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投资统计.doc
水利设施建设投资明细

水利设施建设投资明细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水利设施建设投资的详细明细。
水利设施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国家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了基础保障。
通过对水利设施建设投资明细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投资情况,并为未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投资项目明细2.1 水库建设水库建设是水利设施建设的主要项目之一,具有重要的蓄水、发电和灌溉功能。
近年来,国家在水库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水资源需求。
截至目前,水库建设投资明细如下:- 2018年:投资额为1.5亿元,用于新建2个大型水库。
- 2019年:投资额增至2亿元,用于维修和升级现有水库设施。
- 2020年:计划将投资额提高至2.5亿元,以新建3个大型水库和修复2个老旧水库。
2.2 水利工程修建水利工程修建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包括水渠、堤坝、护岸等工程建设。
近年来,国家在水利工程修建上的投资也逐渐增加。
截至目前,水利工程修建投资明细如下:- 2018年:投资额为8000万元,用于修建100公里的水渠和10座小型堤坝。
- 2019年:投资额增至万元,用于新建200公里的水渠和20座小型堤坝。
- 2020年:计划将投资额提高至万元,以修建300公里的水渠、30座小型堤坝和5座护岸工程。
2.3 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是确保水资源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包括水位测量站、水质监测站等设施的建设。
近年来,国家在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上的投资逐渐增加。
截至目前,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投资明细如下:- 2018年:投资额为5000万元,用于新建10座水位测量站和5座水质监测站。
- 2019年:投资额增至6000万元,用于修建15座水位测量站和10座水质监测站。
- 2020年:计划将投资额提高至7000万元,以新建20座水位测量站和15座水质监测站。
3. 结论水利设施建设投资明细显示,国家对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持续增加,进一步推动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水规计[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实施日期:2014年9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110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部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单方庆;鲍军【摘要】在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工作中,一些统计指标的含义较为模糊,口径不统一,导致部分内容不符合水利建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状和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有关指标统计口径,并提出针对性调整建议,以期为投资计划制定和建设任务调度等工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科学依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7(037)001【总页数】4页(P49-51,43)【关键词】水利;投资;统计;口径【作者】单方庆;鲍军【作者单位】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9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需要科学分析研判水利建设进展总体情况,为投资计划制定和建设任务调度等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是及时、准确、全面掌控水利建设进展情况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包括统计制度制定者在内的相关统计从业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水平,还要熟悉水利工程进度控制、资金控制要求,更需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水利投资政策。
做好水利建设投资统计,亟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统一的统计口径。
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2014年10月9日,水利部以水规计〔2014〕322号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全面、系统了解中国水利建设投资的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反映水利建设成就,2013年8月,水利部根据《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部直属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报送投资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不定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检查,核实相关统计数据。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管理办法黄规计〔2000〕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实现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范围的黄委直属、直供单位。
第三条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监督,为规划计划管理提供统计信息,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
第四条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按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划分,黄委会规划计划局是黄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河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工作。
区段、行业计划管理部门是区段、行业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段、行业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工作。
建设单位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和实施全河或本区段、行业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完成上级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2、负责审核、汇总下级单位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报表,搜集、整理、汇编、提供本单位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资料;3、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组织和指导基层单位的投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统计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统计业务培训与交流。
第七条建设单位统计岗位(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报表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报送各项统计报表;2、负责统计数字审核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整理汇编统计资料;3、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分析工程项目投资与资金、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渝水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在总结我市“十三五”及以前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各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期“两不超”,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前期工作质量(一)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有关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调查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地质缺陷、用地预审情况、社会稳定等问题,避免出现前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施工漏项、生态环境制约等情况导致项目落地难。
在勘察设计报告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水利工程隧洞、高边坡、深基坑等重难点施工部位提出完整性、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建设方案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严格按规程规范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确保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不重不漏,补偿政策准确。
充分考虑BIM技术的运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强化新技术赋能,提升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二)严把审查质量关。
一是强化行政审查把关。
依照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投资时,除了继续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概算投资合理性进行把关外,要重点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工程重难点问题处理措施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设计和概算缺项漏项等进行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期统计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期统计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期的统计管理,完善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数据的及时准确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参与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河道、水闸、水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建设过程。
三、统计内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基本信息;2.水利工程建设进度统计:包括项目的启动时间、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等数据;3.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统计:包括各阶段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支出情况等数据;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统计: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质量直方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统计等数据;5.水利工程建设人员统计:包括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类人员数量、专业分布、工作情况等数据;6.其他相关统计: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问题、解决方案等数据。
四、统计责任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期统计制度》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单位开展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上级部门;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数据及时报送和准确可靠。
五、统计要求1.水利工程建设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汇总统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单位;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维护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3.水利工程建设统计数据应当做到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夸大等行为;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风险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六、统计审核1.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并对数据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算标准doc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算标准doc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算标准》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该标准的概算与估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的,包括勘察设计费用、环境影响评估费用、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用等。
2.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需要进行相应的治理和修复。
此部分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治理费用、水质治理费用、生态恢复费用等。
3.水生态系统保护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后,对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主要包括湿地保护费用、水体生态修复费用、鱼类保护费用等。
4.绿色建筑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推动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此部分费用包括绿色建筑设计费用、绿色材料费用等。
5.环境监测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后,对环境监测和评估进行定期监测是必要的,此部分费用包括环境监测设备购置费用、监测操作费用等。
6.社会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对周边社会环境也会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应的评估。
此部分费用包括社会影响评价费用、社会培训费用等。
7.环境教育宣传费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后,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教育宣传有助于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此部分费用包括环保宣传费用、环保教育费用等。
根据以上费用项进行细致运算,并结合具体的项目要求、地理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对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进行详细概算。
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和地理区域的差异,可以制定不同的概算标准。
总的来说,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算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效益,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性。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积极参与,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水规计〔2020〕3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20〕301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规范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为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提供基础支撑,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部2020年12月29日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规范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数据质量核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指填报单位按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各项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
第三条数据质量核查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数据质量核查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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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第一部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1、项目类型:指水利建设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目标所进行的分类。
具体分类的标准见《水利项目类型分类》。
2、计划总投资:指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
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1)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2)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注意:如果项目概算调整,经原审批单位重新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3、移民征地费:指由于水库淹没、工程建设占地等原因需要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核定的各项费用。
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4、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
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5、本年计划投资: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
6、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
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
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7、本年完成投资额按构成分:①建筑工程(建筑工作量):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②安装工程(安装工作量):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③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④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
包括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节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8、累计/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包括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9、单项工程个数:根据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制定计划以及进行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独工程、部分工程及分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单项工程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划分工程用途、事业种类、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依据。
反映大中型项目单项工程的建设和投产情况,也是基本建设统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水利综合利用枢纽工程项目中,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水电站、灌区、房屋等。
当水保、人饮、水电等面上比较分散的项目打捆统计时,每一个可独立实施的项目可作为打捆项目的统计项目个数。
10、土地征用和购置:(1)规划用地面积:指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2)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通过征用等各种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3)本年土地征用和购置价款:指报告期内征用和购置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
具体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城镇及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有关税费、环境影响等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征用和购置的土地价款与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同口径,目的是正确计算平均土地征用和购置价格。
11、拨付其他单位投资:是指在投资单位不形成工作量、而拨付给外单位的资金,包括购置商品房、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等。
第二部分水库统计水库:是指在河流的有利地点修建人工湖来存蓄洪水,调节径流,这种人工湖称为水库。
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及以上。
中型水库:总库容在1000(含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
小型水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
第三部分水利服务业统计一、单位基本情况1、法人: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法人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3)是否使用规范的汉字。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4、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法人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5、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水利行政单位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年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限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3)要与行政区划代码目录一致6、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7、邮编:邮政编码。
8、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
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