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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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从理论上来讲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主体的群体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事件原因的复杂性。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

处理问题

概述

注重策略,采取果断稳妥的处理方法作为复杂社会现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即使是倍加防范,也免不了有所发生,这就有一个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问题。对突发性群体矛盾的解决,既要有预防的措施,又必须讲究控制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具体应把握“快、稳、化、活、公、清”六字方针。

“快”

所谓“快”就是要及早发现,及早介入。突发性群体事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因此,对事态的驾驭要及时果断,尽可能及早介入,及早控制事态的发展,不能因为反映迟,行动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对抗。要快速制胜应当做到三点:一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要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开,快速介入,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

“稳”

所谓“稳”就是要稳定群众情绪。普遍而迅速出现的大众行为和社会参与是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的。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信息传播混乱,由于秩序的混乱和人们心理状态的失衡以及情绪的波动,人们容易偏听偏信,容易受传闻和谣言的蛊惑,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紊乱。因此,必须一方面揭露谣言,控制信息的混乱传播,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地引导公众的注意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化”

所谓“化”就是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要坚持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原则。解决矛盾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或者叫一方“吃掉”另一方;二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使一种矛盾从根本上被扬弃;三是矛盾双方协调发展,最后达到对立双方的融合。

多少年来,我们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模式是,冲突的双方是一种你胜我负、你死我活的关系。在这样的冲突中,双方的目标不仅仅是获得自己的利益,而是要彻底战胜对方。我们缺少一种以讨价还价为特征的理性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从总体上讲突发性群体事件属人民内部矛

盾,解决此类矛盾最恰当的方式应该是第三种,即应当采取化解矛盾、平息事态、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确因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后面挑拨,有一部分群众短时间内难以觉悟,我们也要始终立足于团结、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少数敌人,坚决防止用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活”

所谓“活”就是弄清事件起因,分类处置,灵活施策。据调查,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合理的,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不可简单地动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去解决。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务必要弄清事件爆发的原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慎重决策,要注意方法的灵活性和策略的多样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思想认识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群众明晰事理。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敢于承担责任,吸取教训,重新决策。对符合政策,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切忌敷衍推诿不管。对于群众要求基本合理,但采取的方法过激,甚至违法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中对当事的群众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要明之以法,开展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明辨是非,提高觉悟。对有的群众的不合理要求,要介绍政策,晓以大义。对于极少数别有用心利用我们工作的失误和部分群众存在的不满情绪挑起事端的幕后策划者、煽风点火者、拒不听劝阻者则要适时地采取强制措施,及时严肃处理。对纯属敌我矛盾范畴的打砸抢事件、政治动乱、暴乱,必须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充分动用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和打击。

“公”

所谓“公”就是分清是非,秉公处理。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才能明断,明断才能服众。分清是非是秉公执法的依据,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不管是何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时务必要公正,任何偏袒和压制,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恶化。

“清”

所谓“清”就是全面总结经验,彻底清除复发隐患和同类事件发生的根源。当事件被平息后,不能在“总算过去了”的心态支配下把它束之高阁,更不应该有“不堪回首”的心理,要敢于“复盘”,认真反思。第一,要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清除复发隐患。第二,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规律性的东西,彻底清除同类或相近事件发生的根源。

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近年来,各地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重大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处理起来越来越难。因此,当前应尽

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积极预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处置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归口办理和就地消化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方法

的灵活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打造社会动态预警机制

群体事件发生突然,但问题和矛盾往往有一个较长的积聚过程。要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找到矛盾存在的源头,努力化解,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是要坚持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倾向性、热点性、难点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早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是要加强信息工作,大力拓宽信息渠道,力求获得预警性、超前性、深层次的信息,及时掌握社会动态。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为领导决策和把握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三是要建立“民情档案”,及时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熟知有关问题来龙去脉,弄清事件的历史与现状,掌握事件前因后果与争执焦点,进一步赢得工作主动权。

四是要畅通信访渠道,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加强对重大决策的信访评估。同时,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集中化解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加强非正常上访和突发情况处理工作。全力做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来访接待工作。

加强培训,提高应对群体事件能力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来看,有些地方政府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所提高,但也有些地方进步不大,应对能力欠缺。因此,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能力的培训。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的能力,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并对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进行课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正在筹建首个国家级应急管理培训基地。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应急管理培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建设。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周鸿陵表示,为应对群体事件爆发,提高基层官员管制能力,进一步稳定基层社会,建立应急培训基地,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据介绍,近两年,国家行政学院先后举办了首期厅局级公务员应急管理专题研讨班、省部级干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题研讨班等,主要学习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理论知识,研讨目前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应急管理和指挥能力。

另外,从2008年11月以来,从县委书记、公安局长、纪委书记培训开始,已经进行了四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县长、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据说,分析10个左右的典型案例可使官员对如何面对和处理突发事件有一个全景式的了解。这些典型的事件带入教学中,不仅仅是单纯的授课,还将采用现场模拟还原等多种手段教学。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

成立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生事件之后,处置工作统一由领导小组调度指挥。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稳定工作机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及时制定处置工作预案,以便早做准备。注意上下通气,协调一致。下级要及时向上级如实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上级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和矛盾性质转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亲自过问。遇到问题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分析问题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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