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解读《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解读《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于09年3月13日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地位、资格条件、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解决,对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扩大证券经纪人队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客户资源不属于证券经纪人《暂行规定》明确客户资源不属于证券经纪人。
原因如下:一是证券经纪人只是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并从证券公司取得报酬,其服务的对象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投资者;二是与证券投资者签订证券经纪合同,为其提供交易指令执行、清算交割及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是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也是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三是所谓“客户资源”是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这种业务关系是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而不是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四是客户有权在比较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证券公司,其去留最终是由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自身利益决定的。
二、证券经纪人“诱导”客户证券买卖被禁《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多种行为亮出红灯。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他们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不得有下列行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等。
三、明确经纪人券商间法律关系目前,证券公司依托经纪人招揽客户存在员工、代理、居间等多种关系。
针对这一情况,《暂行规定》对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就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作出暂行规定:
一、证券经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干的原则,自觉履行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经纪人应依法登记,具备资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实行合理的收费标准,及时准确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客户的利益。
三、证券经纪人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其职位给客户造成损失,不得擅自改变投资者的交易意向,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规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损害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四、证券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得参与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不得做出不符合投资者利益的决定,不得拒绝投资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证券经纪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投资者的权利,同时也要严格执行自身的职责,认真履行证券经纪人的义务。
以上就是《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希望证券经纪人们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行为,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本办法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外经验和本行业实际制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经纪人管理部门,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进行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服务客户较好的经纪人,可以优先分配客户,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刚刚入行、尚未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浅、业务能力较弱的经纪人,则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提高,并在提高业务能力后逐渐递进分配客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制度,加强市场风险监控。
(二)加强对经纪人资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经纪人持证上岗,拥有足够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经纪人业务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经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客户给予满意度较高、交易量较大、贡献较大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经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从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客户的专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经纪助理等。
第二章经纪人职责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和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先,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全面、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要求,提供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帮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证券经纪人的资质要求1. 资格条件证券经纪人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证券经纪人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持有相关学历或者经验。
2. 审批程序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考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接受所在单位的考核;考试: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考核:通过证券经纪人业务人员考核,获得证券经纪人业务人员资格证书;注册:将个人信息登记在证券经纪人登记机构。
三、证券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人应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和分析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提示;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方案。
2. 执行交易指令证券经纪人应按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及时、准确地进行交易操作,并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回报。
3. 维护客户关系证券经纪人应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及时回应客户的咨询和投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证券经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四、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对证券经纪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纠纷。
2. 处罚与奖励证券经纪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的条件和准入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条件1. 申请人应具备中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 申请人应具备证券从业能力,且有相关证书或资格。
具体条件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准入程序1. 申请人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个人申请书、相关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等。
2. 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准予考试。
3. 申请人需通过证券从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基本知识、职业道德等。
4.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将获得证券经纪人的准入资格。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权利1. 证券经纪人有权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购买和销售证券。
2. 证券经纪人有权获取与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相关的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义务1. 证券经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证券经纪人应按照投资者的委托,及时、准确地进行证券交易。
3. 证券经纪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证券经纪人应保守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和监管措施1.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巡查、抽查、检查等,对证券经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违规处理和处罚1. 对于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第六条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员工,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商谈相关委托合同条款内容时,必须有两个不同部门人员参与。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与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经纪人的确定、绩效考核方式、业绩提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营业部实收佣金的50%)、风险金提取(风险金原则上每月从证券经纪人业绩奖励中按10%提取,提取累计达10000元后可不再提取,返还条件以合同约定条件为准)、客户资源的认定等必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营业部中层以上人员,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因业务发展,证券经纪人业绩提成约定比例拟超过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佣金50%的,以及扣除业绩奖励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净佣金比例低于0.08%(省外放宽至0.06%)的,合同在签署前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请示报告”方式申请报批,批准同意后方可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营业部依据委托合同条款和证券经纪人当期业绩,向证券经纪人按月或按季支付业绩奖励(即提成)。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必须确认证券经纪人未与其他证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只能按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未与其他证券解除委托关系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合同。
返回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及职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对证券经纪人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提高证券经纪人队伍的战斗力和归属感、培养一支高效、专业、积极、形象统一的高素质队伍,要求对证券经纪人组织全面培训。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分为执业前培训与后续职业培训两种。
(一) 执业前培训包括基础和实物培训,旨在使新进的证券经纪人尽快熟悉公司和营业部的状况、了解工作业务流程、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制作培训记录,培训记录需经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双方确认。
培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二)后续职业培训包括经常培训和定期培训,旨在增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知识、提高分析研究水平和客户开发维护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各营业部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知识结构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培训方式可采取辅助式培训或自助式交流会方式。
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和营销管理总部每年组织2~3次证券经纪人业务深化培训班。
各营业部可推荐、选派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参加,进行深化培训和业务交流。
对有培养前途且表现优异的证券经纪人,公司可安排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脱产进行学历学位培训,从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一)观念培训:公司的理念和企业文化、公司业务发展思路和营业部日常运作、证券营销、礼仪训练、执业道德、成长训练等;(二)专业知识培训: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交易风险及防范、国债现货与国债回购、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公司财务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证券经纪业务规则、法律法规等;(三)营销和服务培训:专业化销售流程、网络销售、战略和战术销售、销售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研究与服务、服务理念与技巧等。
第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应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返回第四章证券经纪人报备第十六条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证券经纪人业务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明细等。
第十七条当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发生新增或减少时必须于变化当日以传真方式(加盖营业部业务公章)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
未经报备的,公司将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若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已向公司报备的,证券经纪人合同签订日之前的公司所属原有客户或客户资源不得直接或变相划入该证券经纪人名下。
第十九条每月月初10个交易内,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将上月证券经纪人报备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形成证券经纪人信息库,并每月向合规管理总部报备上月证券经纪人汇总情况表。
返回第五章证券经纪人证书及信息管理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相关证券经纪人信息,营销管理总部审核后转人力资源总部,由人力资源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报备相关证券经纪人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申请表》;(二)证券经纪人个人简历;(三)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证券经纪人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证券经纪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六)证券经纪人上岗前综合培训合格证(由营业部出具);(七)营销管理总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在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
并加盖公司公章,寄至证券营业部,由营业部颁发给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二十一条当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变动信息,并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营业部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营业部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并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二十二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营业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营业部提交申请,协会统一核发,营业部不得私自制作证券经纪人证书并颁发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营业部必须定期与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核对证券经纪人报备信息,确保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信息与报备公司的信息保持一致。
证券营业部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
在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
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二十七条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
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省证监会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