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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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同志们:大家好!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

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

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

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

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

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

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

可见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

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 第三类:侵权性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犯罪。刑法规定共有7种犯罪,分 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刑讯 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 复陷害罪。
• 另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 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两会计贪污42万
甘肃某市电力局一个科 室集体贪污160万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5000元,缺乏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立案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 〔1〕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2〕个人贪污数 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应 予立案。
村电工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侵吞 收取的用户电费,构成贪污罪
李军、张发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
3、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 罪。
• 国家工作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 有的,以受贿 论处。
成克杰
李友灿2006年4月26日被执行死刑
•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 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 以受贿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离职前后收受局部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福建某电力公司商业贿赂窝案
4 行 贿 罪
一个县教育局长收受的礼品
财物包括四方面
金钱, 物品 财物 财物包括 物质利益

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

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

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今天我培训的主题是一一谈谈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特点及其预防措施职务犯罪概述:公司、企业职员的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如果职务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资产,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等职务犯罪,就会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仅给公司、企业造成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更因触犯刑法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终生。

因此,多方了解和熟悉与公司、企业职员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对身为公司、企业员工的我们来说,是十分有用而且必要的,所以我希望今天的这个讲座能够使大家有所受益,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既是对我们所在的公司、企业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人生负责。

一、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

电力企业(公司)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材料

电力企业(公司)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材料

电力企业(公司)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材料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键是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

但是,我们清楚认识到: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都需要一个根本性的转变,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路子,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作风整顿的力度,不断地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同时,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供电企业也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的用电市场、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特别是在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需要各级纪检、检察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多年来,我们两级供电单位和两级检察机关相互支持、真诚协作,协调共建,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具体汇报如下:一、立足防范、教育先行,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

二、完善制度、从严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路子。

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遏制腐败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公司自2002年以来,相继开展了“从严治企,整顿作风”、“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规范服务”满意工程活动和“规范化管理年”等活动,努力实现各项管理规范化、经营法制化、工作标准化。

坚持教育引路,全员参加,严格整顿,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从严考核的原则,组织全体干部员工,立足本职,对照标准找差距,整顿职业纪律,规范职业行为。

在推进本单位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规范服务的同时,通过法律咨询、开展“检企共建”活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讨等形式,依法完善了企业的各项制度,制定出台了《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明确了违反行业纪律的八条高压线等方面的处罚共十二章七十二条,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试行了三年后2022年正式实行,成为公司干部员工人人皆知的企业内部法规,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及《责任追究办法》,《选拔干部公示制度》、〈企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中层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关于加强对中层及以上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基建、大修、技改工程执法监察实施办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增强,期间,我们不断寻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检察机关的法律支持,定期总结和分析企业管理中尚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不断完善了企业相关的制度,保证企业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业管理日趋规范,增强了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管理行为的公开化,依法经营的规范化。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预防电力行业职务犯罪法制讲座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

此项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必须是在党委的共同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

我们县上在县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负责日常事务。

所以今天来的目的,主要旨在通过今天的讲座,除了给大家起到预防的作用、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以外,最主要的还是希望全社会共同行动,联手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职务犯罪及预防1、犯罪及其构成要件《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社会危害性,即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具有触犯刑法的行为,三是应刑罚性,即具有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体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2、职务犯罪及危害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腐败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

法制教育讲座:预防职务犯罪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我们我来以案说法,作一次的法制宣讲,目的是让大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

“不负责任(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中,对原刑法作较大修正,补充了很多内容。

其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共有53个罪名,其中经济类12个罪名,渎职类34个罪名,侵权类7个罪名。

第一,贪污犯罪。

贪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发案率高,危害性很大。

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二,贿赂犯罪。

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构成本罪;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

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

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同志们:按照会议安排,今天由我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谈几点个人体会,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电厂预防职务犯罪课件XXXX

电厂预防职务犯罪课件XXXX

第三讲
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腐败是社会的大蛀虫,背离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自十八大后,国家大力打击贪腐现象,令无数贪官 落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 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 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 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五)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 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机制方面 虽然干部监督机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
薄弱环节,即存在临时应急的多,完善配套的少;治标的多,治本的少; 一般硬性规定的多,具体可操作的少;正面规定的多,逆性规定的少等 问题。
再者在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连续性,导致对重点 人、重要岗位把握不准,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 员长期占据在重要岗位上。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处罚:
另外,预防工作仍然是零打零敲,不呈系统性和机制性。
2、心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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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电力系统法制教育讲课稿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珍爱美好家庭远离职务犯罪##市检察院预防科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

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市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市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谨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是指管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责任。

“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职者所具有的权限、责任和任务。

2、职务犯罪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

这种特定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电力行业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①《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②《刑法》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③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案件。

④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但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二、对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一)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1、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就端出一窝,带出一串来,这显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

在贪污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这一点在各地查处的乡镇供电所的贪污截留电费、伪造单据套取工程款等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而在电力系统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行贿人往往在销售电力设备材料等电力物资过程中,层层向握有采购权力的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导致行、受贿串案比较明显。

2、从犯罪类型看,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大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而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3、从犯罪主体看,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从所查处的案件来看,电力行业职务犯罪中,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案比较突出,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中,也多为拥有一定职权的出纳、会计和收费员、保管员、电管员及等工作人员,他们的年龄多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而且向年轻化发展,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原来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大,而现在是大专、本科学历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4、从犯罪后果来看,影响严重,危害巨大由于电力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电力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如广东省广电集团番禺供电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何崇基,与番禺区供电局局长黄彪互相勾结,利用负责审批、土建装修、发包承包、车辆购买、建筑材料购买等业务的职务便利,疯狂侵占国有资产,触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给单位带来了难以估算的损失。

(二)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1、高官利用基建工程、干部提拔收受贿赂如:2004年10月27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因涉嫌受贿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堂受审。

二人于2004年2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捕。

该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28日,该案被移送起诉。

林孔兴一案,系近几年强劲的审计风暴“卷”出的电力系统腐败窝案之一。

据了解,当年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查出5起大要案,其中难度最大、最曲折的就是审计林孔兴一案。

林案牵涉到“原国电”高层30多人,此外还牵出12起案件,目前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已超过35人,其中还有副部级、正厅级干部。

最高检察院将有关案件指定湖北省检察院办理。

林氏家庭非法牟利900余万元。

主要是在“中天山庄”项目争取上一次受贿200万、装修购材料、设备上虚报,再给回扣等。

林孔兴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在1995年至2000年任职华中电管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的原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熟视无睹,错误地认为这些是小事,无碍大局。

这是我犯罪的内在原因。

其实,我们家并不缺钱,党和政府给了我们很高的工资待遇,我自认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贪财之徒但我还是在经济上出了问题,犯了替人办事收人财物的受贿罪。

”“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是林孔兴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另一认识。

“我平常很少学习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以至于违法,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我违反了党纪,犯了法,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和法律的惩罚。

但请审判机关能对我给予从轻处理,减轻处罚。

”2005年,原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王文学因收受贿赂人民币208万元,美元61万元,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当年59岁的王文学,1996年1月任陕西省农电局局长,1998年7月兼任陕西省农电局农网改造领导小组组长,2004年3月任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

王文学受贿犯罪主要包括:①在办公楼基建中受贿32万美元。

②在农网改造中受贿29万美元。

③在干部提拔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元。

2、利用对电力工程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贪污受贿。

由于长期以来对电力工程的垄断经营、电力工程技术要求比较高及电力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供电安全与效益,电力部门对有关电力工程实行从立项、设计、预算、发包、材料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的一条龙式管理。

因此电力工程基本上是在电力行业系统内运作,外界介入很少。

而且实践中,一些电力公司的计划建设部门承担了对电力工程从立项、预算、发包、材料采购到组织验收结算等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模式工作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是其中隐藏的腐败风险也比较大。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程资金管理上随意性比较大,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执行预算不严格以及存在以付工程款为名等手段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情况;二是工程发展承包环节不严格进行招投标,内部指定施工单位比较普遍,这样既不利于节省工程建设资金,而且容易诱发职务犯罪;三是一些施工单位采取虚报工程承包费,虚增工程量,虚开票据贪污工程款;四是一些供电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供电所以高于市场价格从本公司下属的物质或服务公司购买电力材料,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中分得好处。

五是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收受贿赂。

如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贪污工程款获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治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治平于1998年2月至2006年1月,在担任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费,套取、截留工程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45.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全部追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利用改制进行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系统经历了深刻的企业变革,如发营电分开、主辅业分离、城农网同价管理、三产改制等,电力系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在电力企业改制变革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电力系统三产和多经企业的人员,资产和财务没有真正与电力部门相分离以及客观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内部垄断等原因,使得电力系统的很多职务犯罪都与电力公司的三产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有关。

如:(1)利用改制贪污公款四川雅安电力公司原董事长贪污受贿被判无期2007年9月,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雅安电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德刚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一案,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处刘德刚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改制过程中,刘德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不将控股的名山县、芦山县、宝兴县电力公司和雅安市大石板电厂的会计报表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造成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漏报4800多万元。

改制后这部分资产流入改制后的企业中,刘德刚又以其在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13.66%的股份比例,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少申报的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660多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9年至2001年,刘德刚在担任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雅安地区水利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雅安电治厂厂长肖某等人现金19万多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4年至2006年,刘德刚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后,在担任雅安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销售经理江某等人现金共17万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利用改制私分国有资产如:2005年4月20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私分国有资产及王元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一案公开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元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易金旭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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