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贯彻落实学院2011年学生工作会的要求,现对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巡查班级课堂。
辅导员要通过课堂巡查考勤,掌握熟知学生到课情况。
落实每天缺勤的学生,尤其是要及时排查出连续三天未到课的学生,深入课堂贴近教学实际,密切与学生和任课老师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牢牢把守好学生课堂接受知识文化教育的主阵地,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学习的指导。
具体要求:1、按课程安排,每天到课堂走访1次所带班级,每天早上8:30巡查所带班级,做好每天的班级考勤记录。
2、每周至少亲自到班级点名1次,每周至少听课1次,填好听课记录表。
二、入住学生宿舍。
一年级和二年级辅导员周日晚至周四晚必须入住学生宿舍。
辅导员要通过入住学生宿舍,掌握班级所有学生的住宿情况,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增进与学生的思想和情感交流,及时发现、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力求将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与宿管员互相配合,做好学生心理疏导、矛盾排查、文明宿舍创建、健康卫生习惯培养等工作,协调处理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具体要求:1、每周至少走访2次学生宿舍。
2、每学期完成1次对所带学生宿舍的走访。
3、入住学生宿舍的辅导员,每天23:00前到所入住楼栋宿舍管理员值班室签到,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每周将签到记录汇总后报学工部。
4、辅导员每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5、在规定时段内,辅导员不在学生寝室住宿的,须向系学工秘书书面请假并经同意,并在签到表上注明。
6、每周日晚,辅导员必须返校入住学生宿舍,清查所带班级学生的住宿及返校情况。
7、各法定假日(包括寒暑假)放假前做好本班学生的去向登记,假期结束当晚辅导员须返校,负责清查本班学生返校情况。
8、法定假日收假后,必须向教学系上报连续三天未返校的学生情况。
三、学生行为违纪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大违纪行为4. 重大违纪行为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影响恶劣,如严重作弊、偷窃、诈骗、斗殴等;(3)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等非法活动;(4)其他严重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5.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发现违纪行为后,相关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2)学院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3)学院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处理措施;(5)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申诉途径。
四、处理措施6.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7. 具体处理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五、申诉与复查8.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9.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六、其他10.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辅导员日常治理工作的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辅导员日常治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依照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贯彻落实学院2020年学生工作会的要求,现对辅导员日常治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巡查班级课堂。
辅导员要通过课堂巡查考勤,把握熟知学生到课情形。
落实天天缺勤的学生,尤其是要及时排查出持续三天未到课的学生,深入课堂切近教学实际,紧密与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牢牢把守勤学生课堂同意知识文化教育的主阵地,切实增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学习的指导。
具体要求:一、按课程安排,天天到课堂走访1次所带班级,每天早上8:30巡查所带班级,做好天天的班级考勤记录。
二、每周至少亲自到班级点名1次,每周至少听课1次,填好听课记录表。
二、入住学生宿舍。
一年级和二年级辅导员周日晚至周四晚必需入住学生宿舍。
辅导员要通过入住学生宿舍,把握班级所有学生的住宿情形,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增进与学生的思想和情感交流,及时发觉、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力求将学生治理工作中的问题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与宿管员相互配合,做勤学生心理疏导、矛盾排查、文明宿舍创建、健康卫生适应培育等工作,和谐处置学生日常教育、治理中显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具体要求:一、每周至少走访2次学生宿舍。
二、每学期完成1次对所带学生宿舍的走访。
3、入住学生宿舍的辅导员,每天23:00前到所入住楼栋宿舍治理员值班室签到,由学生宿舍治理科每周将签到记录汇总后报学工部。
4、辅导员每天24小时维持通信畅通。
5、在规按时段内,辅导员不在学生寝室住宿的,须向系学工秘书书面请假并经同意,并在签到表上注明。
6、每周日晚,辅导员必需返校入住学生宿舍,清查所带班级学生的住宿及返校情形。
7、各法定假日(包括寒暑假)放假前做好本班学生的去向记录,假期终止当晚辅导员须返校,负责清查本班学生返校情形。
8、法定假日收假后,必需向教学系上报持续三天未返校的学生情形。
三、学生行为违纪处置。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云南大学文件云大学〔2017〕6号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各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2017年8月31日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满足解除处分条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如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则处分继续保留。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到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评先评优等各类荣誉称号;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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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院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用言语挑衅、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策划、组织、纠集打群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院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既遂,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个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院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意损毁校园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违反管理规定私自搭接电缆线路、安装交换机、路由器或者其它通信终端设备,给校园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院管理秩序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从门窗向外抛掷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组织或者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泄露国家机密、学院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侮辱、谩骂、威胁、恐吓、造谣、诬陷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图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者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刻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者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三)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以及行为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因饮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销售、买卖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或者使用违禁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超时滞留学生公寓(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一次后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六)未办理外住手续擅自搬离宿舍或者在宿舍内保留床位而又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九)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每学期违纪计分累计达10分以上,给予以下处分:违纪计分10-2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纪计分21-30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计分31分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院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以下处分: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教师要求摆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事先将与考试相关内容写在考试现场设施或者身体部位的;(九)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