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0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为发展有组织的劳务市场,保障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包括综合劳务市场、行业劳务市场、专项劳务市场和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务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有计划地在本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劳务市场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开办综合或专项劳务市场。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开办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开办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开办劳务市场。
第五条开办综合、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必须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劳动市场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三)有固定的场所;(四)有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六)有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批准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无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兖州煤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2015年2月2日-1-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2-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
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员工,一切行为依法遵纪,服从公司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是公司运营的重要依据,是确保公司顺利运营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学习,不得违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能力、水平和知识,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客户服务部。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整体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事宜。
第十条市场部负责开拓市场业务,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资金预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部负责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为客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员工。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部负责对客户的反馈进行处理,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的具体岗位职责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明确,每个员工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岗位职责可能会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发生变动,变动前需提前通知员工。
第十六条员工在进行具体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违反。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工作流程都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对于员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可向部门领导进行咨询和求助。
第十九条工作流程要不断进行优化,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公司要求员工要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包括: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
第二十一条在工作中,员工不得私自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宁政〔1994〕89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0【实施日期】1994.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5月20日宁政〔1994〕89号)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西宁市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
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市为职业介绍中心,县(区)为职业介绍所。
第五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个人)双向选择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范、管理劳动力中介活动,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境内外劳动力交流。
第六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健全规章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改善服务手段,为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提供周到、便捷、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制定劳动工作信息规范,建立信息网络,运用微机管理手段做好劳动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求职人员谋求职业和用工单位(个人)的各种形式用工,均须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十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向用工单位(个人)推荐和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力,要贯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及“先城镇、后农村,先待业青年、后其他待业人员”的原则,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
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用工经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
第三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规范地经营管理。
第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用工有关的职责,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职能。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招聘、培训、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项目的管理及执行。
第八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团队,负责劳务用工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九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招聘劳务用工人员,不得歧视应聘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了解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十二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时制度,不得违法加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诉求。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章安全与防护第十七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八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在公司范围内, 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集约提效为目标,通过构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运用组织行为或模拟市场机制开展员工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供需平衡的内部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内部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坚持“集约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统筹规范、流动有序;优化配置、双效提升”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内部市场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建设、维护、完善公司内部市场信息平台。
(四)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管理、技术和技能岗位人才帮扶;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跨单位调入省公司、省公司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省公司的审批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公司系统单位内部市场的建设运营。
(六)负责公司安排的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董事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岗位竞聘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岗位竞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挂职、挂岗锻炼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挂职、挂岗锻炼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跨单位人才帮扶工作。
(四)负责总(分)部及直属单位人员借用的审批,以及公司系统员工借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审批。
(五)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的审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应干部的退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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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企业标准版本号:C 修订状态:0G RZ/CYLL2.4.6-2006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2006-09-01发布 2006-09-19实施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待岗、培训、调动的管理程序。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关于印发“五定”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零烟[2005]119号)及相关政策解释《常德卷烟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规定》(常烟规字[2006]5号)G QG/CYLL13.2.1-2006 综合考核规定《工资考勤管理办法》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接收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以及对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进行管理。
3.2 各部门负责处理待岗员工的人事关系。
4 管理内容4.1 内部劳务市场员工的接收4.1.1 接收对象4.1.1.1 待岗员工竞岗中失岗、受厂规厂纪处分且规定到内部劳务市场待岗、经厂部研究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自愿申请辞岗、请(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均属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对象。
4.1.1.2 托管员工申请缓冲待遇人员、离岗培训人员、新招聘未定岗人员、借调人员均属进入内部劳务市场托管员工。
4.1.2 接收程序内部劳务市场根据待岗调令或有关规定接收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待岗或托管。
4.2内部劳务市场员工的管理4.2.1 待岗员工的管理4.2.1.1 待岗期限4.2.1.1.1待岗最长期限为三年(受违纪处分员工处分期包括在内)。
4.2.1.2 工资待遇4.2.1.2.1待岗员工的工资按零烟[2005]182号文件执行,待岗期间不享受任何奖金。
受违纪处分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处分期间待遇按常烟规字[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4.2.1.2.2待岗员工的工资待遇调整根据调令时间确定。
在10日(含)以前进入内部劳务市场,于当月调整工资;在10日以后的,于下月调整工资。
4.2.1.2.3待岗员工根据内部劳务市场安排选择从事临时岗位工作的,按厂部规定发给相应报酬。
待岗期间被借调其他部门工作的,其借调期间生活费标准不变,奖金按借用期间岗位标准执行,但奖金系数不超过1.0。
4.2.1.3 管理要求4.2.1.3.1待岗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须如实填写《内部劳务市场待岗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内部劳务市场待岗协议》。
4.2.1.3.2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内部劳务市场通知的活动,内部劳务市场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4.2.1.3.3待岗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厂部相关规定执行。
4.2.1.1.2待岗员工必须每周一、三、五到内部劳务市场签到,否则作旷工处理。
4.2.1.1.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达到提前退养年龄时,根据本人申请可按待岗前岗位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待岗期间合同到期的按零烟[2005]119号文件中《富余员工分流分置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1在厂部提供竞岗机会的情况下,经三次竞岗仍不能上岗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2.1.3.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被借调其它部门工作的,由借调部门进行此时段的管理、考勤、考核。
4.2.1.4培训4.2.1.4.1员工自愿离厂进行学历教育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签订外培协议,其劳动关系转化为内部劳务市场托管。
4.2.1.5竞争上岗4.2.1.5.1内部劳务市场根据用工需求情况,为待岗员工提供竞岗信息,待岗员工视自身条件选择拟竞岗位并填报《待岗员工择岗申请表》,内部劳务市场根据待岗员工的择岗意向和择岗人数的多少,灵活选择方式为待岗员工培训。
待岗员工通过考核后可参加竞岗,并视为提供一次竞岗机会。
4.2.1.5.2待岗员工竞争上岗后,内部劳务市场凭调令办理岗位异动登记,与内部劳务市场脱离关系。
4.2.2托管员工的管理4.2.2.1属托管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内部劳务市场建立其个人基本信息档案。
4.2.2.2托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厂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3自愿申请缓冲待遇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不得再要求上岗;根据零烟[2005]119号文件规定,在其达到退养、提前退养年龄时,按零烟[2005]119号文件办理手续。
5 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图见图1,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标准表见表1。
图1 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2G RZ/CYLL2.4.6-2006表1 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标准表6 附录附录A 内部劳务市场员工待岗协议书附录B 违纪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协议书标准提出单位:人力资源部标准归口单位:人力资源部标准起草人:黄秀娟标准审核人:熊丽萍标准审批人:陈东平3附录A编号:内部劳务市场( ) 号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员工待岗协议书甲方名称: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原工作部门: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内部劳务市场员工待岗协议书甲方: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待岗员工):为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匹配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甲方根据《劳动法》及厂部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在甲方待岗,经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对象仅指竞岗中失岗、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自愿辞岗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待岗的员工。
一、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劳务市场最长待岗期限为三年。
二、劳动纪律(一)乙方必须自觉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违者按《常德卷烟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规定》(常烟规字[2006]5号)进行处罚。
(二)乙方必须积极参加内部劳务市场通知其参加的培训和活动,接受甲方的各项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乙方竞争上岗的参考依据。
(三)乙方必须每周一、三、五到内部劳务市场签到,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劳动保险和待遇(一)劳动保险1、乙方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2、乙方待岗期间可享受法定假、婚丧假的权利。
(二)待遇(1)乙方待岗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政治待遇。
(2)乙方待岗期间待遇调整根据调令时间确定。
在当月10号(含)以前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从当月套发新工资待遇标准;在10号以后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于下月套发新工资待遇标准。
工资待遇按700元/月加年功工资计发,不享受任何奖金。
(3)乙方重新上岗的,于下月套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新岗位奖金标准。
(4)乙方待岗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按厂部有关规定发给相应报酬。
(5)乙方待岗期间被借调其它部门工作的,其借调期间奖金按借用期间岗位标准执行,但奖金系数不得超过1.0。
(6)乙方待岗期间可根据厂部规定及内部劳务市场提供的岗位信息参与竞争上岗。
(7)乙方在企业提供空缺岗位竞争的情况下,三次不接受内部劳务市场通知其参加的培训,企业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乙方因享受生育假而进入劳务市场托管的,按《湖南零陵卷烟厂关于计划生育假期管理的规定》(零烟[2000]50号)中相应条款执行。
如超过生育假期继续在内部劳务市场,则其劳动关系转换为待岗,按待岗员工进行管理。
如厂部有此方面新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
(10)乙方待岗期间,若遇企业工资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待岗协议的终止、解除和变更(一)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二)乙方待岗期间,自愿办理了退职、辞职和调离手续或与其它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含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六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乙方因各种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乙方调离劳务市场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乙方自愿参加厂外培训的,按厂部有关规定进入离岗培训程序。
(六)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厂部的有关政策调整,所涉相关条款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相应老条款自行废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文本涂改无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录B编号:内部劳务市场( )违字第号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违纪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协议书甲方名称: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原工作部门: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违纪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协议书甲方: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违纪待岗员工):为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匹配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甲方根据《劳动法》及厂部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受处分期在甲方托管,经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限最长为三年,处分期包括在内。
二、劳动纪律(一)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违者按《常德卷烟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规定》(常烟规字[2006]5号)处罚。
(二)乙方必须每周一、三、五到劳务市场报到(借用期由借用部门考核),直至发生本协议的终止、解除和变更程序中的相应条款发生为止。
(三)乙方享受法定假及厂部规定的各类假期,但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四)乙方解除处分后仍未能上岗的,按待岗员工进行管理,必须遵守《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三、劳动保险和待遇(一)劳动保险1、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2、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可享受法定假、婚丧假的权利。
(二)待遇(1)乙方的待遇调整根据调令时间确定。
在当月10号(含)以前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当月执行新工资待遇;在10号以后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于下月执行新工资待遇标准。
工资待遇根据常烟规字[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处分期内)被借调其它部门工作的,其工资待遇仍按(1)执行。
(3)乙方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表现,以本人申请、部门考察、人力资源部建议、经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呈报厂办公会议批准后提前解除处分的,可按厂部有关规定重新参与竞争上岗,其待遇按竞岗有关规定执行。
五、待岗协议的终止、解除和变更(一)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二)乙方待岗期间,自愿办理了退职、辞职和调离手续或与其它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含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六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乙方因各种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乙方在待岗期间合同到期的,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即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