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
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

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等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政策,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与《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是指学会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在没有针灸国家标准和针灸行业标准而又需要获得统一技术要求的情况下,由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认证机构等单位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自己归口管理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属针灸团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言的针灸团体标准皆指中国针灸学会标准。
第四条针灸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技术、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针灸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制修订针灸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循两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两审(审查、审批)制度。
第六条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针灸团体标准及对现有针灸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为针灸团体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负责针灸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的审批工作以及对针灸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在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学会常务理事会代行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学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工委)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技委),学会标工委和学会标技委合设秘书处。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作者:中国针灸学会来源:《科技传播》2011年第18期8月19日~8月21日,中国针灸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程东红,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出席了开幕式并讲话。
来自全国各地方学会、总会所属分支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的代表、特邀代表、嘉宾共50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刘保延当选为中国针灸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中国针灸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李维衡致开幕词。
他说,在中国科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和关怀下,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理事、各分支机构、各地方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第四届理事会在六年多的时间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这六年是我们针灸事业快速发展的六年,也是学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六年,学会在发挥主管部门参谋、助手作用、推动我国针灸事业发展、开展针灸学术交流、培养人才、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开展针灸科普、开展科技咨询、推动对外交流、推进标准化进程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程东红在讲话中高度评价了中国针灸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所做的工作,并对中国针灸学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她强调,中国科协要求全国性学会要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学会发展的科学规律,以会员为本,以促进学术发展为要,真正树立现代科技社团的基本理念,推进学会的改革与发展,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三个平台。
希望中国针灸学会再接再厉,团结广大针灸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学会自身发展规律的组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不断开创学会工作的新局面,把学会真正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实现学会健康科学发展,为我国的医学科技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针灸科规章制度范文(4篇)

针灸科规章制度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针灸科的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针灸科是本医院治疗患者疾病的重要科室,所有从事针灸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针灸科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针灸治疗服务,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五条:针灸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医院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针灸技术标准第六条:患者针灸治疗前,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康复评估,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针具和灸具,保证治疗的安全性。
第八条:医务人员必须确保针灸治疗的操作规范,包括准确找位、插针深度、力度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必须依据患者病情和需要,选择合适的针刺方法,如捻转法、推拿法、敲击法等。
第十条: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进行有效的针灸治疗,包括针刺、灸疗、艾灸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第三章治疗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针灸科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病历记录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治疗过程进行记录,并随时更新。
第十四条:针灸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操作规程,确保治疗器械的无菌。
第十五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保持严密的观察,发现患者异常情况时及时干预。
第十六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保证患者的隐私权,确保治疗环境的安静和卫生。
第四章管理与培训第十七条:针灸科必须建立科室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确保科室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针灸科必须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针灸科必须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共同提高诊疗水平,改善患者治疗效果。
中医针灸推拿学会章程

中医针灸推拿学会章程
首先,学会章程会明确学会的性质和宗旨,即学会是一个非营
利性的学术组织,旨在推广中医针灸推拿的理论和临床应用,促进
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声誉。
其次,章程会对学会的组织机构进行规定,包括学会的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以及学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程序和
决策程序等。
另外,章程还会明确会员的加入和退出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会费的缴纳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这些规定可以保障会员的
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学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会务管理的
程序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以确保学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总的来说,中医针灸推拿学会章程是学会的基本法规,是学会
组织和管理的根本依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它的制定
和修改需要经过会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保证了学会的民主性和权
威性。
章程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学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制定
和修改时需要慎重对待,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针灸科规章制度范本

针灸科规章制度范本《针灸科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针灸科的规章制度,保障针灸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针灸科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针灸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医生、护士、技师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针灸医疗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所有从事针灸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证书,严禁无证无照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针灸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器材,确保针灸治疗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诊疗规范第六条针灸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规范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确保诊断准确。
第七条针灸医生在进行针灸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充分解释治疗方法、风险和注意事项,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八条针灸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患者不感染交叉感染。
第九条针灸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科学合理地选择针灸穴位和治疗方法,并定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和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条针灸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严禁传播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针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针灸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针灸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的病历和治疗过程,便于医疗质量的审查和监控。
第十四条针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针灸科规章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或卫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针灸医疗机构对于绩效突出、工作表现优异的医务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十七条针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颁发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本会需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开展本专业或某特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任务;2.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3.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4.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第四条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第六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学科范围内已形成某一独特的专业领域,并且该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不重复;2.已形成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3.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4.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基本成熟;5.有规范的名称;6.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组建专业委员会的程序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3份,报本会组织部门;同时还应说明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以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医院针灸科管理制度

医院针灸科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针灸科的运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旗下全部针灸科室。
3.针灸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针灸操作规范。
第二条针灸师资质要求和权限1.针灸师应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针灸技术操作资格证书》。
2.针灸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
3.针灸师需定期参加连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针灸师有权依据患者病情,订立和实施针灸治疗计划。
5.针灸师有权拒绝或暂时停止对不适合接受针灸治疗的患者进行操作。
第三条针灸科室设备和环境1.针灸科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医院要求的针灸设备和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2.针灸科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3.针灸科室的操作区域应保持乾净,无障碍物,无明火等安全隐患。
4.针灸科室应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物,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
第四条针灸治疗流程1.患者在接受针灸治疗前,需经过相关医生的门诊诊断,明确针灸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针灸治疗前应对患者进行认真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和身体情形,并记录相关信息。
3.针灸治疗应依据患者病情进行个体化设计,选择合适的针刺方法和穴位,确保操作准确。
4.针灸治疗过程中应注意卫生和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开交叉感染。
5.针灸治疗结束后,应做好察看和记录,及时处理并报告显现的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
第五条针灸安全管理1.针灸科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针灸师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保证操作安全和准确性。
3.针灸科室应定期组织针灸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4.针灸科室应做好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
5.发生针灸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针灸科室应乐观搭配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2023年针灸科规章制度

2023年针灸科规章制度____年针灸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针灸科的临床操作和管理,提高针灸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针灸治疗的医务人员,包括针灸医师、针灸师等。
第三条针灸治疗应遵守医学伦理原则,坚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知情权,并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第四条针灸治疗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章临床操作第五条针灸治疗应当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消毒规程,确保临床操作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第六条针灸治疗前,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和病理特点,明确治疗目的和方案。
第七条在实施针灸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观察舌诊、脉诊等,确保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针灸治疗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针具和设备,并确保其洁净和安全。
第九条针灸治疗操作时,医务人员应准确选择穴位,掌握正确的插刺技巧,避免误伤和并发症的发生。
第十条针灸治疗操作时,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针法和疗程,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治疗。
第十一条针灸治疗后,应及时观察患者的反应和疗效,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病历中。
第十二条针灸治疗结束后,应与患者进行交流,解释治疗效果和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第三章管理和质控第十三条针灸科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针灸科应建立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治疗效果。
第十五条针灸科应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评估和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针灸科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针灸科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和沟通,建立健全的多学科综合诊疗体系,提高综合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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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等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政策,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与《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是指学会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在没有针灸国家标准和针灸行业标准而又需要获得统一技术要求的情况下,由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认证机构等单位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自己归口管理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属针灸团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言的针灸团体标准皆指中国针灸学会标准。
第四条针灸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技术、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针灸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制修订针灸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循两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两审(审查、审批)制度。
第六条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针灸团体标准及对现有针灸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为针灸团体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负责针灸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的审批工作以及对针灸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在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学会常务理事会代行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学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工委)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技委),学会标工委和学会标技委合设秘书处。
学会标工委和学会标技委为针灸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归口部门。
第九条学会标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针灸团体标准化战略规划,起草针灸团体标准制修订规划、针灸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制定学会标工委年度计划,汇报学会标工委年度工作;(二)制定针灸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三)管理和协调针灸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针灸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政策等针灸团体规则、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以及针灸团体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四)负责针灸团体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与针灸团体标准宣贯工作;(五)开展针灸团体标准研制队伍建设工作,建立针灸团体标准研制人才库;(六)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七)对针灸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八)承办上级部门和机构交办的与针灸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其他事项。
学会标工委秘书处负责处理本标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会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学会标技委工作计划,汇报学会标技委年度工作;(二)审查学会标准提案项目是否可立项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对立项的学会标准的研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检查,组织开展学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公布、复审、修订、评价等环节的技术支持与推进工作;(四)根据学会标准项目的需要可以通过标准项目工作组对相关标准进行技术指导与督查;(五)办理学会交办的与学会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会标技委秘书处负责处理本标技委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会标准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完成学会标技委分派的针灸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二)研究本工作组所涉及针灸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针灸实践和产业、市场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工作组所涉及针灸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议。
研究分析本工作组所涉及针灸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本工作组所涉及针灸领域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
(三)根据本工作组所涉及针灸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开展相关标准学术交流工作,并适时提出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四)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受学会标技委委托,办理与本工作组所涉及针灸领域相关的其他事宜。
工作组秘书负责处理本工作组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组组建条件至少但不限于包括(一)工作组以针灸企业与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
(二)工作组由组长、秘书和组员组成。
工作组每个成员都应是针灸标准化技术骨干或专家。
(三)工作组成员由学会标技委秘书处审查并报学会标技委批准。
(四)工作组章程应报学会标技委秘书处备案。
(五)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代表的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学会标技委秘书处备案。
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代表的备案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单位简介、单位成员代表简历。
工作组秘书负责处理本工作组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制修订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出版、复审等阶段。
如提案未通过或者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未进行流程的前一阶段,则不得进行流程的下一阶段。
第一节提案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学会标工委提出学会标准项目提案,学会标准项目提案应附标准草案。
标准草案的体例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第十五条学会标工委应在收到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形式审查结果,学会标工委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形式审查结果的,视作通过形式审查。
学会标准项目提案见附录一。
学会标工委应在学会标准项目提案通过形式审查后的1个月内组织立项论证。
第二节立项第十六条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的立项论证技术评审工作由学会标技委负责。
第十七条提案立项论证形式根据实际状况可采用实景会议形式、网络会议形式、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电话会议形式、实景会议+电话会议形式、电子函审形式。
第十八条提案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标准如下:(一)分析是否需求:·标准项目的目的和用途(标准项目是否被针灸实践和市场所需要及其程度);·实施标准的可行性;·制定标准的适时性;(二)考察是否具备标准的特点(“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三)考虑与有关(法规、政策、标准)文件是否协调;(四)标准制定的前期工作准备是否具备;(五)是否具备标准起草人的条件:·掌握本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熟悉标准化相关知识;·具备标准编写能力;·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等。
第十九条作为针灸团体标准立项论证技术评审专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能保证有时间积极参加针灸团体标准工作;(三)有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健康身体;(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全国针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是学会标工委委员或学会标技委委员;·能证明有五年以上(含五年)针灸标准化研究经历、且技术职称在副高以上(含),或能证明有五年以上(含五年)针灸标准化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含)的职务;·是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或国家级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国家级社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且热爱针灸标准化事业;·能证明有十年以上(含十年)标准化研究经历、且技术职称在副高以上(含)、且热爱针灸标准化事业,或能证明有十年以上(含十年)标准化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含)的职务、且热爱针灸标准化事业。
第二十条立项论证技术评审表决时须填写“学会标准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投票单”(见附录二),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技术评审。
学会标准立项论证技术评审会结束时,学会标技委应提出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意见(见附录三)。
学会标技委提出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意见后连同学会标准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投票单一起送至学会标工委,学会标工委应在收到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建议(见附录三)。
第二十一条学会标工委提出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建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意见报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审批。
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会批准学会标准提案项目立项的条件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会标技委的立项论证技术评审意见和学会标工委的立项建议必须都主张给予立项;(二)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开会期间,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人数表决通过方可批准立项;(三)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闭会期间,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批准立项;(四)须有学会秘书长和会长签字。
第二十三条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建议被批准后,学会将及时发布学会标准立项公告(见附录四)。
第二十四条学会标准项目提案不予立项的处置:(一)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建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二)对不给予立项的针灸团体标准项目提案建议,不再通知该项目提案建议的有关单位与个人;(三)学会标准项目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则不能被立项:·学会标技委的立项审查意见不给予立项;·学会标工委的立项建议明确主张不给予立项;·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开会期间,未经出席会议半数人数表决通过;·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闭会期间,未经学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会标准项目提案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学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录五),并严格按照学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时间开展研制工作;学会标准项目提案单位原则上为学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案人没有能力牵头或无人牵头的项目,由学会标工委公开征集牵头人和牵头单位。
第二十六条学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优势;(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条件;(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六)能自筹资金;(七)符合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学会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工作,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经验;(四)承担各级各类课题项目工作任务无不良记录;(五)符合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会标工委负责管理立项学会标准项目研制的执行情况。
承担研制任务的项目组应每季度向学会标工委秘书处提交在研项目执行情况。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由学会标工委提出停止或更换学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负责人的建议报学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