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重组、分立”的税务筹划方案

关于“企业合并重组、分立”的税务筹划方案

建议对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活动中涉及的税收收入进行汇总,希望在方案设计和合同条款的设计中为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同仁提供帮助。需要明确的是,“股权支付”一词是指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和股份,作为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购买和交换的付款形式;“非股权支付”一语是指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和负债等形式的付款形式,不包括企业的股权和股份。

企业合并是指合并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按照法定程序转让给另一个现有或新成立的

企业(以下简称并购企业),以其股东的行为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具体包括合并和新合并。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是指企业合并中转移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必须澄清:企业合并中的资产转让与一般情况不同,因为合并是企业的整个财产权的转移,而不是个人资产的出售。讨论了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区别。涉及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合并,免征营业税和合并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与他人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在企业兼并中,土地转让给并购企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设备、库存等资产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他们关联的债权人的权利、责任和劳动转移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受增值税纳税范围的限制,涉案货物的转让不受增值税的征收。关于印花税,如果是简单的合并协议,就没有贴花;涉及企业合并的财产所有权转让合同要求贴花。与此同时,根据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通知的规定,合并或分立设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基金账簿中记录的资金,原来的贴花纸不再是贴花,不贴花的部分和新增加的资金将按照规定贴花。合并企业缴纳的税款,按照合并企业的综合考虑确定。房地产参与合并企业缴纳的对价,应视为销售房地产、缴纳营业税、城市税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涉及存货、设备,还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税收、企业所得税。在合并企业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机构重组改制的契税政策的规定( [ 2012 ]4号),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合并为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并购双方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企业兼并中的税收困难是所得税。对企业兼并的税收困难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书》(财税[ 2009 ]59号),企业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接受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依据。合并企业应被视为转让和处置所有公允价值资产,计算资产转移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前一年的亏损不得转入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被视为清算分配。

对合并后的企业的股东权益被视为清算分配。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使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主要目的减少或推迟纳税;

2.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合并、分立的资产比例或者股权比例;

3.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变更重组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

4.重整交易对价中股权金额比例符合本规定;

5.重组股权支付的原股东不得在重组后1年内转让该股权。

如果企业按照上述条件合并,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即企业合并,合并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权支付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不需考虑的企业合并,可以根据以下

规定选择

(一)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由合并企业的原始纳税依据确定;

(二)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在合并企业业务年末发行的国债利率;

(四)合并企业的股东获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由合并企业原持股的计税依据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税务处理在税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此外,根据[ 2009 ]59号文件

第6项,重组交易各方不得确认与交易中股权转让有关的资产转让,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交易当期的相应资产的收入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依据。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的收入或亏损=(转让资产的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

金额)。这是《财税[ 2009 ]59号财税》第六条第六条第四项,“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根据合并企业原持股的计税依据,取得合并企业合并股权的计税依据。”。

因此,在合并中,企业应区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影响,权衡利弊,选择正确

而有利的合并企业类型。(二)企业的企业分立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现有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对离散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股东的经济行为。与企业合并一样,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11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公告、财税[ 2012 ]4号,企业分离流程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印花税也与企业的合并一样。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解决相关业务问题的工商问答的有关规定(第47号[ 2009 ]47号),分立企业应承担分立企业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征收土地增值税。随着企业兼并,企业分立的难点也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税[ 2009 ]59号财税规定,分一般税收待遇和特殊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分立时,分离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移收入或资产损失;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税收基础资产的接受;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视同分立企业分配;分离企业停止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的有关企业的损失,不得相互弥补。根据上述企业重组的具体情况,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得改变原实质性业务活动,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不得低于交易总额的85%,可以如下处理1离散企业应接受由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分离的税收基础,以便由离散企业的原始纳税依据确定。

2与分立企业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不超过分立企业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金额可以按分立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配,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亏损。

4分立企业的股东应当将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旧股票”),以“旧股份”计税依据确定“新股”的计税依据。

如果不放弃“旧库存”,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方法确定“新库存”的计税依据!“新库存”的计税依据确定为零;或由分立企业分离的净资产比例应减少为原“旧股票”的计税依据,并分配减计税依据。因此,在企业的分离中,应注意豁免的分离。选择这种方式避免支付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亏损的利润。然而,这种方式的资产定价是基于账面价值,这将影响离散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负担,应综合考虑。对资产定价的资产定价,从而影响所得税负担。

购置资产的税收资产,资产获取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是实质性的商业资产,即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企业使用的各种资产、企业拥有的经营信息和技术、经营活

动产生的应收款、投资资产等。受让人对价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转让企业,在涉及存货、固定资产等内容的资产转让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税收、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如果涉及无形资产,房地产,如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税收、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对于受让人来说,对价方式包括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如果股权支付,受让方将股权转让给转让企业,然后以股权转让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股权转让)只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如果采用非股权支付,受让方应将非货币资产转让给转让企业,然后以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股权。因此,如果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内容,受让人应当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其他资产形式,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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