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有关制度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有关制度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有关制度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一井下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制度

1、井下所有设备要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进行安装验收移交。

2、安装单位接到安装任务后,严格按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安装,按期完成安装任务。

3、皮带,溜子等大型设备安装过程中,机电必须现场监督安装质量、指导安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安装好的设备,由机电组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所查出问题由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并且由三方在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字后投入使用。

5、安装单位的安装工程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6、奖罚规定:

(1)安装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完成任务的,超期一天罚100—500元。

(2)安装单位未按整改时间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超期一天加罚50-100元。

(3)安装完工工程,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安装和验收移交工作,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4)安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结合具体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入井设备检查验收及发放制度

1、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由机电(机电业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专职验收人员、技术员和班长参加。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办理准入井证。

3、验收时间规定:入井设备的验收定于每天下午5点到6点30分进行,对生产急需用的设备,随时验收。

4、每天下午5点前机修必须将需检修好的或第2天需移交(或入井)设备清单报给设备管理员(或验收员)。

5、对下列设备必须进行整机试车,检查运行无异常。各类绞车、溜子、皮带机、耙斗机、喷浆机、煤机、钻机、喷雾泵、乳化泵、水泵等。

6、对于电气设备的检修不得有失爆,开关必须带电机试运行,40KW以上的电机必须带检漏试车,潜水泵,必须放入水中试运转,不得漏水。

7、电气设备相同部位的连接螺栓必须统一规格。

8、对于新进的设备必须检查润滑部分的油量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整机运行有无异常。

9、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即准入井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

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10、经验收合格并填上合格证后的设备严禁拆套。

11、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记录,使用单位领用时,必须开票经机电设备管理员审批后发放。并注明使用单位和使用地点及用途。

12、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到井下运行使用24小时内,如出现故障经分析是验收人员的责任时,对验收人员各处50元的罚款。

13、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机厂凭发票发放。

三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

(一)回收要求

1、实行谁使用谁回收移交送厂的原则。

2、对井下待回收的设备由机电设备管理员统一下发回收通知单,回收单位按规定及时回收。

3、如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单位回收时,必须由机电(机电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单位和使用单位到回收现场检查设备的完整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回收。

4、机电业务管理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井下闲置设备情况,及时下达回收通知单。

(二)检查验收要求

1、凡回收进厂设备必须确保零部件齐全完整。

2、验收组织,机电设备管理员组织,技术员,班长

和回收单位人员参加。

3、检查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写出验收移交清单,并三方签字。

4、清单上必须注明回收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用途,并记录清楚零部件,损坏丢失及数量。

(三)处罚规定

1、各回收单位必须按通知回收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回收,如未按期回收,延期一天,每台件罚款10元。

2、对于各种烧坏的电机,经分析属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对责任单位实行每kw处罚30元。

3、损坏部件,经分析属人为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50%赔偿,部分损坏视其轻重进行处罚。

4、丢失部件对责任单位按其原值赔偿。

四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安全供电,规范停送电操作,杜绝各类供电事故发生,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计划的检修停送电及试验

1、正常检修申请停电时,必须按停电申请批准时间进行停电检修,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延。

2、变配电工在接到检修停电申请后,应注意审查停送电时间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定停电施工负责人是否属实;核对停电开关线路及影响范围是否符合实际,确认无误,向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报告,得到明确批示无

特殊更改,方能按规程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写好停送电记录。

3、停电检修线路送电时,必须是停电负责人联系,其它人员联系拒绝恢复送电,变电工得到恢复送电通知后,核对准确无误,摘去停电牌,打开闭锁,先试送一次,无异常情况,才能正常合闸送电;送电完毕,认真填写送电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4、当停电线路上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时检修作业时,只有待所有施工人员检修完毕,全部取得可靠联系后,才能恢复送电。

5、检漏继电器试验按矿规定进行,规定:每天上午10:00正进行,不准提前或拖后,试验前应做好观察记录等准备工作试验完毕即时恢复送电。

(二)无计划停电或故障停电

1、因特殊原因或事故处理,需要造成无计划停送电时:

(1)当变电所(变电站)变配电工接到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停电通知时,要问清通知人姓名和要求停电原因,记好通知停电时间,校对好停电线路和开关,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停电,挂好停电,及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已停电完毕作好相应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2)配电工在得到恢复送电通知时,应按停电程序,逐项查询清楚,作好记录,才能进行送电操作,送电完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2、低压总配及分路开关掉闸时:

(1)低压总配开关掉闸后,应先把总配所带的分路开关全部打到零位,总配开关复电后,再公试送各分路开关,当送到分开关造成总配掉闸时,将此开关打到零位锁死并锁好,重复先前的工作程序送其它开关其余开关全部恢复送电后,查实故障开关供电线路名称及地点,立即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做好一切记录。

(2)低压分路配电开关关掉闸时,在无法确认故障性质的情况下,只准试送1次,如不能恢复正常送电应立即将此开关停下,不得再次强行送,并把开关打到零位锁好,挂上停电牌,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作好记录。

(3)井下移变低压电开关,变电站400A以上馈电开关跳闸时,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故障指示,判别故障性质,若因外部出现短路漏电故障,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以便急时安排使用单位,排查处理故障,禁止强行送电,因设备短时间出现过负荷跳闸时,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待故障除后,才能恢复送电。

(三)井下局扇

1、井下局部扇风机专用供电设备及线路,除正常的检漏继电器试验外,其它情况禁止随意停送电。

2、因局扇专用线路及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电申请,在停电前请示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只有待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的人员撤出,

供电电源切断后,才能进行局扇停电工作。

3、井下局扇因故障原因,造成开关跳闸不能及时恢复送电时,变电工应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切断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设备电源开关,故障开关短时间内不能送电时,应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牌。

4、井下局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确认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0.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才能恢复送电,变电工在恢复送电时,必须得到矿调度的通知批准。

5、井下局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引起供风巷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变配电工的停送电工作,应按排放措施规定范围和排放领导小组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

6、井下局扇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有供电线路,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局扇供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正常供电。

(四)供电系统及上级变电所停电

1、当上级供电系统故障影响本供电区域范围停电时,变电配工应立即拉开本所(站)往我外供电的所有高、低配电开关,向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汇报停电情况、作好停电时间记录。

2、仔细检查往外供电开关是否拉漏闸,做好来电前的准备工作、随时与工区保持联系。

3、上级变电所恢复送电后,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

指示,本所(站)内的开关是否存在故障显示,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安排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故障开关不能恢复送电。

4、变电所(站)恢复送电正常后,向外供电线路送电必须听从矿调度通知指令送电,送电前应注意核实开关线路,不准擅自随意送电,送电完毕,做好各种记录。

5、当系统停电影响主扇停风需要撤离变电所时,所内各开关应在撤离前挂好停电牌,高爆开关送电手把必须随身携带到待命地点。

五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机电(设备组)是设备管理主管业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并负责设备的管理、发放,搞好帐、卡、物、报四对口,事故统计、设备报表等设备管理工作。

2、设备的发放由机电分管设备的负责,由设备组(管理员)办理发放、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由总工程师特批,先领用后补办手续。

3、设备的检修,由承修

单位根据机电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按质完成,不能入库的设备,由承修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领用时,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审批后才能发放。

4、对于(使用中)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维修的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落实专人负责,严禁乱拆设备和无故损坏设备,对故意故损坏设备和私拆、丢失内外部配件的,由

机电设备管理员根据其损坏性质核算损失费用,对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折算费用总额的10—200%罚款。凡未落实责任的,由设备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

六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防爆电气设备每工作15天,检查防爆面油脂情况,油质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更换。

2、防爆电气设备每工作30天,检查设备机构是否灵活可靠,螺丝是否紧固,动、静触头是否合乎要求,保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接线是否合格。

3、变压器及高压开关、绝缘油每工作一次,必须进行简化分析试验,不合格必须更换。

七油脂管理制度

1、变压器油耐压不合格不准使用。

2、压缩机用油必须有化验合格证后才准使用。

3、其它油脂要根据实际需要,该化验的必须化验,不需化验的仔细检查应无明显缺陷。

4、使用单位使用油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八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影响安全

的异常现象或达不到一类设备条件的叫设备缺陷。

2、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值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未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向领导汇报,领导应指定专入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3、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计划进行处理。

4、设备缺陷无论消除与否均应有值班员记入设备缺陷记录本,并向领导汇报。

5、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在交接班应详细进行交待。

6、消除重大设备缺陷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供电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九机电事故处理制度

1、对"三违"现象必须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

2、对一般的机电事故由机电长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并对事故者写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安检站。

3、对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性质较严重的),由安检站组织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矿主要领导。

4、对事故当事者,除处以经济上的处罚外,必须在进行安全技术学习。

5、机电队必须定期地对各要害场所岗位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劳动组织教育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次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分管的技术员负责。

十绞车定期检查制度

(一)小修

1、主电机轴瓦间隙及磨损情况,轴领表面磨损。

2、清洗润滑系统和制动系统。

3、滚筒各部螺栓紧固。

4、箕斗扇形闸门连接螺栓,销紧固。

5、箕斗与提升绳,尾绳直接装置各部紧固。

6、更换已磨损的制闸瓦。

7、修理和调整电控系统零件。

8、调整深度指示器和其它保护装置。

9、更换已损坏的罐道木,挡绳木。

10、试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二)中修

11、对主轴轴瓦进行刮研处理。

12、更换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更换部分电控设备的零部件。

(三)大修

14、更换主电机轴瓦

15、更换弹性柱销。

16、测试主轴水平度。

17、更换钢丝绳(一年一次)。

十一防爆检查制度

1、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防爆检查合格

证》的(防爆电工)专业人员具体操作。

2、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发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才准投入运行。

3、维护电工对管辖的防爆电气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工区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不允许防爆电气失爆运行。

4、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对矿井防爆电气要坚持正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5、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对矿井防爆电气的检查,发现失爆除了有权现场督促整改外,还可按规定对责任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二电气试验制度

(一)变电所及各场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工仪表,继电保护装置实行定时定期进行检验。

(二)工作范围

1、矿井运行中电气设备的绝缘,特性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和盘用电工仪表的检验。

2、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试验。

3、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的试验。

4、电气试验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电气设备试验计划,报矿机电副总矿长审批后执行。

(三)井下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长期井下超过三个月,井上超过六个月停止运行和数设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五)新装和大修后充油设备进行交流耐压时,油质必须经试验合格,否则不准进行试验。

(六)老旧设备应根据运行状态,相应增加试验项目和缩短试验周期。

(七)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要在每年一至四月完成。试验项目包括全矿6KV系统继电保护整订、高压电耐压、架空线路登杆检查、接地电阻测试和避雷器试验。试验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原煤炭部1983年颁发的《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在在四月底之前全部整改合格。

(八)电气设备大中小检修后要按照检修质量标准和前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试验验收,不得私自降低试验标准。

(九)千伏级以及橡套电缆热补接头后必须进行浸耐压,试验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试验规程》之标准。

(十)井下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人工接地漏电试验在每天上午10:00进行,发现动作不灵敏或其他故障要立即整改。检漏的最远点人工接地漏电试验一个月进行一次。在月检修时完成。

( 十一)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不同的周期具体安排。

十三配件管理制度

1、实行业务专人管理制度。

2、外购配件由使用单位编报计划,统一采购供应。

3、内部自制加工配件由使用单位编制计划、提供(绘制)加工图纸,经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安排加工。

4、必须建立专门的配件台帐,堵绝配件流失的漏洞。

5、各区队对井下闲置配件要及时回收,防止丢失,提高利用率。

十四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1、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才准入井。

2、小绞车、皮带、溜子等设备使用的电铃,三通、打点器和操作按钮要集中上板、排放整齐。

3、严禁失爆运行。

4、所有的小型电器必须编号挂牌上帐进行管理。

5、各工区同样应该建立相应的台帐。

十五电缆管理制度

1、新电缆必须经过阻燃试验、绝缘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编好号才准下井。

2、检修过的电缆必须按规定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按规定重新编号才准下井。

3、使用中的电缆必须按完好标准吊挂合格。

4、闲置电缆要及时回收,避免损失和丢失。

5、严禁带失爆运行。

十六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岗位工要坚持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按上级指示努力将事故隐患控制在最小范围。

2、维护工要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加强维修保养,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3、大型固定设备的维修保养,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4、连续运转的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一台运行一台备用的原则,保证备用设备随时能够起动运行。

5、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坚持每月一次倒机检修的制度,时刻保证其完好。

6、加工设备要按照专门的保养规定做到天天擦拭,班班保养。

7、运行设备的维修保养要在有维修保养资格证的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十七斜巷提升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本矿矿井斜巷安全提升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管理制度,确保斜坡提升安全,特编制本制度。

1、倾斜井巷的提升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矿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包括保险绳、挡车器等)、信号、地滚及抗绳轮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时,严禁提升。

3、严禁锁口圈、碰头不完好或不齐全的矿车进入提升道。

4、倾斜井巷的提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

5、倾斜井巷内必须设置能够阻止矿车跑车的挡车器,挡车器应按如下规定设置: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一组:在变坡点处安设一组(含下部各车场)。挡车器应当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过车时才准打开。

6、倾斜井巷内禁止吊钩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吊钩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措施,经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执行作业:吊钩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临时阻车器。

7、倾斜井巷的提升,必须有齐全、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提升作业严格按信号指令执行。非危险情况,禁止用其他方式(如喊话、敲打管子等)代替提升信号。

8、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9、严禁任何人员爬、蹬、跳车。

10、提放车辆时,车辆行进方向的前端必须挂上时亮的红灯,否则禁止提升。

11、钩头及保险绳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径的20倍,保险绳的制作长度应以牵引矿车的长度值为依据,不得因过长拖于地上南昌导致保险绳损坏。

12、主提升道必须安设托绳轮(辊),托绳轮(辊)的设置间距为25M:变坡点处还应安设坡头轮。以上轮(辊)均应转动灵活,从而降低钢丝绳的磨损率。

13、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应当定期试验,试验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4、375、378、388条的规定执行。

14、钢丝绳的更换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82、383条的规定执行。

15、小绞车的安装,由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施工措施(含

巷道断面图、绞车基础位置及基础图等),并按要求施工。

16、小型电气必须装板上墙固定,严禁电气设备和五小电气失爆。如果检查发现失爆,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17、挡车器使用不好的,一经查出,每次罚款20元。

18、凡违反上述第2、3、10条规定的,按20元/次处罚。

19、凡违反上述第9条规定的,一律开除矿籍。

20、托绳轮(辊)及坡头轮维护不当,造成卡死不转的,按每件10元处罚,丢失的按每件50元处罚。

21、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不持证上岗的,一经查出,按20元/次处罚。

22、以上罚款,月底由机电管理部门开具罚单,统一由财劳部在责任(者)单位当月工资中扣除。

23、未尽事项,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提升机管理制度

1、提升机司机和维修工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和保卫工作。

2、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制造事故破坏生产。

3、一切非本车间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车房。

4、严禁带小孩进入车间。

5、参观或有事需进入车间,外来人必须经领导同意,有机电负责人带领方能允许进入车间,并要进行登记(专职检修人员,领导除外)。

6、提升机各种记录必须填写认真、清楚,并保证其完整与清洁。

7、该保护装置各功能与原绞车的保护系统相互独立,同时发挥安全制动作用,故而该保护装置一经投入使用,任何人不许在绞车运行过程中拨动有关部位和进行调整,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8、开机或关机必须在绞车处于停车制动状态下进行,开机后,绞车运转起动,按下手动复位按钮,拨上复位开关(绿色指示灯此时熄灭)。

9、在运转过程中如发现自监灯不亮时,应先将复位开关向下拨动(此时绿灯亮)使后安全制动和减速回路IKN 回路处于短路状态,然后关掉机子,查找原因。

10、对该机的调整部位须进行整定时,必须在停车制动时进行,先将复位开关向下拨动,处于短路状态,然后开机调整,投入使用时按第二条办。

11、在进行过程中如发生超速、限速,2M动作而引超安全闸制动时,在弄清掉闸原因后,先按下手动复位按钮,使该机处于使用状态,然后吸合使保险闸回路(TN回路)绞车开始运行。

12、在运行过程中,因发生机尺、过卷、松绳动作而引起安全闸制动时必须先弄清原因,待事故排除后,先将复位开关向下拨动(处于短路状态)然后吸合保险闸回路,并使用绞车恢复正常运转,此时按下手动复位按钮,使机子处于正常状态,待停车后将复位开关拨上投入运行。

13、为了保证该保护装置长期可靠运行,每月对该机进行擦拭检查,并用专用测试仪器进行全面试验,发现不合

格的部位必须当即进行调整,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凡设有综保的提升机必须设专人维护检查,不经请示同意,不准任何人甩掉不用,违者按责任事故追查。

十九矿灯日常充电检查制度

1、日常充电过程中,必须对充电电压、充电指示表、充电弹簧片、以及灯头在灯架上的状态实行不间断检查。

2、矿灯的日常充电检查,当班充电工每小时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对矿灯的日常充电实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责任。

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元,由机电队负责执行。

(1)矿灯上架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凡上架矿灯的(每盏)。

(2)充电电压不在4.9-5.1伏范围内的(每盏)。

(3)充电架上的充电指示表坏或坏充电弹簧片在24小时内不及时更换的。

(4)充电工未检查出来或检查出来后没有及时检修工的。

(5)跳灯头、跷灯头造成矿灯不正常充电的。

(6)灯线电缆不按标准打结的。

(7)其他原因造成矿灯光不能正常充电的(充电工找不出原因及责任人)。

(8)每发出一盏红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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