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我受原告葛某某的委托,担任葛某某诉诉蚌埠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接到本案后我仔细查阅了有关材料,收集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比较分明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根据现实和法律宣布如下代理看法,供法官参考。

被告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时,可向蚌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原告与被告的纠纷问工程纠纷,国家在工地上设有监理部门,而原告没有通过这些前置程序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1、该条款无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但是不得违反一般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上述条款约定为蚌埠市法院,违反了法院一般管辖的规定,约定法院不明确;

2、该纠纷为工程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监理部门只是国家设立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的部门,不是去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因此,被告的观点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脚手架合同书中,甲方明确写明为:蚌埠市某某建安公司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在合同最后落款处,有项目

部负责人王某某的签字,以及某某公司的盖章,而租赁合同为脚手架合同的补充协议,因此,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称其与王某某之间为承包关系,但是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之间是承包关系,而双方只是口头上互相承认其之间为承包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1、原告在与王某某签订合同时,王某某系被告公司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有被告的盖章,因此,原告与被告是脚手架合同及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被告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为承包关系,仅仅是双方口头上的认可,而王某某就是被告公司员工,不具有可信度;

3、王某某在之前的一份举证质证意见中明确承认其与被告之间为挂靠关系,在开庭时经被告的多次暗示,才表示之前说的不算数,将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临时改变为承包关系。综上,王某某为被告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其行为代表着被告的意愿,因此被告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

蚌埠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为其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的代表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脚手架合同及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是双方皆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按照脚手架合同书的第3页第

8项约定:甲方工程款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有权停止搭设或拆除架体,对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停止了拆除脚手架的工作,至被告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与与原告签订某某建安公司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脚手架工程款结算单后,原告拆除了剩余脚手架,被告在法庭调查时称王某某签订该结算单时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工地上脚手架不拆除将面临被告的巨额罚款,而原告是根据合同约定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对于被告与王某某之间的罚款事项并不知情,因为那是被告公司内部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因此王某某称其签订的结算单是受胁迫,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该结算单合法有效。

2、被告称原告丢失的钢管与扣件是杜撰出来的,被告并不少原告的钢管与扣件,但被告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观点,虽然其申请了证人史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只能证明其返还过钢管与扣件,但却没有具体数量,而且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来证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原告在诉状中丢失的钢管与扣件的具体数量都有领料单与退料单以及被告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工作人员尹某某签字确认的钢管与扣件租退数量明细表,这足以证明原告丢失的钢管和扣件数额。

3、诉状中尚未支付的166517.2元工程款、租金199414.2元及丢失的钢管扣件的赔偿79824元和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原告都已在法庭调查中算清并记录于开庭笔录,每一笔都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综上,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4、被告认为在租赁合同上只有王某某的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的盖

章,但是因为租赁合同是脚手架合同的补充协议,根据第一份合同被告的盖章,我认为王某某代表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后来的脚手架工程款结算单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使被告不知情,但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被告应该承担因王某某的表见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是否有施工资质的问题

被告辩称,因为合同只在最后一页盖章,因此否认前5页的真实性,这种观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的营业执照注明了其经营范围包括钢管脚手架的租赁、搭设和维修服务,如果原告没有该项资质的话,工商部门也不会批准该项经营业务。即使原告没有该种施工资质,而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该承包合同,应该视为被告默许了原告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条件下承包该项工程,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被告想通过此种方式来否认合同的效力,在法律和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蚌埠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2012年11月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