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一审阶段)
代理词精选5篇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Х年Х月Х日代理词(民事)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民事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北江高辉律师事务所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江北卷烟厂、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就“地厚几许?问真龙”的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被告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语,其法律性质仅仅是要约邀请,即以一定的条件引诱不特定的对象与之建立联系,因而,征集启事在征集者与应征者及应征入选者之间并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
该启事声明"入围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真龙广告公司所属",企业单方声明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真龙广告公司未经作品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和使用、转让合同,即主观认为该作品著作权属其所有,并擅自将之许可被告"江北卷烟厂"使用,与"江北卷烟厂"共同侵犯了李斌的著作权。
2.二被告以征集启事已对著作权归属作出声明,原告一经应征,即与真龙广告公司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所谓委托创作合同,是作者与委托人之间,为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内容和形式的作品而签订的合同,其主要特征是:首先,委托作品的创作,是先有委托人与作者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关系而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创作作品,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都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作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其次,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有约定,则依约定,否则属于受托人。
依照著作权法关于委托创作的一般原理,委托人应当是要约人而非要约邀请人,受托人是承诺人而非要约人。
委托创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确定的,合同应当直接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但真龙广告公司发布的征集启事不能替代委托创作合同。
离婚被告代理词(精简版)

离婚被告代理词(精简版)尊敬的审判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考察收集了相关证据。
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演绎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XXX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婚姻基础方面,原、原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约一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原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注销手续。
由此可见,原原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在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原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13年之久,夫妻单方感情深厚。
原告于19xx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名为A某,且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原告辞去工作,安心在家抚养其女,被告则致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
在原原告的共同致力下,婚后不仅从宣城搬到合肥定居且在合肥买了两套房子,还以原告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
以上情况能充分证实,原、原告单方感情深厚。
至于离婚缘由,虽然被告在起诉状诉称原告对被告越来越冷酷、粗暴、蛮横,两人经常发生争执,更甚至发展到原告对被告应用暴力的地步,但这纯属无稽之谈。
婚后十几年,不可避免发生争执,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
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不断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明中的典型贤妻良母。
且原告只是一个弱女子,不可能对被告发展到应用暴力的水平。
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A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领取抚养费1000元。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有与被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代理词(专业律师起草)

吴光英诉吴光华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员: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代理人于庭前经门卫电话联系,在贵院大厅向民庭书记员呈递了委托书和出庭函。
由于法庭直到开庭时仍未通知,导致本代理人出庭迟到,仅得参与了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一环节。
为履行代理职责,在阅读庭审笔录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纠纷因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而起,原告在起诉前曾广泛咨询有关部门和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原告的诉求应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一、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出生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1973年(户籍登记误登为1975年),与四被告及母亲杨忠珍、妹妹吴芬系同一家庭的成员,该家庭以原、被告母亲杨忠珍为户主计七个人口共同承包集体土地(《登记表》上登记为“承包人口4”、“劳力3”显为笔误)。
原告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承包到土地,并且村集体未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各被告耕种使用至被征收。
被告认为原告已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观点明显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规定的含义已非常清楚,“不得收回”就是必须保留,保留承包地无疑就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且明显是为“出嫁女”保留而非为其娘家人保留,否则为何将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作为“不得收回”的条件?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出嫁女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尚在承包期内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容侵犯。
第二轮土地承包仅是延长承包期而非重新发包,原告与原集体的承包关系当然尚在承包期内,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再从家庭这个层面来看,原告没有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就意味着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当然不是。
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该户承包人口按份共有,户主仅是该户承包人代表。
劳动诉讼代理词

劳动诉讼代理词劳动诉讼代理词。
代理人基本信息,发表代理词如下:原告所称被告属于自动离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原告的过错,被告目前处于待岗状态,被诉人应按法律规定补发被告此期间的工资以及完善工龄计算等手续。
事实与理由。
请求法院追究原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日期。
在法院进行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请了诉讼代理人,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就会宣读其诉讼代理词,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呢?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某人民医院)与被告(容某)劳动争议一案,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
现根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代理词如下,请予以采纳:一、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可以得知,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主体方面只有国家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行为方面(实体与程序方面)被限制为“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三类争议。
而本案双方之间是因工作安排、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及待岗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所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因辞职、辞退而发生的争议;其次,被告是退伍后服从政府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到原告处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双方未曾签订过任何形式的聘用合同,不存在所谓的聘用合同关系,更谈不上是什么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原告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被告经赤坎区劳动局备案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固定工,从1985年安置到原告处工作,就已经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贵州xxx煤矿与xxx工伤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员、书记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代理人已向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事实,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并参与了法庭调查,现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与法庭调查的有关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一、被告与xxx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xxx煤矿工作期间受伤系工伤。
被告xxx与xxx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兴民终第429号生效判决确认。
原告仍诉称对于被告之工伤“不清楚具体情况”,是明知而否认该事实,原告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二、被告人xxx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当然有效,应当作为工伤赔偿依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之规定,在被告得出NO:20080492号鉴定结论满一年后,原告如果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完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没有提出,却称该鉴定结论“致使原告方权利得不到保障……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的说法存在事实矛盾。
其次,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了对被告劳动能力的重新鉴定,被告积极主动配合,多次到司法机关询问,因原告自行放弃行使该权利,致使重新鉴定不能,充分说明原告可以行使权利而自动放弃,相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影响原告行使其权利。
原告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是否先进行工伤认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工伤赔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鉴定,原因在于避免非工伤进行工伤鉴定没有实际意义,浪费社会资源。
所以,该工伤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程序上,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并没有对工伤认定结论的客观性产生实质的影响,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工伤赔偿依据。
一案代理词精选5篇

一案代理词诉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代理词(劳动争议)审判长:因原告敖X与被告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委托我为其诉讼代理人。
在庭审前,我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调查,充分了解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刚才也听了法庭庭审调查,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首先,此处的赔偿金是指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且不予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而提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审判长: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履行代理人职责,我们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1年7月-2014年2月28日。
被告XXX于2011年7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的工作为驾驶员,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被告提交的合同书为最后一年即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书。
因为原告的强势地位,原告与被告未就双方2011年和2012年形成的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仍然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提交了被告领取工资的上饶银行银行转账记录,上面清楚的记载了被告于2011年就开始领取工资,并且提供了XXX医院2012年春节值班安排表予以佐证。
即使值班表不能够证明被告是2011年7月入职的,但至少可以说明原告的说法完全是欺骗法庭的。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原告违法终结劳动合同,将被告开除。
庭审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载明,被告工作的岗位是驾驶员,工作地点是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的XXX医院。
这是劳动关系双方关于劳动者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自由约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虽然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但是此约定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的工作地点变更到XX县,工作岗位由XXX 医院驾驶员变更到YYY医院驾驶员,单方面加重了被告的工作强度、工作难度以及变相降低了被告的工资待遇。
同时,YYY医院与XXX医院无隶属关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原告是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在被告不予同意原告单方调岗的情况下就将被告单方开除,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属于违法终结劳动合同。
因此被告并不需要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法解除,原告的这一行为就天然的被法律所禁止,法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原告违法终结劳动关系,依法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1、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X医院要求被告去YYY医院工作,即使是原告所陈述的仅仅是去余干帮忙,也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因为原告的行为系变更被告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若真如原告所述,被告不同意不去就可以不去的话,那被告又何必主动辞职?很显然原告难以自圆其说,是在欺骗法庭。
2、原告提出一份“说明”来予以证明系被告自动离职。
代理人认为,首先根据以上第1点所述,如果原告同意被告在XXX医院工作,被告没有必要辞职;其次,该份“说明”是原告基于其强势地位并以不发最后一个月工资和奖金逼迫被告出具的,违背了被告的主观意愿,就算“说明”是真实的,也应当认为被告系被胁迫的,该说明是无效的;最后,原告迫于无奈无据了“说明”,在签名后面陈述了是被迫离职的事实,但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涂改被告的“说明”,从
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看,证据内容存在涂改,纸张有过明显蹂躏的痕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很明显原告私下更改了被告的说明内容,该份证据恰好能说明,原告在极度掩饰自己违法将被告开除的事实;
3、被告于2011年7月入职原告单位,尽心尽力工作,还时常加班加点工作。
仅因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调岗,原告就无情将被告开除。
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案的种种证据分析,被告违法终结劳动关系无疑,被告若要证明其未违法终结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应当提交确切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终结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林祖超律师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