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报废管理规范》DB36TXXX—XXXX江西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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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赣农字〔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20〕14号)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3月中旬,以“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保平安”为主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道路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周密组织部署。

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变拖清零行动,绝大多数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变拖已被注销,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已注销变拖上路行驶的现象依然存在,变拖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套牌等违法行为依旧突出,给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严查变拖源头、严控变拖风险,迅速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切实防范化解变拖重大交通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深入排摸登记,强化源头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深做细源头工作,对本辖区已注销变拖进行摸查建档,全面掌握机具动态(动态是指:停用、僵尸车、已报废、仍在行驶);未实现变拖清零的地区要将在管变拖牌证信息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档案细;进一步完善变拖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同级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通报。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近年来查处的变拖违法记录进行全面梳理,未处理到位的要在专项整治期间重点跟踪,并及时将情况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

报废农机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农机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农机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报废农机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确保报废农机设备的安全、环保、经济处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报废农机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报废农机设备处理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环保优先: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降低报废农机设备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3. 资源利用:提高报废农机设备零部件的回收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

第二章报废农机设备的认定与回收第四条报废农机设备的认定1. 农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维修成本过高,或性能无法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应认定为报废农机设备。

2. 农机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无法通过维修恢复使用的,应认定为报废农机设备。

第五条报废农机设备的回收1. 农机使用者应将报废农机设备交售给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

2. 回收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报废农机设备的登记、拆解、回收等工作。

第三章报废农机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报废农机设备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农机设备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自律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报废农机设备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报废农机设备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规责任1. 农机使用者未将报废农机设备交售给回收企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回收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报废农机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修订日期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农[2014]157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农[2014]157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农[2014]157号)各县(市)区农机管理站:为鼓励引导拖拉机报废更新,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消除农机安全事故,有效预防重特大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4]65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机[2013]379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制订《拖拉机报废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局2014年6月6日拖拉机报废回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工作流程,协调好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拖拉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拖拉机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报废拖拉机的认定:(一)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已注册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3、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4、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拖拉机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拖拉机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并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市农机局)近年来,我市农业机械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拖拉机特别是变形拖拉机以每年1000台速度增长,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也相应带来了安全事故隐患。

为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全局。

把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建立健全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规定细化分解,落实到乡镇和农机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基础管理。

政府分管领导要协调交警、农机、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按季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健全拖拉机(变形拖拉机)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黑车非驾”、违章拉人、跨行政区域上户等违法违规现象,消除事故隐患。

要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农机报废标准

农机报废标准

农机报废标准农机报废标准是指确定农机设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宣告为报废、不再继续使用的一项标准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农机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于农机报废标准的参考内容:1. 技术性能指标:农机设备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这些指标包括马力、车轮尺寸、动力系统、传输系统、工作效率等。

当农机设备无法满足这些技术性能指标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2. 安全性能指标:农机设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性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这些安全性能指标包括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

当农机设备无法满足这些安全性能指标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3. 经济效益指标:农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该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包括减少人力成本、提高作业效率等。

当农机设备无法产生经济效益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4. 维修成本指标:农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维护和修理,维修成本包括维修费用、零部件价格等。

当农机设备的维修成本超过其使用寿命的一定比例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5. 环境保护指标:农机设备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遵守污染排放标准、噪音限制标准等。

当农机设备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指标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6. 法律法规指标:农机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等。

当农机设备无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7. 使用寿命指标:农机设备应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这个使用寿命可以根据农机设备的种类、品牌、制造工艺等因素来确定。

当农机设备的使用寿命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年限时,可以被宣告为报废。

农机报废标准的制定对于农机设备制造商、用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机制造商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确定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方向,用户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选择合适的农机设备,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机报废标准,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机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机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武农〔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农委(农业局),公安分局,安监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和《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17〕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遏制变形拖拉机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变型拖拉机使用源头管理,坚决杜绝机动车以变型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违规行为;严格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变型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力争“十三五”期间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

三、整治重点突出三个重点地区,即变型拖拉机拥有量大的地区;外省籍变型拖拉机多的地区;变型拖拉机易发事故的丘陵山区。

重点查处四种情形:伪造、变造、套用、挪用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外省籍的变型拖拉机;四轮以上的变型拖拉机;悬挂92式号牌的变型拖拉机。

四、整治时间整治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

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六条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

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

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3.16•【文号】农办机〔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垦)局(厅、委、办)、办公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2016年贵州“4·29”、山东“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全面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变型拖拉机使用源头管理,坚决杜绝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的违规行为;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假牌、套牌、超载、超速、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农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整治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3—4月份为调查摸底阶段,全面摸清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等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5—7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集中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8—9月份为总结提高阶段,认真分析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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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型拖拉机报废管理规范》DB36/TXXX—XXXX 江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监标字[2017]15号《省质监局关于确定2017年度第二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函》要求,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江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监测站负责承担《变型拖拉机报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主要工作过程
1、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标准项目
地方标准项目下达后,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江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监测站组织技术骨干成立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组成立后,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内部分工及进度要求,责任落实到人。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撰写标准制订初稿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为了解我省变型拖拉机的基本现状,工作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广泛听取农业和农机大户、农业管理部门等的意见,了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广泛查阅了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标准制定初稿。

3、召开标准制订工作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报审稿
2017年4月-7月,组织召开了标准制订工作研讨会,地方标准起草工
作组人员进行了讨论,对标准的制订原则和制订内容进行了研讨,对标准制订稿全文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并通过专业局的网站,向市、县相关管理部门及全社会征求意见。

起草组整合了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了标准报审稿。

(三)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根据标准项目任务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共有10人:潘松、樊钟、谢晟、曹晓林、刘峰、李飚、杨卫平、叶春、陈立才、王康军。

根据任务分工,潘松、樊钟主要做了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前期相关资料的收集、标准制订初稿的起草以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修改等工作,其他同志一起参与调研、汇总专家意见等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一)编制原则
1、与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并与现行有效标准相协调,同时符合我省省情。

2、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标准内容框架
标准的内容包括:
a)范围;
b)报废条件;
c)报废处理。

2、范围的确定
考虑到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方面,并指明标准或其
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该标准适用于我省变型拖拉机的报废管理。

3、项目及指标的确定
本部分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经过起草工作组研究,广泛征求行业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确定本次制订工作要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关文件要求协调一致、学术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预期的社会效果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用标准化手段促进变型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对我省的农机化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该标准发布实施后,建议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就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相关执行人员了解标准、熟悉标准,以期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加强变型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变型拖拉机报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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