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证书

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
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
分类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
获得学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的学术称号要求,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成绩达到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授与并得到国家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
与以往国家颁发的学位证书相比,北大学位证书按照现行规定不再使用国徽图案,改为北京大学标识;证书正文中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位改为“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学位。
北京大学自主设计的学位证书2016年1月5日正式亮相。
新学位证书融合了北大和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设计中文正本学位证书时,还同步设计了英文副本。
发证机构自2016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将结束“全国学位证书一个样”的历史。
发证原则学位中心按照公正、诚信、准确、自愿”的原则开展以上三项认证工作。
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认证材料,并交纳相应费用,即可获得学位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证书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及“证书内容是否属实”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篇一:《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
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概述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历史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种类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意义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是证明学生完成特定学科、专业课程学习,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由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或其他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的证书。
学位证书是衡量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凭证,对于学生的就业、晋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历史我国学位制度始于20 世纪50 年代,当时主要借鉴苏联的学位制度。
1950 年,我国颁布了《学位授予法》,明确规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学位。
自此,我国的学位证书开始逐渐发展并完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学士学位证书:本科毕业生获得的学位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科研、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基本能力。
2.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生获得的学位证书,证明其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博士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毕业生获得的学位证书,证明其具备系统掌握学科理论、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不仅是学生学术水平的证明,也是国家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认可。
学位证书对于提高人才素质、选拔和使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学位证书也是国际间学术交流、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我国对学位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有严格的规定。
学位证书需由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或其他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在学位证书颁发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八条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
(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应标明的信息
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统一采取16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16位数字编号的前5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6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7~10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6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遗失处理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学校需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明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通知强调,学校需要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通知中,除了对学位证书的制作要求、学位信息的报送作出规定外,还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比如,对于学位授予单位来说,主要负责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等。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则是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针对新举措,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学位授予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这种学位授予制度,在过去对建立并维护高等教育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提高,这一学位授予体系却在阻碍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培养有个性和特色的人才。
学位证书不再由国家统一印制,是学位授予从国家承认走向学校自主授予的重要一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为何要交由学校自行设计印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
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
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
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培养质量,创
建办学品牌,体现办学风格和特色;有利于促进学位获得者增强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自行印制是否会导致滥发文凭?
不少人担心取消国家印制学位证书后,学校会滥发文凭学位。
对此,熊丙奇认为“根本不可能”。
他说,目前,只不过是对印制进行了调整,各个学校颁发文凭,还是要按国家统一的规定,对学位证书进行统一编号,这个编号也就是以前统一印制的证书编号。
也有人担心学位证书上没有了国徽之后含金量会降低、由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后是否能得到社会和国外大学的认可。
对于这些问题,熊丙奇分析称,这种担心恰恰折射出目前由国家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存在的问题,大家更在乎一纸证书的“神圣”“含金量”,而忽视了教育本身的价值。
学校将如何承接这一新任务?
前天,多所北京高校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举措再次释放了教育部给高校以及科研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的信号,但是后续该如何承接学位证书的设计和印制工作,目前还需要学校进一步研究。
记者了解到,之前,大学本科生学位证书的相关事宜一般是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
有高校负责人表示,学位证书交由学校自行设计和印制之后,是继续将本科生和研究生加以区别,还是合二为一统一印制,是继续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形式,还是依据自己学校的特色重新设计,暂时还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