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微信侵权,作家遭“盗版新陷阱”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公众号抄袭成风 治乱需各方联动

535赤子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文《微信公众号:“1人原创,99人抄袭”缘只为抄成“大号”挣钞票?》《微信,你真的拿“抄袭”没办法?》《原创者: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痛批微信公众号抄袭乱象。
的确,当下微信公众号抄袭成风。
因为相对原创而言,抄袭无需创意、构思、创作,只要复制黏贴就可轻松完成一篇文章。
一、微信公众号抄袭成风,原创者维权陷入困局。
笔者工作的部门是浙江省会城市政府政务微博、微信的直接运行部门。
该政务发布微信公众号上线后短短4个月,关注数就突破20万,在全国政务微信影响力排名中进入第一梯队,省内排名升至榜首。
工作中,平台的小编们常常遭遇其他微信公众号的“抄袭”或“借鉴”。
自觉一点的,会在我们所发布内容的基础上稍作整合,并标明出处;恶劣一点的,不仅原封不动地抄袭,且还删掉了出处,甚至截掉图片水印。
网民一眼看上去,都不知道谁是正版,谁是盗版!同样遭遇“李鬼”的,还有浙大传媒与国际文化学校“全媒体平台”微信号。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12月6日、7日,浙大“全媒体平台”的同学们访问了30多人,于8日原创成文《如果可以,留在杭州吧》在“浙大传媒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并被大量转发。
高兴之余同学们发现,自己被侵权了——当地的“某楼”微信公众号在10日无标签转载该文,还在文末加注“某楼整合”字样。
在向“某楼”微信平台留言质问却无人回应后,同学们选择在“浙大传媒学院团委”公众号上发布文章《请不要伤我们的心!浙大版少年不可欺》。
文章写道,“我们是学生,但我们不想以弱势身份和你们交谈。
我们彼此平等,只是目前的职业和经验不同——但这些成为你们任意做事的筹码,硬生生地告诉我们你们是强者,这个世界的规则你们说了算,没空理我们这些学生‘无理取闹’。
我们今天依旧做着原创,我们激情不灭,仍存梦想,但这次确实伤心了。
我们想要的不是一句道歉、不是一句安慰,而是版权领域彼此认同的契约和信任——尊重版权,坚决不冒用、不盗用!”。
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

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作者:刘晓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微信公众号不当转载其他公众号作品会造成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权利的侵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但也有例外情形。
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公众号转载侵权中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但在符合“避风港规则”规定的情形时,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法定许可合理使用避风港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40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1月11日,在广州举行的微信公开课Pro版年度大会上,腾讯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自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共处理了1.3万多件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案,其中著作权侵权案占44.7%。
典型案例有知乎用户投诉某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其在知乎上发表的文章、财新网投诉其文章被某微信公众号多次侵权、爱奇艺投诉多个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播放、传播盗版视频等等。
那么,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中到底存在哪些侵权行为?侵犯何种著作权?哪些行为属于侵权例外?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何种责任?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找到问题的答案。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发布原创作品一般不会有侵权问题的发生,但是转载其他公众号创作的作品往往会因为方式不当、版权意识不强而产生侵权纠纷。
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微信公众号转载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1.对署名权的侵犯:微信公众号将作品上传到微信平台,对作品享有署名权,其他公众号转载作品时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通常有三种情形:(1)不署名。
表现为不在作品开端或结尾注明来源、作者,涉及到图片作品的还会去掉图片上能够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篇一山寨现象的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一、引言山寨现象作为现代社会的特殊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在多个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这一现象在许多场合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与反思。
二、山寨现象的概述山寨现象指的是通过模仿、复制、盗版等方式,对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电子产品、服装、食品、文化产品等多个领域都有所体现,其特点在于快速复制、低成本、高利润。
然而,山寨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山寨现象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发明者等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它保护了人们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而山寨行为则通过非法复制、模仿等手段,绕过了这些保护措施,获取了本应由原创者享有的权利。
这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法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创新精神的打击。
四、山寨现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山寨现象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山寨产品的低成本、高利润使得许多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其次,山寨行为往往伴随着快速复制和传播,使得原创者难以在短时间内维权。
此外,山寨行为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如版权、商标权等,使得维权过程更加困难。
五、应对山寨现象的法律措施为了应对山寨现象,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采取措施。
首先,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其次,应加大对山寨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生产者不敢轻易侵权。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六、反思与建议山寨现象的存在,反映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1. 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受欢迎,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传播平台,很容易就会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本文将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以期增进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
1、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嫌抄袭案2018年,某知名公众号发表了一篇主题为“思政课,当我们面临选择时”的文章,文章内容与多名知名学者的文章高度相似,部分内容一字不差的进行了复制并发布。
相关学者直接向该公众号发起维权,并获得了胜诉。
2、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肖像权案2019年,某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未得到当事人允许,却发布了某位团体的照片并进行了狂吹,遭到当事人的反对与诉讼,公众号最终通过支付经济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处理。
3、微信公众号引用他人作品超出范围案2017年,某微信公众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引用了超出允许标准的篇幅,并进行了二次创作,最终导致侵权纠纷。
公众号被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赔偿。
针对以上案例,尤其是第一和第三个案例,一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往往使用了快速生成和转载他人作品的方式以进行更新和发布,这种做法打压了原创作品的价值,同时也破坏了创新和创意的生态环境。
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照片或文章时,微信公众平台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保证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谨慎确认标准,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使用,避免超出下线,同时也要保证使用的作品是否合法,并且要主动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微信平台必须要注意关注和防范著作权侵犯问题,并相应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有效防止著作权侵犯,将更有利于公众号生态的健康和创新发展。
同时,微信平台也要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对于侵权人员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号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微信”商标纷争背后的反思

“微信”商标纷争背后的反思
姚泓冰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自2012年12月以来,腾讯的“微信”商标遭抢注的消息便不绝于耳.因微信受众众多,腾讯微信品牌影响较大,其所谓的“商标抢注案”牵动了IT行业、法学界甚至是社会公众的神经.从具体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可知“微信”商标确实遭遇恶意抢注之情况,而在此情况下如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以及国内企业如何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商标战略,值得我们深思.
【总页数】3页(P87-89)
【作者】姚泓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3
【相关文献】
1.商标与商誉关系的再思考——由“王老吉”商标的法律纷争说起 [J], 徐聪颖
2.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 [J], 王莲峰
3.微信——“微信”商标被多家公司注册腾讯陷入商标权纷争 [J], 无;
4.找到一把打开媒体融合转型大门的钥匙——湛江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百万粉丝背
后的反思 [J], 罗磊; 漆卫国
5.引人深省的商标纷争──一场围绕“张小泉”商标的官司 [J], 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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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1. 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个人进行营销和品牌推广的重要渠道。
然而,伴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兴起,也出现了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建议。
2. 侵权形式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2.1 盗用他人文章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量,会盗用他人的原创文章或者翻译文章,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权益。
2.2 抄袭他人创意在微信公众号上,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率,会抄袭他人的创意内容,并且将其宣传为自己的原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3 误导性宣传有些公众号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夸大其优点或者混淆事实,给用户造成了误导。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2.4 侮辱、诽谤他人有些公众号在运营管理时,可能会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带来名誉损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 管理建议为了避免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的侵权问题,以下是几点管理建议:3.1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应该优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
凡是涉及侵权的行为都应该坚决杜绝。
3.2 保护原创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在发表文章时应该尊重原创作品的版权,严禁盗用他人的文章。
可以通过邀请原作者进行授权,或者进行合理的引用和署名,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
3.3 提高创新意识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以避免抄袭他人创意的行为。
加强对行业信息和趋势的了解,注重原创内容的创作和发布。
3.4 宣传真实可信在公众号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律规定,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信,并且不得给用户造成误导。
尽量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3.5 尊重他人权益在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中,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篇一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山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等层出不穷,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深入反思,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
二、山寨现象的概述山寨现象指的是模仿、复制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等。
这些行为往往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给原创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山寨现象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创新和发展的进程。
三、山寨现象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一些山寨行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例如,对于山寨产品的界定不够明确,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等。
2. 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执法机关的积极参与和有效执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往往不够,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得以逍遥法外。
3. 知识产权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模仿和复制是合理的行为。
这种观念的普及,为山寨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四、山寨现象的影响1. 对原创者的侵害:山寨行为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给原创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这会导致原创者失去创新的动力和信心。
2. 对市场秩序的扰乱:山寨产品的泛滥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这会导致优质产品被埋没,劣质产品占据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 对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山寨文化的存在,反映了部分人追求低成本、快速成功的心理。
这种心理容易导致社会浮躁、功利,对社会的文化和道德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五、应对山寨现象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明确山寨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山寨行为。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山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版权-细数网络图片侵权的“四大陷阱”
互联网领域屡屡被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从网络文学、表情包、再到网络图片,几乎涵盖了所有互联网“免费午餐”领域。
其中,网络图片版权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高危地段。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一般认为,所谓的卡通作品应当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卡通形象的行为即构成侵犯著作权。
事实上,互联网领域屡屡被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其中,网络图片版权往往是最容易被人忽视。
近年来还有一些企业、明星个人也曾因为网络照片而惹上侵权纠纷。
2017年2月,某公众号被视觉中国以侵权了1000张图片为由,共索赔100万元,经过庭外协商后最终公众号赔偿了20万;2017年4月,煎蛋网创始人兼唯一员工Sein在网站上以“被视觉中国索赔图片版权,很难受”为题发布了一篇文章。
他在文章中表示收到了视觉中国的“索赔”邮件,称煎蛋网(官网及官方所属新浪微博、微信所用图片)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赔偿25 万人民币;2017年4月,视觉中国起诉腾讯对其图片著作权侵权一案开庭,视觉中国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80000元(共计9张),最后腾讯赔偿了其共计40000元;2017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林志颖2013年8月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一条图文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
为何图片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近年来,图片侵权事件之所以频发,是由于大部分人在图片的使用方面有不少的误解和偏见。
下面总结了使用图片时最常见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图片未取得版权登记可以使用根据著作权法,无论是否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版权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微信日渐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微信发布自己创作的作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以篡改、复制他人作品的方式进行恶意传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伤害。
那么,如何认定微信作品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呢?一、认定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是以发表、复制、分发、出租、展览、展示等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均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微信作品而言,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篡改他人微信作品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人的修改权和署名权,损害了权利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
2.复制他人微信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如发布广告、售卖产品等,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
3.利用他人微信作品制作衍生品,如漫画、游戏等,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加以公开传播,违反了权利人的改编权和发行权。
4.公开发布他人微信作品而未在作品上注明署名,否认了权利人的署名权。
要认定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内容、来源、发布方式、传播范围等多种情况。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侵犯他人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比如删除、下架、修改、更正等。
2.赔偿被侵权者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合理开支。
3.赔偿被侵权者的精神损害,如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等,对于严重的侵犯行为,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著名作家江南起诉微信公众号侵权案2016年,著名作家江南起诉了一家微信公众号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该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了江南作品《来自星星的你》的全部内容,并在发布前篡改了原文内容。
法院认定该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判决其赔偿江南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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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侵权,作家遭“盗版新陷阱”
原标题:微信侵权作家遭"盗版"公众号版主与订户疑成"攻守同盟"
当名家们还没有从微博未经授权疯狂转发文章的漩涡中缓过神来的时候,他们又身不由己地卷入一场微信的危机中。
最近,人们已经开始习惯于在微信上阅读名家的名篇,但是这些名篇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名家的授权。
当名家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他们对付盗版书商之外,又不得不抽出时间来对付新的敌人。
或许因为树大招风,莫言在这场危机中是首当其冲,被微信侵权最为严重。
在一些微信的公众号上,莫言的名篇正在成为免费午餐,供人任意取阅。
在公众号“楚尘文化”中,莫言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名篇《爱情故事》就吸引了大量读者。
但是这件事让莫言方面非常惊讶。
莫言女儿兼经纪人管笑笑直言,他们从来没有授权过任何微信平台使用莫言的作品。
也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莫言列入重点保护名单,严厉打击盗版莫言作品的行为时,莫言的名篇却在微信上已近乎公开的形式被无偿使用。
青年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量名家名篇正在微信上流传,作品大多出现在一些微信的公众号上,不仅大部分没有经过作者本人的同意,甚至连作者的署名都没有。
除了少数乐见此事的作家外,大多数名家对此感到诧异和愤慨。
他们认为这也是一种盗取劳动成果的行为。
两三年前微博红火的时候,青年报曾就微博的著作权进行过讨论。
当时有不少作者发现自己撰写的微博美文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网友转发,结果成了别人的“范文”。
对此,律师吴冬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不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具有复制和转发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微信上的作品也具有著作权,未经许可无偿使用,显然是违法的。
记者注意到,面对名家们的愤怒,一些微信公众号版主以不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来自我辩解。
但是法律界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微信公众号是收费的,这本身就意味着利益。
即便不收费,微信公众号通过传播名篇,不断扩大订户数,最终也是有自己的商业考量。
也就是间接赢利的目的。
所以“合理使用”是不能成立的。
但现在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是,按照运营方的规定,一旦某公众号被读者举报抄袭,“核实后平台会对被举报的账户进行处理,首次被举报会给予删除侵权内容处理。
如果之后还被多次举报将有更严厉处理,比如封号。
”
从现在的情况看,还没有任何微信公众号因为被举报而受到处罚。
评论人金哲认为这里面不外乎有两种情况:其一,这些公众号的读者并没有觉得平台使用名家名篇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二,因为微信不像微博那样是开放型的,微信有专门的订户,在这种相对私密的氛围中,公众号版主与订户之间形成了一种“攻守同盟”,一个愿发,一个愿看,“决不与外人道”。
来源:东方网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法律观念不强所致。
这也可以看出,即便是如今的时代,普及法律观念依然是一件很迫切的事情。
”金哲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