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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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摘要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是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各种理论基础,从而确定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能更有力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各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大致存在着三种理论基础,即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反淡化理论,建立反淡化理论是当前世界驰名商标立法的大趋势,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联想淡化商标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特性,但这已经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在更多的情况下,商标是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企业实力和信誉的彰显。

特别是驰名商标,其代表的是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甚至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特殊的规范与更高水平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贸易领域国际竞争的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概述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这是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产物,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培养的结果,它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驰名商标由于其所具有的声誉和价值,与普通商标相比,它对于商标权人利益的扩张与保护更为重要。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

由于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使得它更易遭受侵害,所以就必须对其进行保护。

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问题。

就是研究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

保障驰名商标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以防止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整合,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各个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给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

在欧洲,法、德等国家早在20世纪初的判决中就认为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宽泛的保护。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17期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刘姝辰【内容摘要】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格为重要。

商标淡化是一种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就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与我们积极倡导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

因此,本文通过参考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剖析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和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现状,并且提出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当然,本文仅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未来我国学者会进行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总结出立足我国实际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侵权【作者单位】刘姝辰,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该识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著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淡,引起驰名商标淡化,还会损害多方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和谐稳定[1]。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势在必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的定罪量刑,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各要素,从而更加精准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认定。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三、商标直接侵权的类型
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 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第二类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 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 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 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
按照混淆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 混淆。混淆最为常见的是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做出购买 决定时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的混淆。但混淆发生的时间 点可能在此之前或之后。
第三类商标侵权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销售侵权商品是最为常 见,也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类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 “反向假冒”。
二、行政责任
由于商标侵权同时会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侵权人除了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 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和第214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 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一、混淆理论与混淆的种类
(一)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根据混淆对象的不同,混淆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 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以为其来源于经营者甲,即消费者 未能通过商标正确地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 分开。

驰名商标淡化研究

驰名商标淡化研究

是,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商标逐渐从识别手段发展 为一种信誉的象征 , 它往往代表 了企业 的商誉和商 品( 或服务 ) 的质量 , 本身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市 场经济 中 , 有些经 营者 所 使 用 的标 记 虽 然 不会 使 消
费者对产 品或服 务来 源 产生 混 淆 , 是 会使 公 众联 但
品或服务与所侵犯的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
具有 同样 的品质 和来 源 , 害 了消 费 者及 一 般公 众 损
的利益 。因此 , 了维护利 益平衡 的格 局 , 为 必须 建立
的市场秩序。面对这种情形 日 益严重 的局面, 传统 商标法保护范 围和商标侵权 的理 论受到严峻 的挑
战, 因此 , 作为对传统商标权的扩张 , 商标淡化理论
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传统商标侵权理论也是建 j 立在这种利益平衡机制上的。但是 , 淡化行为却破 坏了这种平衡机制。因为驰名商标所内涵的价值是 与商标权人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投入程度 正比的, 该投入不仅仅是有形 的金钱 和劳动力的投
人, 也是无 形 的经营 策 略 和对 消 费者 的关 注程 度 等
应运而 生 。淡化 侵权 理 论 产 生 的依 据 为 : 名商 标 驰 的所有人 完全有 正当理 由继续 维持 他花 费大量 时间
和金钱取得的商标 的独特地位 , 任何可能危及他的
驰名商标 淡化 侵权 制度 。
第 7期
汤艳 春 : 名商标 淡化 研 究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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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也不 符 合 知 识 产 权 的财 产 价值 理
2 I 被淡化 的对 象是 驰 名 商标 . 普通 商标 由于 没 有 多 少 知名 度 , 人 将 与 注册 他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商标法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商标法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商标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其组合。

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和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在注册地区内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排他性使用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和保护。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商标的注册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如不能与现有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主义道德、不能为普通名称或标志。

商标注册程序一般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和注册证书颁发等环节。

成功注册后商标持有人取得了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三、商标使用和保护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商标持有人应当主动使用商标,保护其商标不受侵权。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主张侵权责任、终止侵权行为、请求获赔偿或损害赔偿、请求恢复商标权等。

四、商标侵权与纠纷处理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益。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包括擅自使用、冒用、仿冒、争议商标注册、商标资产权纠纷等。

商标侵权可以通过授权合法使用、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干预等方式进行纠正和制止。

五、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商标持有人可以出让或转让商标权益给他人,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需要经过合法的许可和转让程序,并注明在商标注册证书上。

同时商标持有人有权收取使用费用,并保证商标的质量和管理。

六、国际商标的保护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标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国际商标注册系统和多边协定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便利途径。

而国际商标保护也涉及到与多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对接,需要特别留意各国的商标法规定。

商标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企业和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手段,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石。

希望大家在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中,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做好自己的商标权益保护工作。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1894年德国ODEL案件的判决,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商标淡化侵权理论,我国政府在1996年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粗线条地归制,2001年修订的新商标法也增加了商标淡化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但是,理论界对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认识仍存在诸多争议,立法上也存在些许漏洞,本文力图廓清对商标淡化侵权构成要件的认识。

一、淡化对象应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立法上将商标淡化侵权的对象规定为注册的注册商标。

但是,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并未获得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被淡化的须是驰名商标,没有必要保护到连在毫无关系的产品上都禁用的程度。

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侵权淡化是发生在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著名商标上的淡化。

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淡化问题,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不应局限于驰名商标。

实际上,商标淡化侵权制度是“双刃剑”,它在扩大了商标持有者权利范围的同时,也给义务人人为地增加了不作为义务,如果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商标淡化问题,就是一种公益对私益的过度侵犯,政府在维护先前商标利益的同时漠视了后来者的利益。

而著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内含的价值大于普通商标,其附有较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些商标给予扩充性的保护,对商标所有者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对这些特定商标予以更优惠的法律救济存在合理性。

同时,从节约司法执法成本的角度看,将淡化对象规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认定淡化不须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淡化要求淡化行为人须存在主观过错。

而有学者认为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商标淡化行为的成立,只要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实施了可能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即构成商标淡化行为。

商标淡化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

商标淡化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

年 达成 的世界 贸 易组织 中《 与贸易 有关 的知 识产权 协 议》( re n n rd - le Aset f Age me t o T a eR a d e t pc o s

般认 为 , 商标 淡 化理 论 源 于德 国 , 为美 国 后
It l ta Po r ih , 称 T IS协 议) 世 n l cul rp t Rg t 简 ee e y s RP ,
Vo. N . 1 o3 9 J 2 0 i 09 m.
商 标 淡化 制 度在 我 国立 法 中的 运用
靳 晓 东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与管 理 学 院 , 北 京 10 2 ) 0 14

要:在分析商标淡 化制度的基础上, 指出商标淡 是指 减少、 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 有相 当知名度商标 的
识 别 性 和 显 著 性 , 害 、 污 该 商 标 的 行 为 。 该 制 度 已 为 美 国 、 国 、 国立 法 以 及 《 黎 公 约 》 国 际 公 约 所 采 损 玷 德 法 巴 等 用 , 于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为 适 应新 的 形 势 , 议 我 国商 标 法 采 用 该种 制度 , 立 法 中 明确 商 标 对 建 在 淡 化 的 概念 并 对 商标 淡 化 制 度 作 出 系 统 的 规 定 。
消费者 发 生混淆 。商标 的知 名度越 高 , 则对其 保护 的范 围可及 于其他 类别 的商 品 。
国《 识 产权 法 典 》 19 知 、 9 4年 德 国《 标 法》 有 相 商 都 关 的规 定。一 些 国 际 条 约 也 吸 收 了这 一 理 论 , 如 《 巴黎 公 约》 1 6 (9 7年斯 德 哥尔 摩文 本 ) 6条 之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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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商标
商标权保护中十指相扣的两只手——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一、联想是商标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存在的基础
商标混淆理论与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权保护的两个基本理论,是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

从名称和理论框架上看,两个理论自成体系,但是如果我们探究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产生历史,两套理论在商标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的判断,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它们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两大基石。

这两大基石不是分开的两只脚,而是十指相扣的两只手。

人类生活在一个由各种各样的符号、标志组成的世界里,商标就是随着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种类的逐渐增多,被人们用来指示商品来源的特殊标志。

从人类意识活动看,商标之所以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因为人脑能够在商标与具体商品之间建立起特定的联系。

人类作为高智商动物,大脑意识活动的基本思维模式之一就是联想。

联想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构筑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理论即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联想这种思维模式,人类就没必要构筑商标混淆理论,更没必要构筑商标淡化理论。

商标混淆理论主要用来惩戒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不正确联想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淡化理论则主要用来惩戒通过让消费者不正确地联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合作、许可等关联关系,从而削弱、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的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的联想就是通常所说的误认,淡化中的误认通常指在最初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产生误认。

二、从商标制度发展历史看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淡化理论出现前,在当时的欧美国家,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全部适用混淆理论。

比如在美国,法院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要考虑商标的强度、两件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程度、实际的混淆情况、被告使用自己商标的真实性、被告商品的质量、购买者的经验等多种因素。

在上述因素中,商标强度与商品关联程度即商品类似程度这两个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

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的标准是,商标强度越大(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商品关联认定标准就越低。

有的法院为了保护某些高知名度商标,将关联商品认定标准定得太低,以致违反了公众对关联商品的客观认识。

这种为保护驰名商标(well known trademark)而将毫不相关的商品认定为关联商品的司法保护模式受到了一部分学者、法官及公众的抨击,但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又不得不“出此下策”。

商标混淆理论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的不足日益明显。

在上述背景下,德国法院率先提出商标淡化理论。

19世纪20年代,学者弗兰克·谢科特通过文章和国会证词,将淡化的理论和概念引入美国,随后不断发展成熟。

从淡化理论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淡化理论是在混淆理论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时,专门适用于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针对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案件)的一种理论。

在研究商标权保护时,只有将两者联系、结合起来,才不会以偏概全,才能更加全面、透彻地研究问题。

三、从商标侵权行为适用看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既可适用混淆理论,也可适用淡化理论。

在混淆分类中,有一种基本的分类方式,即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也称狭义混淆,有时也称为单一出处混淆,是指消费者误以为来自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另一企业。

间接混淆,又称广义混淆、赞助混淆、关联混淆,也有学者称之为多出处混淆,是指消费者明白某一产品或服务不可能来自某企业,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或关联关系,并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而实际上这种关系并不存在。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明确规定了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这两种类型,因为这种分类方式分歧较少,理论认识较统一。

间接混淆通常发生于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

消费者头脑中有对某高知名度商标的印象,当看到与其印象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但该商标标识没有用于印象中通常所用的商品时,该消费者虽不认为他所看到的商品来自该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权人,却认为他所看到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与该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赞助、许可等关系,或认为高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对其所看到的商品或生产经营者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管理与控制。

如果该消费者有较多的购买经验,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没有发生间接混淆,此种商标使用行为仍会在实际上削弱、损害此高知名度商标与其通常所使用的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或概念,此时就发生了淡化。

之所以发生间接混淆,是因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环境中,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或生产经营者通常是实力雄厚且规模较大的企业。

这些企业为了发展需要,往往会不断拓展业务和经营范围,在这个过程中,它们有时会把高知名度商标拓展到新开拓的业务范围或新产品上。

大企业的这种行为模式,在普通公众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有概念。

当消费者看到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时,往往会发生间接混淆。

即使由于消费者的购买经验多或注意力强,没有发生间接混淆,这种使用行为也会产生商标淡化后果,削弱、损害此高知名度商标与其通常使用的特定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或概念。

淡化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因为高知名度商标在当今社会不仅代表高质量的商品,还代表高品位,某些奢侈品商标甚至代表了一种特殊的品牌文化。

当高知名度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或概念被削弱、损害的淡化后果发生时,消费者对该商标的信任与品牌忠诚度会降低。

可见,把与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时,通常会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间接混淆,另一种是淡化。

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都是为保护商标权、制裁商标侵权行为而设立的,同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因为行为后果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理论,因此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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