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思考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作用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地方立法为视角

而, 与人民群众 的期待和要求相 比, 与人大代表在立 报告 强调 “ 法 治是 治 国理 政 的基本 方 式 ” , “ 要更 加 注 , 首次 法体制 中的地位相 比, 当前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 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用 发 挥 得还 不 充 分 , 有 关 人 大 代表 在 立 法 中作 用 问 在党 的报告中使用了“ 治理” 的提法 , 契合 了世界范
参与立法活动 , 是 在 履 行 国家 职 务 , 是 一 种 职 务行 规 , 应 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但对何为“ 特别重大
为, 责任重大 。对这种职务行为的内涵 , 我们不仅要 事项 ” 没 有 明确具 体 的界 定 , 导致实 践上 难 以准确 把
从“ 权利” 方 面 理解 , 更要从“ 义务” 方 面把 握 。一 方 握和操作 。二是对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缺乏应有的
一
、
而言 , 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 民参与 ” [ 3 1 在公共治理模式下 , 公民越来越将 人 民, 人民作为主权者 , 其管理国家的主要方式是实 元素整合而成。 行 代 议 民主制 , 即通过 选 出 自己的代 表 组 成立 法 机 是 否参 与 涉及 切 身 利 益 的立 法 的创 制 和 实施 过 程 , 关, 由立法 机关 制定 法 律 , 再 由行政 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其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倾听和应有 的尊重 , 作为衡 执行法律 , 以此 实 现人 民对 国家 的统 治 和 管 理 。在 量法 规具 有可 接受 性或 正 当性 的决定 指标 。德 国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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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挥 人 大 代 表 在 立 法 中 作 用 的 实 践 与 思 考
以福建省地 方立法为视 角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引言:新时代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在党的领导下,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和平台,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责任。
但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仍需我们深入思考和总结经验,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
一、明确人大工作定位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恪守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立场、人民导向的本质属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他们既是人民选出的,又要为人民利益服务。
因此,人大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坚决听党话、跟党走,明确自己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追求。
同时,人大工作也要坚决捍卫人民利益,关注人民生活、强化人民监督,在推动人民群众的诉求落地、问题解决上下功夫,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代表队伍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代表人数要合理设置,代表范围要广泛涵盖各个社会阶层。
同时,加强代表队伍建设需要开展培训教育、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通过学习党的号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代表们能更好地代表人民,履行职责。
三、强化人大制度建设人大制度是人大工作的保障和支撑,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是保证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在新时代,人大制度要结合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人大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确保人大代表及其工作依法进行;二是健全人大工作的实践机制,加强人大代表的议案提案管理,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大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制度;三是加强人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素养提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新时代人大工作要注重创新,适应发展需求和时代要求。
一是创新人大代表的履职方式和形式。
传统的人大会议、调研视察等方式已不适应新时代工作的需要,要采取新形式、新方法,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调查、在线征求意见等,增强人大代表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关于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的思考

关于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的思考青理东人大、政协作为县级四大班子首脑机关,如何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加快建设灾后美好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是一个必须思考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务必坚持深刻领会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党委的决策部署,是县人大、县政协作好工作的先决条件。
只有把县委的决策部署理解深、理解透,才能实现思想统一、目标同向、行动一致、力量凝聚,才能把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一要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
解放思想是发展的先导,统一思想是发展的动力,只有把解放思想和统一思想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强大的发展合力。
当前,解放思想就是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爬坡意识、垫背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与时俱进推进思想大解放;统一思想就是要把思想统一到“融入成西经济圈、打造川陕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上;统一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目标任务上;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关于农村今后发展一系列部署上;统一到“突破发展、创业创富”的工作主题上;统一到“一手抓经济社会建设、一手抓灾后重建”的工作重点上。
二要在把握大局中维护大局。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县人大、政协作为县四大班子的两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更要要关心大局,了解大局,把握大局,在大局下思考谋划工作。
当前南江的大局就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两个加快”。
这就要求我们人大、政协围绕这个大局加强监督,广泛调研,尤其是要围绕“稳制活田、标准生产、规模发展、产业经营”发展思路和“土地股田经营、产业龙头拉动、因地制宜发展、风险四方共保”经营模式进行深入探索、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围绕灾后重建做好物资监管、坚强行政监督,确保灾后重建顺利高效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维护大局要维护大局利益,要从讲政治高度,观察和思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把本单位、本部门、个人放在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来考虑,而不能一味强调自身的利益,更不能以对个别百姓负责为借口,去做损害全县人民利益的事情。
关于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几点思考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履行着制定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等职责。
作为人大代表,代表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代表性鲜明,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体现人民意愿,引领时代潮流。
因此,我认为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一、提高代表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代表选举制度是代表性的基石,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提高选举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当前,选举时存在一些不够公开、公正、公正的情况,比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拉票、买票等行为。
因此,要严格实行选民名单制度,建立选举管理委员会,增加人大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加强对参选人、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力度,既确保选举公正、透明,又防止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发生。
二、拓宽代表来源的渠道代表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人民是多元化的,因此代表来源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目前,人大代表以政府官员、企业家、学者、工人和农民等为主,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应仅仅体现在职业上,而应该体现在代表群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上。
因此,应该拓宽代表来源的渠道,吸纳更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如设置民间代表名额等,有效发挥代表的代言人作用,体现代表的代表性。
三、加强代表对基层民意的汇报和反映代表不仅仅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还需要勇于承担起向人民汇报自己代表工作的职责,及时反映各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因此,人大代表必须加强对基层民意的了解,定期进行走访调研,听取各级人民群众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保证人大代表代表性的有效发挥。
四、加强代表职责的培训和督促人大代表代表性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代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代表职责的执行能力。
因此,必须加强人大代表的职责培训,使代表更加深入地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提高代表素质和代表职责的执行能力。
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督促机制,对代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帮助代表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推动代表职责履行得以有效发挥。
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

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成员,代表人民履行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责。
然而,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首先,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问题之一是代表的地域性和利益代表性。
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应该代表的是本地区人民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一些代表往往更加关注自身利益,忽视了人民的呼声。
这导致了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容易出现地区利益的偏颇。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一种机制来确保代表的职责更加贴近人民的利益。
其次,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问题之二是缺乏有效沟通和接触人民的渠道。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应该积极地了解人民的需求和困难。
然而,由于工作繁忙、信息闭塞等原因,许多代表无法真正了解人民的真实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直接、高效的渠道,让人大代表与人民能够更加频繁地进行沟通和接触,深入了解人民的需求,及时反映到立法和决策中。
第三,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问题之三是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不足。
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参与各种议题的讨论和决策,但是一些代表在某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储备不足,导致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代表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确保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四,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问题之四是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够完善。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少数代表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导致一些代表心存侥幸,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让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感受到压力和责任,更加规范行为。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机制来确保代表的职责更加贴近人民的利益,建立更加直接、高效的渠道,让代表与人民能够更加频繁地进行沟通和接触,加强对代表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 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
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作者:邹志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00 更新时间:2009-10-29 16:17:39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各级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在行权履职、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本文拟对当前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建立健全代表工作机制,使代表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等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问题(一)履职能力偏弱。
一是个人素质较低。
极少数代表平时不加强学习,沉醉于事务或工作应酬中,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不够,理论水平不高,政治敏锐性不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或闭会期间,不完全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人云亦云,是非不清,知情、明政、议事能力不强。
二是履职能力较弱。
有的代表不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忘记了自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和体现者,是人民群众呼声的代言人,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把自己等同于“先进个人”。
有的认为行权履职既无报酬,又耗费精力,还会遇到阻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因而对代表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敷衍了事,能推就推,甚至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有的表达能力差,知情议政水平低,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因而当一届代表,没有在会上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件议案和建议。
三是全局观念较差。
极个别人大代表看问题只满足于自己活动范围内的小圈子,只看表面现象,不做具体分析,没有弄清问题的真相和了解到问题的实质就轻率地、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没有立足全局去思考问题,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二)履职氛围欠浓。
关于发挥代表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发挥代表作用的实践与思考--以上饶市人大代表工作为例汪东进、周遐光、程国强、谢辉灵、郭邦福、胡腾峰、吴麟摘要: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
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集体行使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选举任免等职权,通过表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决议决定。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上饶市共有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14993人。
多年来,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与代表法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本文结合上饶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就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与同仁商榷。
关键词:人大代表作用实践思考一、关于代表作用的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职权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作用,可以概括为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充分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努力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国家意志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行动。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审议、表决等民主方式,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及法律的实施情况;选举、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这种政治决策权力和广泛影响,对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1、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
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对“一府两院”工作有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有任免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这些权力,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每个代表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重大事项决议案、监督议案、人事任免案等,都要发表意见,进行审议,最后参加表决。
对民主党派的人大代表发挥作用问题的思考
二 、民主 党派代 表担 负着推进社 会主义
协商民主的重要职责
改 革 开 放 以来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协 商 民主 建 设 发展 迅速 ,但 仍然 有非 制度 化 的问题 。虽然 我 国的
民主协 商制度 要求 在许 多法律 制度 中都 有体 现 ,但
由于权威 性不 够 、执行 性不 足 ,地 方 民主协 商 中形 式化 、人格化 问题 仍相 当普 遍 。因此 , 民主 协 商要
常 委 会 委 员 和 人 大 专 门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占有 适 当 比 例 。二 是 中共 人大 党组 成员 与担任 人 大领 导职 务 的 民主党 派成 员经 常沟 通思想 ,交流情 况 。三是 人大 及 其常委 会 在组 织有 关 问题 的调 查研 究时 ,吸 收人 大 代表 中 的 民主党 派成 员参 加 。这为 民主 党派 成员 履 行人 大代表 职 务搭建 了 良好 的平 台。 民 主 党派 成 员在 依法 履 行 代 表 职 务 时 ,有 着
得 到长期 的发 展 ,必须 以法律 制度 的完 善来 作根 本
保 障 。民主党 派代表 在人 大 工作 中为完 善 民主协 商
的相 关 法 律 制 度 而 发 挥 作 用 ,具 有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职 意识 和能 力 ,易于 在 国家 政 治生活 中发 挥 民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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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进 论 坛/ 2 0 1 3 . 9
督作 用 。虽然 民主 党派 成 员进入 人大及 其常 委会 是 以个 人 的形式 出现 的 ,但 他 们 的背 后有 着 强大 的组 织支 撑 。例如 ,当党委广 泛 征求对 政权 机关 领 导人 建 议 、推荐 名单 的意见 时 ,他们 能 以 民主 党派 的政 治 面 目直接参 与 协商乃 至确 定正 式候选 人 的工作 ; 而在 正 式投票 选举 时 ,他 们 又能 以人 民代表 的身份 充分 行使 自己的 民主权利 。
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
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
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
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
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
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
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
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
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
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
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
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