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的主刑与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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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附加刑一览表

主刑、附加刑一览表

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 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 政治权利的 效力当然 施用于主 刑执行期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间;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自判决之日起计 算;判决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 抵刑期一日。
自判处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徒刑的,自法院裁 定减刑之日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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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监狱或少年犯 管教所、拘役所 等。
监狱或其他场 所执行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2、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 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3、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 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
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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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一览表
名称
适用对象
相关规定
其他
罚金
1、经济犯罪;2、财产犯罪;3、 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
其他故意犯罪。
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四川省绵阳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事业单位国考真题

四川省绵阳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事业单位国考真题

四川省绵阳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事业单位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某县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多位村民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受害人向该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对此,县工商局应当()。

A、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B、自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C、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D、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参考答案】C2. 价值是商品的()。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物质属性D、一般属性【参考答案】B3. 王某经批准在某处建房,后经地质调查确认该处为地质灾害易发地带,行政机关拆除了王某所建的房屋,王某所受的损失应由()。

A、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适当赔偿B、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全额赔偿C、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全额补偿D、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参考答案】D4.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行文时间不同B、行文目的不同C、行文结构不同D、处理方法不同【参考答案】C6. 以下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男女青年建立恋爱关系B、某甲和某乙结拜为“义兄弟”,约定“同生死、共患难”C、某人因他人故意伤害而死亡D、某丙在“愚人节”拨打“119”谎称发生火灾【参考答案】D7. 人类进入21 世纪,英国广播公司(BBS)。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千年思想家”网评,名列榜首的是()。

A、马克思B、爱因斯坦C、达尔文D、牛顿【参考答案】A8. 下面各选项属于工作关系中的平行关系的是()。

A、吉林省人事厅和辽宁省人事厅B、吉林省民政厅和吉林省财政厅C、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D、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参考答案】B9. “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这个论断的含义是()。

A、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B、哲学的存在方式是物质C、无产阶级的存在方式是精神D、无产阶级掌握哲学就由自为阶级转变为自在阶级【参考答案】A10. 下列文书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书的是()。

法院、检察院人员录用考试法律专业基础-民事诉讼法、刑法(二)

法院、检察院人员录用考试法律专业基础-民事诉讼法、刑法(二)

法院、检察院人员录用考试法律专业基础-民事诉讼法、刑法(二)(总分:9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不定项选择题{{/B}}(总题数:45,分数:90.00)1.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哪种?______∙ A.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认为时机不成熟而停止犯罪∙ C.盗窃他人财物后,又返还财物的∙ D.犯罪分子自认为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而自动停止犯罪(分数:2.00)A. √B.C.D.解析:[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未终了阶段的中止和实行终了阶段的中止。

选项A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停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选项A正确。

选项B犯罪分子认为时机不成熟而停止犯罪,这是犯罪的中断进行,是行为人自我保护的一种伎俩,不是犯罪的中止。

C选项中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

因此不是犯罪中止。

选项D中,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目的已经实现的错误的认识,而并非主动停止犯罪。

选项D错误。

2.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

甲、丙______。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构成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不构成犯罪(分数:2.00)A.B. √C.D.解析:[解析]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甲具有杀害乙的故意,以欺骗为手段利用丙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

而丙并不知情,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间接正犯。

甲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3.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______∙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乙不成立盗窃罪∙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分数:2.00)A.B.C.D. √解析:[解析]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及答案

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及答案

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及答案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及答案》的内容,具体内容:法学常识是国考公务员考试必考题型之一,考生在备考期间需要平时多加积累,多进行试题练习,以下就由我为你提供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帮助你练习提分。

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一)1...法学常识是国考公务员考试必考题型之一,考生在备考期间需要平时多加积累,多进行试题练习,以下就由我为你提供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帮助你练习提分。

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一)1、>某市>劳动>部门发现某玩具厂使用一批不满15周岁的学徒工。

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B、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C、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D、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2、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罚金B、没收财产C、驱逐出境D、剥夺政治权利3、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4、张某骑摩托逆行,被交警李某拦下,李某口头决定对张某处以200元的罚款,张某要求李出示书面处罚依据和罚款收据,李说张是无理取闹,这一处罚决定,下列哪个说法正确的?( )A、无效B、违法C、可以取消D、决定不成立5、关于我国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不能被选为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D、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考公务员法学常识题答案1、答案: D解析: >《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的特点:刑法的阶级性;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过生日转天算年满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4-8章116-125页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犯罪故意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结果犯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犯罪故意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着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区别: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可以分为两类: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包括三种情形: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四手段错误: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五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六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又可分为两类: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第七章了;;;;挑着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排除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起因条件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注意2点: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五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例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二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中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中的刑罚种类有哪些刑罚指的是刑事案件中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主刑1.有期徒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判处的一种固定期限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分为三种:短期(不超过三年)、普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长期(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是指判处犯罪分子的主刑,刑期通常为终身监禁。

由于无期徒刑的刑期没有明确,仅需服刑人态度积极、表现良好,可能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

3.死刑:是指对严重犯罪行为的犯人处以最高刑罚的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因国家而异,一般包括枪决、注射死刑和电刑等。

二、附加刑1.罚金:是指判处犯罪人士除主刑外,还需缴纳给国家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犯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判决犯罪人士在一定时间内或者终身剥夺其担任国家公职、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等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法院根据犯人所犯罪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将犯罪所得或者用于犯罪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处以没收的措施。

没收财产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削弱他们的犯罪能力。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行为犯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根据法院判决判处的一种附加刑罚。

驱逐出境的目的是将犯罪分子驱除国门,以保障国家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5.废止公民权利:是指对犯罪人士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或者终身剥夺他们的一些公民权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三、特别刑1.拘役:是指判处犯罪人士在拘役所内进行集中管教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刑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含有劳动和教育改造等内容。

2.管制:是指判处犯罪人士在特定地点进行集中管控,限制他们行动自由的刑罚。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至2年。

3.监视居住:是指判处犯罪人士居住在指定地点,由监管机构进行监视和管理的一种刑罚。

监视居住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至2年。

公务员处理规定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干部犯罪被开除的法律依据(2011-11-07 16:44:33)转载▼标签:杂谈一、国企干部被判刑开除(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第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依据以上规定,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无须经济补偿!!三、公务员被判刑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相关规定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思考:刑满之后是否可以重新录用,从人函〔1999〕177号中好像可以,但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的;但事业编制人员和国企干部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各地市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中一般也规定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

刑法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刑罚: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基本刑罚,包括以下几种:a. 管制: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b.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c.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执行。

d.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由监狱执行。

e.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2)附加刑:附加刑是主刑的补充,包括以下几种:a.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b.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c. 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2.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拘留:对于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拘留。

5. 刑事和解: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恢复原状:犯罪行为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3. 修理、重作、更换:犯罪行为损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责任。

4. 停止侵害: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5. 排除妨碍:犯罪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6. 消除危险:犯罪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7. 返还财产: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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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

拘役是刑罚方法。

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从其性质上讲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

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犯罪分子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争取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获得假释,从而不至于终身关押。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

罚金是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而罚款是行政处罚,它由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这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就当然地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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