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基本准则(曲军)1

合集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

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

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

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

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2009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鉴证业务要素,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本准则第二条指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如图1所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

图1 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

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

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一、收入类审核要点1.1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要点1.评价收入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有效并一贯遵守。

2.将本年度各类收入与总账和明细账及有关的申报表核对。

3.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行为。

4.审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在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样品、投资、职工福利奖励、个人消费或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非生产方面时,是否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5.审查收入确认是否正确。

(1)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货款收到、或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付买方当天作收入处理。

应注意有无将当年收入转下年入帐或者虚记收入的现象;(2)采取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结合预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货物发出当天是否作收入处理。

应注意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或虚增收入等现象;(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作收入处理;(4)采取委托代销方式的,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当天作收入处理;(5)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6)建造合同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审查是否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作收入处理;(7)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的,审查是否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清单和银行交款凭证时作收入处理;(8)审查企业从购货方取得价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9)确认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的正确性,是否有虚列销货退回或者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10)审查销售退回的原因是否合理,销售退回的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登记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有无借销售退回虚减收入的情况。

6.审查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计价,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有无利用折让和折扣而存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于关联单位等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xx)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准备第七条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二)具有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能力;(三)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第八条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判断能否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2010-3-17 09:19 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第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

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2009年7月28日川价发〔2009〕127号)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

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鉴于本文收费项目属于中介服务涉企收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故此批复自2009年7月15日起仍以试行方式执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各方面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浅析


举证 责任是指纳税人有 向注册税 务师如实 提供涉 税资料的义务 ;结 果意义 的举 证责 任是指 当纳税人没有履 行行为意 义的举证 责任 或者履行责任有瑕 疵 , 导致发 生偷税 、
漏税行 为时, 应承担 相应 的法律后果。通过
的统一 操作 规程 。比如 : 涉税 鉴证 业务 的 种类 及范 围 、 税鉴 证 的效 力 、 税 鉴 证 涉 涉 报 告 的格式 、 出具 涉税 鉴证报 告 的税务 师 事 务所 等 中介 组织 的法 律责 任 , 以及税 务
公正原则 , 在充分调查研究 、 论证和计 算的 基础上进 行职 业推断和客 观评判展 开 了评
在此 情况 下 , 同 的税 务师事 务所 在从事 不
此 项业 务 时 ,出 具 的鉴 证报 告 是 仁者 见 仁、 智者见 智 , 五花八 门, 无统一 规 范。 因 此 , 盼 国家税 务 总局 、 亟 国家 注 册税 务 师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与 国 际 的 全 面接 轨 。
【 关键词 】涉税 鉴证 ; 鉴证准则 ; 制度浅析 ; 应对措施
20 0 5年, 国家税 务总局相继 出台了 1 3 但还缺 乏更明确 、更权威 的涉税鉴证 业务 的法定依据 ,严重制约 了涉税 鉴证报 告的 前我 国 的法 律规 范 体 系只 强 调 注册 税 务 师必须 向 国家提供 真实 的涉税 报告 , 虚假 的涉税报 告 一经查 证属 实 , 册税 务 师将 注 承 担包括 刑 事责任 在 内的法律 责任 ; 委托 人 在 委托 注 册税 务 师 就其 涉 税经 济 活动 作 出涉税 鉴证 时是 否应 承 担 举证 责 任 是
维普资讯
注 册税 务 师涉 税鉴 证 浅析
上 海 电视 大 学 闵 行 一 分 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原则。

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独立原则。

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胜任原则。

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责任原则。

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涉税鉴证业务承接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鉴证事项;(二)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三)鉴证期限;(四)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六)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七)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八)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九)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十)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二)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三)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涉税鉴证业务实施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第二十条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题;(二)编号;(三)收件人;(四)引言;(五)鉴证实施情况;(六)鉴证结果;(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八)报告出具的日期;(九)附件。

第二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证据第二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二)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三)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一)审阅书面材料;(二)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三)询问或函证事项;(四)观察活动或程序;(五)重新执行程序;(六)分析程序;(七)其他方法。

第三十条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一)证据相关性。

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证据合法性。

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证据真实性。

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充分性。

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一)税法标准。

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

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

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二)其他标准。

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

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

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一)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二)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三)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鉴证项目名称;(二)被鉴证人名称;(三)鉴证项目所属时期;(四)索引;(五)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六)证据目录;(七)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八)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涉税鉴证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