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所坚持三个“严抓”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细化工作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一问题,我提出以下细化工作措施:一、加强监管力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监管力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1.增加监管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2.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合规性。
3.强化矿山巡查和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矿工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制定并实施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矿工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三、加强技术装备和设施改造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技术装备和设施改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更新矿山生产设备,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自动化水平。
2.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等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3.推广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预案执行流程。
2.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矿山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
3.建立健全矿山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力量和技术水平。
五、加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与配合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合作与配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2.加强矿山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 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推动自然资源等部门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编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以利旧工程等名义违背安全设施设计的科学性,不得以最低价中标等理由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晋安监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12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提升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井巷开拓工程和出矿巷道顶板管理。
地下矿山井巷开拓工程包括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运输巷道、回风井巷、硐室和安全出口等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要在安全设施设计中予以确定。
出矿巷道距底板1.5m以上部分进行喷浆支护,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严格控制采场暴露面积,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二、加强通风管理。
地下矿山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采掘工作面班前和班中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超过6m的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通风。
三、加强井下动火作业管理。
地下矿山不应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确需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经矿长批准,派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井下严禁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
四、加强电缆管线吊挂管理。
地下矿山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电缆管线标准化吊挂,吊挂高度应大于运输车辆高度200mm,并且保持平直。
充填管路不宜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
五、加强采矿方法管理。
优先采用充填法和崩落法等采矿方法,严格控制房柱式采矿法的使用,除近水平和缓倾斜的中厚及以下矿体外,禁止使用房柱式采矿法。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2024年4月24日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矿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智能化建设是推动矿山安全发展、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蓬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统筹规划、政企联动、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到2026年,建立完整的矿山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矿山数据融合互通,实现环境智能感知、系统智能联动、重大灾害风险智能预警,全国煤矿智能化产能占比不低于60%,智能化工作面数量占比不低于30%,智能化工作面常态化运行率不低于80%,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繁重岗位作业智能装备或机器人替代率分别不低于30%、20%,全国矿山井下人员减少10%以上,打造一批单班作业人员不超50人的智能化矿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安监总管一〔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一)规范执法职责。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
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为认真做好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2月3日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把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以防范化解风险、遏制事故发生为目标,以实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为抓手,紧紧围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主题,开展“双控体系”和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攻坚行动,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和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不断完善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健全完善“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一岗一单一档一奖惩”制度(即:一个岗位、一个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个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档案、一个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记录)。
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按照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企业不同特点,分部门、分岗位、分对象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专业、分工种、分工艺完善岗位操作规程。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3)1.2 适用范围 (4)1.3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 (4)二、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5)2.1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基本框架 (7)2.2 风险辨识与评估方法 (8)2.3 风险分级标准与程序 (9)三、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职责 (10)3.1 矿山企业职责 (12)3.2 相关部门职责 (13)3.3 员工个人职责 (15)四、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流程 (16)4.1 风险辨识与评估流程 (17)4.2 风险分级流程 (18)4.3 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与实施流程 (20)4.4 风险管控效果监测与改进流程 (22)五、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保障措施 (23)5.1 组织保障 (24)5.2 技术保障 (27)5.3 管理保障 (27)5.4 培训教育保障 (29)六、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案例分析 (30)6.1 案例一 (32)6.2 案例二 (33)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云安监管函〔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8〕38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近期,全省连续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昭通市20天内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腾冲市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
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遏制事故,为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要充分认识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客观条件没有根本改变的客观现实,坚决克服多年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而思想麻痹、自我感觉良好的思想,严防未批先建、不按设计施工、不验收擅自投产、图实不符、“一张图纸混到终”、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露天采石场“一面墙”开采等问题反弹。
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关,防止建设项目“先天不足”。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范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范例》,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规范的“三项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外包工程管理、基层班组安全风险提示卡、看板管理、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风险辨识清单,完善风险辨识方式方法,绘制风险四色图。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按照生产实际绘制真实可靠的图纸资料(包括生产现状实测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建立系统完善、运行可靠的机械通风系统,按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自救器,提升系统必须定期检测检验,所有动火作业一律实行作业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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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派出所三个“严抓”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2013年10月15日上午,矿山派出所所长付俊,组织全所民警职工召开会议,吸取“北漂”青年小周为办理护照返乡6次事件的经验教训,学习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会上,所长付俊要求三个“严抓”,以提升户籍窗口的服务质量。
一、严抓窗口民警的工作理念、仪容仪表落实“人要精神”的窗口服务形象。
树立爱岗敬业、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
同时加强对窗口民警仪容仪表的检查监督,狠抓“稀、松、散”现象,全面树立良好的窗口服务形象。
二、严抓窗口接待群众、业务办理的服务质量,落实“说话要和气”的窗口服务态度。
积极组织民警学习《接处警工作制度》、《值班备勤制度》、《青州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接待人民群众耐心细致,语言文明。
坚决杜绝窗口服务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拉、刁难”等现象。
三、严抓窗口的作风建设,落实“办事要公道”的窗口服务作风。
第一,细致的研读娄底市局下发《户政业务资料汇编》,加深对户政业务的熟悉,不断提升户籍业务素质。
第二,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
遇到当事人到窗口办理业务但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绝不能让群众无故多次往返,并且发放我所制作的“户籍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将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材料列出清单,以免群众因记不全而不得不往返。
坚持三个“严抓”切实提升窗口的服务水平,打造服务人民群众的“温馨窗口”“文明窗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及公安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