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基本内容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是公文程式。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1 2 3 4 5 6 7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乡士、遂士 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 (3)罪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 ①内容: 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

中国法制史--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司考经典讲义)

中国法制史--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2、“礼”与“刑”的关系: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婚姻缔结程序:“六礼” (3)婚姻关系的解除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三)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 2、竹刑。 3.铸刑鼎。 (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变法的主要内容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2、刑罚 (1)笞刑。 (2)徒刑。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 (4)肉刑。

(5)死刑。 (6)羞辱刑。 (7)经济刑: (8)株连刑: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3.刑制改革的内容。 4.刑制改革的意义。 (三)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2、恤刑 3、亲亲得相首匿。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 魏律》。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3)《北魏律》。 (4)《北齐律》。 (5)法律形式的变化。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确立 (3)“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4)刑罚制度改革。 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二是规定流刑。 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 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6)死刑复奏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则始于曹魏。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皆为当时名儒。其学术思想属于儒家系统。刘邵曾受命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有精湛研究,著《乐论》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阵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从奏疏辄引《诗》经、《礼》经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张崇德布化。魏律在这些名儒的编纂下,内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如恢复复仇的法定地位。《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至西汉逐步禁止①。虽然事实上存在复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魏初也禁复仇,但太和修律时又恢复了复仇为法定行为,魏律规定:“贼计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又秦汉有异子之科,为商鞅变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纽带,促进经济发展。但与《礼记》中:“子无异财”的经义相悖,魏律正式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予无异财”。再如《周礼·秋官》有八辟丽邦法,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官僚以法律特权,有罪先请,议而从轻,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实行一刑制。但至汉代,贾谊等大儒重新鼓吹、刑不上大夫”。曹魏正式以八议八律,用法律形式承认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此后,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唐皆以八议八律,成为固定的法律制度。 晋律也出于名儒之手。杜预精于经籍,自称有“《左传》癖”,撰《眷秋左氏集解》;荀f “明三礼”,“知朝廷大仪”。在法律内容上,晋律“峻礼教之防”,如“重奸叔伯母之令”,“崇嫁娶之要”,首创“准五服以治罪”,使“依服制定罪”成为封建司法原则,正如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所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①关于汉禁复仇,有不同意见。史载确有复仇之例,但属非法。建武初,桓谭上疏,认为私仇结怨,子孙相报,结果加深忿恨,以至灭户殄业,建议“今宜申明旧令”,禁止复仇,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故知汉有禁复仇之令。 创造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南朝完全沿袭晋律,与儒家系统一脉相承,北朝法律亦是秉承华夏儒学之正宗,在法典史一章已详述。尽管拓跋氏处于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早期律令中带有一些落后的因素,但整个法制系统是本于儒家学说的。特别是后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定律,是儒化最突出的例子,但由于后周律过分注意形式上的复古,不能适应已发展的社会环境,故很快被淘汰了。 除了儒家取代法家编纂法典,进行儒家学说的渗透外,注律也全盘儒化。曹魏明帝规定注律只能采郑玄之说,不能杂用其他解释,确认了儒家释律的唯一合法地位,从而排斥了其他学说的解释法。晋律亦规定:“凡为驳议,当合经传。”北朝凡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律令的运用及审判也儒化。春秋决狱在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存在,尤以北朝为突出。司法官员在决狱时,往往曲法全礼,对一些出于孝道,符合三纲五常道德规范但却触犯法律的案例,都不卒决,以疑狱上报,最终多是赦免有罪。(如晋的王谈《太平御览·刑

最新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精品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 11.官当入律 12.准五服制罪 13.重罪十条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 16.清议禁锢 17.三省制度的发展 18.登闻鼓

19.死刑复奏制 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制史:魏晋 南北朝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下面是凯程考研小编和大家分享中国法制史各个阶段朝代的分析题,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基本内容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是公文程式。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1 2 3 4 5 6 7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 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 B.格 C.科 D.比 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 B.“举以为收孥”√ C.“腰斩” D.“收爵禄” 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 B.北魏 C.南陈 D.西晋 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贞观律 “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公元581) 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①《魏律》。当曹操在位,值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他在名义上仍为汉相,也缺少制定新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依汉律。曹操的监狱是游动的,随着军队转移。他是一个乱世枭雄,用人不拘一格,杀人也不按规矩出牌。据《曹瞒传》载:“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知识点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2、“礼”与“刑”的关系: A、“出礼入刑”。 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2、婚姻制度3、继承制度(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知识点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2、刑罚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4.刑制改革的意义。 (四)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2、恤刑 3、亲亲得相首匿。 知识点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2)《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3)《北魏律》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5)法律形式的变化。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确立 (3)“重罪十条”的产生 (4)刑罚制度改革。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5)死刑复奏制度。 知识点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的司寇 (2)秦汉的廷尉 (3)北齐的大理寺 2、御史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 (2)汉代的“秋冬行刑”。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知识点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制定过程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2、六赃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知识点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制也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来探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1. 先秦时期 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礼法为主,即以礼治国。礼法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通过礼仪、规范和惯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当时最著名的礼法著作是《礼记》和《尚书》。 2. 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他颁布了《律令》和《法章》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以律为主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汉武帝时期,又推行了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即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为主,以宽为本的制度。当时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晋律》和《南北朝律》。这些法

律不仅对犯罪进行了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律文件,宋朝时期颁布了《大宋律》和《大宋宪书》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5. 元明清时期 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元朝时期推行了“一律、一官、一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鞠书》等法律文件,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御定常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 现代时期 进入现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典》和《民法典》,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史(打印版)

中国古代法制史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篇数总结 法经6篇 汉九章律9 曹魏律18 北魏和晋各20 北齐12 大明7 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 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 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 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 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 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 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 夏商周就有流刑 只是北周分为五等 西周司寇 秦汉廷尉 南北朝大理寺 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 1.曹魏《新律》/《魏律》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 (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 (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6)规定新五刑制度 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 3.南朝立法: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4.北朝立法: 魏《北魏律》(20篇) 东魏《麟趾格》 【最早以格的独立法典】【秦课汉科北魏格】 北齐《北齐律》(12篇) 西魏《大统式》 【式源于秦朝,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西魏这一部是最早以式的独立法典】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 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 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 A.《九章律》 B.《越宫律》 C.《左官律》 D.《傍章律》 正确答案:C 解析: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左官律》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框架结构。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2.在秦代,“贼杀伤,盗他人”属于( )。 A.公室告 B.非公室告 C.公罪 D.私罪 正确答案:A 解析:秦朝对起诉有严格的限制。秦朝把“贼杀伤、盗他人”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杀人、偷盗犯罪行为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以及“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强告,还要以所告之罪予以惩罚。故选A项。公罪和私罪属于隋、唐时期的罪名。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3.将刑名律改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曹魏律》 正确答案:C 解析:《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晋律》在刑名之后添法例,二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性质。知识模块:秦汉三

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4.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正确答案:C 解析:《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5.杖刑是由( )政权创立的。 A.北魏 B.北齐 C.隋朝 D.宋朝 正确答案:A 解析:北魏时期增设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这为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6.《曹魏律》一共( )。 A.12篇 B.18篇 C.20篇 D.9篇 正确答案:B 解析:《曹魏律》一共18篇。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7.秦朝把庭审案件称为( )。 A.诏狱 B.讯狱 C.鞫狱 D.治狱 正确答案:D 解析:在秦朝,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知识模块: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8.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式,指的是( )。 A.封诊式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 《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 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绿博士制度为西晋以后所继承,其实女博士摄于大理市编制增至四人。 三、三省制与九品中正制【考纲内容】 (一)三省制度的初步确立 曹魏初期,尚书台正式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后称尚书省。尚书省常设的长官是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省成为了国家各项政务的总汇机关,随着其地位的提高和组织机构不断扩充,尚书令和尚书仆射成为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中书省设立后,尚书省逐渐缩小权力,仅仅为中央执行机关。 魏文帝时期尚书省的行政权逐渐向中书省转移,为协调二省,曹魏政权规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尚书省为执行机构。中书省设中书监、令,下设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和主书、主事等属官。 门下省以备皇帝的顾问应对,并掌管诏书和章奏之事,逐渐成为中央行政机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实用版) 目录 一、引言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1.古代法制史 2.中古法制史 3.近现代法制史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四、结论 正文 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为我们了解人类社会的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法制史的发展历程同样悠久且丰富。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研究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1.古代法制史 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制发展。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治观念,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秦汉时期,国家开始实行统一的法制,典型的如秦朝的《秦律》和汉朝的《九章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逐渐演变为官僚法制,法律地位日益降低。 2.中古法制史 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制发展。唐朝时期,法制

进入了繁荣时期,制定了《唐律疏议》等重要法典。宋朝时期,法制进一步完善,典型的如《宋刑统》等。元明清时期,法制逐渐走向严密和复杂,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法治发展的现象,如“文字狱”等。 3.近现代法制史 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后至 20 世纪初中国的法制发展。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并逐渐进行法制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等。20 世纪初,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我们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总结历史经验,推动当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还有助于我们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信心。 三、结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部宏大的历史画卷,它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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