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合集下载

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

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

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省、地、县有关精神,我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现在起全面展开,并在7月5日前完成换届选举。

县委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十分重视,于5月30日召开了全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做出了全面的部署。

今天我们召开会议,既是学习贯彻中央、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会、培训会,也是研究部署我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动员会。

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进一步贯彻省、地、县关于换届选举的有关精神,学习传达县委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学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青海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刚才,书记传达了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会议精神,并对这次人大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到这次换届选举的实际工作中去。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是在“十二五”规划开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巴燕的关键时期进行的。

是我镇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是最广泛、最基础、最直接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

顺利完成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的巩固,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对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任务重。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要在同一个选举日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增加了换届选举组织的难度。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7.18•【字号】•【施行日期】1984.07.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和其他市、县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所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26•【字号】•【施行日期】1983.1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审议的主要议题;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今冬明春,新一轮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选举。

这是进入新时代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十条第一款),并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第二款)。

因此,依法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组织保障和法定要务。

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践,就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等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职位设置以及人员构成范围,选举法没有规定;但是,省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一般有原则规定。

例如,《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镇一级“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同时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选举时间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
间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各乡、民族乡、镇,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代表选举的,可以推迟一个月。

代表选举完成后,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市、区)、乡(镇)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23
【实施日期】198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失效]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九章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9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及县级代表的选
举。

第二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

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

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行《选举法》、《若干规定》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研究确定。

(一)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八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人至三百二十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二十人至三百九十人;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山区、坝上和沿海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应产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八十五人至二百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七十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七十人至三百四十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四十人至四百人;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五人。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一百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