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3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系统管理操作 (3)第四章登陆系统 (4)第五章开户建立印鉴卡 (4)第六章审核印鉴 (5)第七章印鉴变更 (5)第八章销户 (5)第九章特殊业务 (6)第十章验印 (6)第十一章报表统计 (7)第十二章验印平台的使用规范 (8)第十三章附则 (8)附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脑验印系统的管理,控制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电脑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脑验印系统是为了适应本行综合业务需要,针对印鉴电子化管理而开通的,可以对印鉴进行存储、管理和识别,满足异地调用客户信息和印鉴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验印是电脑验印系统利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处理后的待验印鉴与预留印鉴相比较,从而得出检验结果的过程。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负责电脑验印系统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分行、支行负责电脑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总行负责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统一管理全行电脑验印系统的软件版本、技术维护和验印系统与相关系统的软件接口,保障电脑验印系统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系统管理操作第八条系统管理包括柜员管理、系统设置、账户类型管理、支行撤并、平台设置、权限管理等。
第九条柜员管理是根据人员配备设置,可在系统菜单中增加或删除柜员、修改柜员权限、迁移柜员等。
第十条系统设置是根据需要设置账号前缀、新旧印鉴并行期和分、支行节点号。
第十一条账户类型管理是根据结算要求设置各类人民币结算账户类型和代码。
第十二条支行撤并分为机构撤并和账户撤并两种方式,机构撤并实现由一个机构并入另一个机构;账户撤并则实现一个机构个别账户并入另一机构。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为,防范资⾦风险,保证电⼦验印系统安全、⾼效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电⼦验印系统是采⽤电⼦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印鉴录⼊电脑储存,建⽴电⼦印鉴库,在办理各类⽀付业务时,通过电⼦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电⼦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集中处理,分⾏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异地⽀⾏或⽹点进⾏建库,必须经总⾏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常⼯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使⽤电⼦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点。
第⼆章部门职责划分及⽤户管理第六条总⾏运营管理部门为电⼦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作。
第七条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形式向总⾏反馈系统运⾏情况。
第⼋条分⾏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管理部门,负责电⼦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络⽀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条分⾏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管理,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被非法侵入。
(二)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确保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性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由本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身份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二)权限管理:根据用户角色分配相应的操作权限;(三)业务处理:支持各类电子印鉴的验印业务;(四)安全审计: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便于追溯和审计;(五)系统监控: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信息。
第三章验印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前,应先进行身份认证。
第八条用户在办理验印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选择验印业务类型;(二)输入验印信息,包括印鉴类型、印鉴号码、金额等;(三)提交验印申请;(四)系统自动进行验印,并将验印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九条验印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核对验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及时处理验印申请,不得拖延;(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电子验印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维护公文交换、资金结算等业务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我行为公文签署、资金划转、出具证明等各类业务提供图像式验印服务所开发的软硬件系统。
第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数据的独立和保密。
第五条我行各级行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验印系统管理第六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按照涉及保密级别不同的业务需求分级管理。
由行领导批准设立业务管理组,具体分级原则由业务管理组制定。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掌握电子验印系统的安装、使用、备份、更新等相关技术知识,定期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正确操作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第九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和安全信息,不得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未经行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电子验印系统的配置、参数等重要信息,不得随意添加、删除、修改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处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不得违反业务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业务管理组负责,应采取多重防护措施,确保业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窃取和篡改。
第十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无漏洞。
第十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使用专用安全设备,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善处理。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四)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五)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六)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七)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八)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九)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十)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规定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旨在规范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提高对客户签章的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电子验印的所有机构。
3、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3.1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电子验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增加和删除各分支机构名称及号码,以及对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的管理。
3.2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管理。
3.3支行3.3.1 负责审核客户预留印鉴卡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完成预留印签卡及相关账户信息的录入和修改;按照正确的操作方式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客户签章。
3.3.2 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录入、复核、授权、核验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等操作的人员均为验印操作员,操作员号码为6位,每个操作员都使用自己在核心系统的柜员号,不够6位的在号码前加“0”补齐,初始密码为6个“1”,首次登录系统时必须先更改密码,一定要严守密码口令,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验印操作员按柜员级别不同划分为四类:a)支行管理员:管辖行副行长、经办行行长及业务主管为支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各操作员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等管理,对印鉴卡修改、抽卡和删除等业务操作进行授权,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b)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业务主办为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负责开户的复核,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c)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主要办理对公转账业务的综合柜员为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负责印鉴卡的开户录入、变更、抽卡、修改、销户、删除等业务的操作,各类业务凭证的登记,签章的核验,查阅客户资料信息,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各类工作日志等。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我行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保障业务审核审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设立的所有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
三、工作原则(一)合规审批原则。
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我行各项内部制度和规定,并应经过合法、规范的审核程序。
(二)安全保密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该确保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证系统和数据完整性,杜绝非法操作和恶意攻击。
(三)提示与纠错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提示和自动纠错功能,保证审核人员的操作准确性。
四、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一)审批权限的分配我行应根据岗位职责,分配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权限,并严格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二)审核流程的规定1. 我行应根据对业务审核审批的要求,建立完整、系统的审核流程,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审核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初次审核、复核、最终审核等环节,并设置相应的审核人员和责任人进行管理。
3. 对于重要的业务审核审批,应增加审核环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结果的正确性。
(三)安全管理的加强1.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加密等安全管理功能,并通过技术手段、人工操作、安全管理等多种方式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2.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升级,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我行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操作管理的规范1.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细节,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我行应设置操作记录和审批记录,记录操作和审批的过程和结果,为后续追溯和统计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鉴卡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公业务通兑,提高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障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支行和网点,要求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由杭州联合银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业务处理、建立印模、人员管理、数据库查询、印模更新查询、处理结果查询、设备参数调整、系统参数设置、人员修改查询、登陆查询、退出。
第三章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第七条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八条验印系统超级用户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支行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
各营业部、支行可按业务需要设置二至三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各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行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其中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
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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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我行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子自动验印系统,以实现印鉴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库、批量自动验印系统和客户终端三个系统组成。
全行电子印鉴库由总行库和分行库组成。
总行印鉴库存贮全行所有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全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
分行印鉴库存贮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
总行和分行印鉴库互为备份,按不同的权限提供印鉴管理、审核验印、报表统计、系统管理、业务用章管理等功能。
批量自动验印系统主要由总(分)行使用,向采用集中处理业务的总(分)行营运部门提供批量验印服务。
客户终端由电子验印平台和验印系统终端组成。
由业务人员使用,主要用于总(分)行建库中心新增、变更客户预留印鉴,客户信息维护;机构柜员审核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查询统计本机构验印日志等业务。
第四条全行所有业务机构,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审核客户预留印鉴。
第五条安装电子验印系统的电脑设备应专机专用,禁止在电脑设备中安装危害电子验印系统安全的应用软件。
第六条电子验印平台属于精密仪器,不同的光线和水平位置均会影响验印效果,必须存放在相对稳定和封闭营业柜台。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装。
如果验印终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告本行设备管理人员或总行信息技术部。
第三章柜员设置和权限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分为管
理类和业务类两种。
管理类包括总行系统管理员、总行主管、
总行票据中心主管、分行总经理、分行主管和网点主管六类。
业务类包括总行票据中心验印操作员、分行建库组长、分行印鉴卡库管员、分行建库员、网点柜员五类。
第九条总行系统管理员由系统自动生成,拥有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凭证类型管理等最高权限。
负责系统参数设置、开设总行主管和授权等业务,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担任。
第十条总行主管由总行系统管理员开设,拥有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凭证类型管理、印鉴卡查询、系统日志查询等权限。
负责系统参数设置、全行辖下各业务级别和机构设置,人员工号、权限开设调整,以及负责指导全行辖下机构建设、维护印鉴库等业务,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业务主管担任。
第十一条总行票据中心主管拥有印鉴卡查询、验印日志查询等查询权限。
负责处理总行印鉴库及全行范围票据集中处理验印系统业务中的各项查询业务,由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中心主管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分行总经理拥有本分行辖下的印鉴卡查询、系统日志查询、验印日志查询等查询功能,以及本分行辖下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等管理功能。
负责本分行辖下验印系统查询业
务和人员工号、权限开设调整等业务。
由分行营运业务部门总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分行主管由分行总经理开设,拥有本分行辖下的除挂失、解挂等特殊操作外的所有功能。
负责指导本分行及辖下机构建设、维护印鉴库,以及人员工号、权限开设调整等业务。
由分行负责建库中心的部门主管担任。
第十四条网点主管由分行总经理或分行主管开设,拥有本网点辖下除机构管理、权限管理、凭证类型管理、系统设置、系统日志查询、解挂、挂失等外的所有功能。
负责本网点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印鉴卡和验印日志查询、指导网点柜员正确开展电子验印业务等工作。
由网点主管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总行票据中心验印操作员由总行主管开设,拥有对全行印鉴库的票据验印、公章验印、全图像验印等功能。
负责处理全行集中处理业务时的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由总行票据中心验印操作员担任。
第十六条分行建库组长由分行总经理或分行主管开设,拥有除管理类和验印操作菜单外的所有查询、统计功能,以及印鉴卡信息资料开设修改、撤销、挂失、授权等操作功能。
负责分行建库组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印鉴卡和印鉴卡和验印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