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
根据《统计法》的要求,国务
院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从而明确统计工作的具体
实施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统计主
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地方统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方式。
2. 统计调查和统计调查对象:规定统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确定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和标准。
3. 统计资料的收集和保存:规定统计资料的收集、报送和保存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统计工作的保密和使用: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资料的保密义务,规定统
计资料的使用范围和规则。
5.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违反统计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和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
数据的真实可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能够有效地加强
统计制度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为国家发展和决策提供可靠的统计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6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统计法全文

统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坚持依法、独立、自主、民主原则。
第三条国家统计机关是负责国家统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统计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基础,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发布。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家统计机关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地方统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调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统计工作应当保护统计机密,统计工作人员对获得的统计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机密。
第三章统计主体和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是统计工作的主体。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配合进行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可以通过面对面访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国家统计机关和地方统计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统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应当按照统计法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发布。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九条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制定统计数据发布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统计法法律法规

统计法法律法规统计法法律法规1.什么是统计法?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那么。
2.统计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7.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那么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一是内容法定;二是主体法定。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政府统计有三大功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13.什么是统计负责人?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
不单设统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应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14.什么是统计人员?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15.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素质有何要求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中国国家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规范了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解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它强调了统计工作应当以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和可比为原则,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它明确了国家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同时,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程序。
它要求统计机构收集统计数据时,必须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统计机构应根据法定要求进行数据的加工和分析,确保发布的统计数据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强调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责任。
它规定了国家统计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对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确保统计工作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和可比的重要法律。
它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科学展开,为构建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的统计支持。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全文共有53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活动的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统计保密和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以下对统计法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条规定了统计活动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统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国家决策、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统计基础。
统计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统计活动。
第二条规定了统计活动的基本原则。
统计活动必须坚持真实、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制定统计制度和标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统计机构可以向各类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查统计数据,但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数据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
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统计报告,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方便各方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统计保密。
统计机构应当对从事统计活动中获得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统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于破坏统计机构设施、拒绝执行统计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滥用统计权力、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统计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保护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同时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调查、发布以及统计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统计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该法,统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和反映国家的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状况,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决策、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持。
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原则,即统计工作必须由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并根据专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则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
按照该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建立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执行统计任务,保证统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该法,进行统计调查必须依法依规,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隐瞒提供和篡改数据。
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该法还规定了制止妨碍统计调查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明确了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保密。
根据该法,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无偏倚地为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提供。
同时,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条例,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该法规定了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工作的监督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统计工作也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
此外,在统计工作中有不遵守法律、规章和制度的行为,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最后一章是关于附则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统计机构的实施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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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第一章综述第一节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的、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理解点:1.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2.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理解点:特殊性是针对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设速描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
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理解点: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比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
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第三,《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四,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议,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一是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是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
新统计法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全方位制度设计和创新,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统计法》宣传的口号就是: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实效性。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第一节统计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二节统计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
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第三节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第四节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第一节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
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第二节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