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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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规课件

1、统计法规课件

统计法规笔记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调查对象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个体工商户(4)个人3、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4、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1、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2、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间隔13年?)3、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发布实施,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

统计法规-职称考试专用

统计法规-职称考试专用

统计法规1.把握统计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效力和基本原则。

基本特征:1.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2.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效力: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仅次于宪法)、统计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统计法规(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和统计制度。

基本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二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放弃职权、滥用职权三、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统计资料保密原则:《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2024版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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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培训•统计法律法规概述•统计法的基本内容•统计调查与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目录•统计执法与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意义和价值统计法律法规概述01CATALOGUE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

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政府决策、企业管理和公众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重要依据。

030201早在古代,中国就有了关于人口、土地、赋税等方面的统计法规和制度。

古代统计法规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和西方统计学的传入,中国开始建立近代统计法规和制度。

近代统计法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统计法规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计法规体系。

现代统计法规统计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统计法的基本内容02CATALOGUE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宗旨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原则统计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及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基本概念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等基本概念。

术语解析如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依法必须履行统计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料等。

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律制度统计法律制度是统计工作的基石,依法统计是中国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中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为补充,比较健全的统计法律制度。

一、统计法律制度基本框架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中国现行统计法律制度可概括为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一)统计法律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统计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新《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责任等。

二是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

此外,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海关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法》、《防沙治沙法》、《职业病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保险法》、《预备役军官法》、《节约能源法》、《广告法》、《草原法》、《港口法》等多部法律中也有关于统计方面的规定。

(二)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
1.1 统计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
1.2 统计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
1.3 统计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统计主体和机构
2.1 统计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2.2 统计主体的权责和义务
2.3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调查
3.1 统计数据的范围和内容
3.2 统计数据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3.3 统计数据的调查方式和技术
第四章:统计报告与发布
4.1 统计报告的制定和审核
4.2 统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4.3 统计报告的发布和公告
第五章:统计保密与数据安全
5.1 统计保密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5.2 统计保密的范围和责任分工
5.3 统计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统计违法和行政处罚
6.1 统计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种类
6.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6.3 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申诉途径
第七章:统计执法与监督
7.1 统计执法的职责和权力
7.2 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方法
7.3 统计监督的机制和措施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表格
附件二、统计法律法规适用的区域划分图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表格
附件二、统计法律法规适用的区域划分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统计法律法规:指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和规章,包括国家统
计法、统计条例等。

2、统计主体:指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报告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国家统计机关、统计制度内的各级统计机构、样本调查对象等。

3、统计机构:指负责组织和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统
计局、省级统计局、市县统计局等。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引言概述:统计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科学工具,其在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统一统计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旨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

正文内容:一、《统计法》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必要性和普遍性原则:统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需要,面向全社会。

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权力。

统计保密原则: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护统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统计制度原则: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2.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统计调查:统计机构依法进行普查和抽样调查,获取必要的统计数据。

统计报告和发布:统计机构负责按照法定程序报告和发布统计数据。

3.统计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或妨碍统计调查的行为,将按照法律进行处罚。

法律保护措施:对于泄露统计秘密、滥用统计权力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4.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的建设: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统计制度。

统计标准的制定: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和修订统计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的比较性和准确性。

二、《统计资料保密条例》1.统计资料的保密范围和原则保密范围:统计资料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得到保护。

保密原则: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统计资料的机密性。

2.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合法使用: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使用统计资料。

统计报告和发布:统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和发布统计资料。

3.统计资料的保护措施保密责任和义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保密技术和措施:统计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技术和措施,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性。

三、《统计工作资料管理办法》1.统计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统计资料的收集:统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各类统计资料。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统计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8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9月5日颁布的文件。

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开始执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是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9月14日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7、《土地调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2月7日公布。

条例共分为总则、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等7章。

旨在更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8、《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

由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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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统计法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一、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l983年12月8月3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二、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该行政法规于l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一、统计管理体制概述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二者具有不同的优点。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3)部门统计系统2.经费管理方面3.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2)部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统计机构的职责(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二、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2.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法》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1.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法》第11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1)必要性原则(2)可行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4.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5.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依据《统计法》第l5条的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查活动。

二、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1)周期性普查周期性普查是指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2)抽样调查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法。

(3)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4)利用行政记录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统计标准1.统计标准的概念《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2.统计标准的制定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统计调查经费《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蠢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1.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2.统计执法检查员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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