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重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的抽样、检测、结果上报等方面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3、定义3.1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时所开展的抽样检测,并按规定对监测结果进行处理和信息公布的活动。
3.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考核,并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4、抽样4.1准备工作4.1.1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后,结合受检单位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具体情况,组织抽样人员学习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4.1.2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时间、编号、样品个数、监测项目、监测依据等。
4.1.3准备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
4.1.4主动与协助抽样单位联系,做好抽样前的相关工作,避免提前向被抽检单位透露具体抽样方案。
4.2工作程序4.2.1由农产品质检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完成全部抽样工作。
每次抽样不少于2人。
4.2.2抽样人员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任务下达单位的正式文件、工作证或身份证等。
4.2.3抽样工作应独立完成、现场抽样、对抽取的样品据实付款,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协助抽样单位可陪同抽样,协助做好抽样工作。
4.2.4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4.2.5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准确、客观、完整填写抽样单,字迹要清晰、工整。
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费者 对 G 认 知认 可 度 不高 G P A AP的实施 增 加 了
生 产者 成本 。而 通过 G P认 证 的农 产 品在 国内 消 A
费 市 场上 没 有 明显 价 格 和 销 量 优 势 部 分 地 区 的 G P认 证产 品不 能 得 到 国 际市 场 的认 可 .损 害 了 A
公 路 .促 进 G P生产 经 营 向现 代 化 、信 息 化 方 向 A
发 展 。 ( )大 力 发展 GA 6 P龙 头 企 业 ,建 立 规模 化
G P A 生 产 基地 .推 进 “ 司 +基地 +标准 化 ”管 公
理 模式 。 7 ( )研究 G AP生产推 广技术 ,要 充分 应用
[ ]牟 少 飞 ,朱 或 ,樊 红 平 等 . 太 地 区 各 国实 施 良好 农 业 3 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操 作 规 范 ( A ) 概 况 及 启 示 ,农 业 质 量 标 准 ,2 0 G P 07
( ) 5 6 3 :1 -1 .
[ ]孙 红 旭 ,于 成 锁 . 4 良好 农 业 规 范发 展 探 讨 ,农 业 科 技 与
好 宣传贯 彻 《 生乳 》 国家 标准 有关 工作 的通 知 。 知要 求 : 1 通 ( )充 分认 识宣传 贯 彻 《 生乳 》 国家 标准
的重要意 义 。( )认 真组 织 《 2 生乳 》 国家标 准贯 彻执行 工 作 。 ()加 强生 鲜乳 质量 安 全监 管能 力建 3 设 。 ()切实 做好 《 4 生乳 》 国家标 准宣 传 和培训 工作 。 ( 自中国农业信 息 网) 摘
相 关产 业 的现代生 物 防治技 术 、物理 防治技 术 、有 机 堆肥 技术 、沼气 技术 和新 品种 培育 技术 等农 业可 持 续发 展技 术 ,为 GA 发展 提供 配套 服务 。 8 P ( )加 强 与 国 际 间 的交 流 与 合 作 .取 长 补 短 ,推 进 我 国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沪牧医办[2011] 32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沪牧医办[2011] 32号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光明食品集团及各生鲜乳收购站: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现将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附件:生鲜乳收购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等第一责任者意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以下简称投入品),以及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运输生鲜乳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投入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采购进口投入品还需查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并建立投入品供货商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四条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完整,并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有说明书,字样清晰;(二)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与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三)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四)在保质期内。
第五条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完整无破损;(二)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三)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附具中文标签;(四)在保质期内,且无霉变、结块。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黔农委函〔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农委,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8〕1号)要求,我省将继续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
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抽样、检验,并进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
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同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一)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切实抓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
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年度监测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并配合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完成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的实施,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农业部进一步部署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个 产业 技 术 体 系 项 目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工 作 。做 好 “ 一 十 五 ” 技 支 撑 计 划 5个 重 点 项 目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管 理 , 成 科 完 “ 禽 健 康 养 殖 与新 型 工 业 化 生 产 模 式 研 究 与 示 范 ” 项 目 畜 各 课 题 总 结 和 项 目验 收 工 作 , 取 ” 鸡 育 种 ” 究 专 项 立 争 蛋 研
项 实施 。 ’
加 强 草原 保 护 和 建 设 。 护 国家 生 态 安 全 维
进 一 步 完 善 草 原 生 态 补 偿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 实 专 项 资 落
金 , 织 实 施 好 试 点 工 作 。编 制 完 善 《 国 草 原 保 护 建 设 利 组 全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大 纲 》 制 定 完 善 退 牧 还 草 、 津 风 沙 源 治 , 京 理 等 工 程 政 策 措 施 . 加工 程 建 设 内容 、 大 建 设 范 围 、 增 扩 提 高 建 设 补 助 标 准 . 长 补 助 期 限 ; 续 组 织 实 施 好 现 有 的 延 继
保 护 条 例 》 立 法 进 程 , 合 国 家 有 关 部 门尽 快 建 立 草 原 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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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主 产 省 份 的专 项 跟 踪 监 测 ;启 动 蛋 鸡 全 代 次 监 测 计 划 , 按 照 “ 代 —— 父 母 代 — — 商 品代 ” 构 , 行 生 产 和 效 益 祖 结 试 情 况 监 测 ; 备 建 立 1 主 产 省 份 的 3 3个 奶 牛 生 产 重 点 筹 3个 1 县 的 监 测 体 系 。加 强 畜 牧 业 生 产 形 势 调 研 . 握 畜 牧 业 生 把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以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以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作者:徐正国,张兴军,赵惠梅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2015年第8期徐正国,张兴军,赵惠梅(宁夏灵武市农牧局 750400)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给奶业健康发展和消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对此国家积极采取措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束了生鲜乳市场无人监管的局面,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生鲜乳监测纳入常态化,国家农业部、各省市农牧厅、地市农牧局三级农牧部门每年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及药物残留专项监测,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点及运输车辆实现了全覆盖。
1 目前开展主要监测项目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8一内酰胺酶、硫氰酸钠、抗生素残留及黄曲霉毒素M,7种违禁物。
1.1 非法添加类1.1.1 三聚氰胺化学式为C3 H6 H6,俗称蛋白精,分子式为1,3,5-三嗪-2,4,6-三氨基,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被用作化工原料。
它是白色单斜晶体,几乎无味,微溶于水(3. 1g/L常温),可溶于甲醇、甲醛、乙酸、热乙二醇、甘油、吡啶等,不溶于丙酮、醚类,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
三聚氰胺是氨基氰的三聚体,由它制成的树脂加热分解时会释放出大量氮气,因此可用作阻燃剂。
它也是杀虫剂环丙氨嗪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危害:导致婴幼儿肾结石。
1.1.2 皮革水解蛋白粉皮革水解蛋白粉就是利用皮革下脚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经水解而生成的一种粉状物,因其氨基酸或者说蛋白含量较高,故人们称之为皮革水解蛋白粉。
这种“蛋白粉”中混入了大量皮革鞣制以及染色过程中添加的重铬酸钠等有毒物质。
危害: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皮革水解蛋白粉的食物,会使铬重金属离子被人体吸收、积累,导致中毒,使人体关节疏松肿大,甚至造成儿童死亡。
1.1.3 β-内酰胺酶β-内酰胺酶是细菌生产的能水解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物质。
β-内酰胺酶是细菌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产生抵抗和耐药性重要的产物,是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耐药细菌分泌的一种胞外酶。
生鲜乳检测及判定方法

生鲜乳检测及判定方法(一)三聚氯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O.05mg∕kg,高出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氧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
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二)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T/TDSTIA017-2019)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
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三)B-内酰胺酶应在当地采用快速法进行检测筛选,生羊乳样品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3U∕m1.,生水牛乳样品快速法的检出限不高于lU/m1.、其他样品快速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1.o高出检出限的样品,依据《生乳中B-内酰胺酶的测定》(NY/T3313-2018)(第一法)进行确证,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四)硫氯酸钠依据《生乳中硫氟酸根的测定离子色谱法》(NY/T3513-2019)进行确证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五)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2017)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05mg∕kg即为不合格。
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六)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辂的测定》(GB5009.123-2014)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5009.268-2016)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O.3mg∕kg即为不合格。
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七)汞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17-2014)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5009.268-2016)检测总汞,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总汞含量大于0∙01mg∕kg即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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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
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
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
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
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
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
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
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
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
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
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
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
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