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完整的流程操作细则

合集下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二)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三)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指引》第八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新股上市流程

新股上市流程

新股上市流程
新股上市是一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新股上市的流程:
1.筹备阶段:
公司选择合适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板块。

拟定公司的上市计划,包括定价、发行量、发行对象等。

选择承销商(投资银行)进行股票发行。

2.招股阶段:
公司向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发行股票。

公司和承销商进行路演,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

投资者提交购买意向书,承销商根据情况确定发行价和发行量。

3.注册生效阶段:
公司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给证监会或类似监管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颁发批准文件,注册生效。

4.定价和发行阶段:
公司和承销商确定最终发行价和发行量。

定价完成后,发行股票给投资者。

5.首次公开交易(IPO):
发行后,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交易发生后,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持续监管阶段:
上市后,公司需遵守证券法规的规定,并接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需要按时披露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公布信息。

7.股票交易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需要管理股票的交易,确保流动性和市场活跃度。

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

总的来说,新股上市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公司和相关机构充分准备,确保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所有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投资者等。

第三条股份转让的主体应遵守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份转让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股份转让的准备工作第一节证券账户的开立第五条股东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第六条证券账户开立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分.挣明文件、连系方士、开户银行信息等。

第七条证券账户开立完成后,股东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股份转让交易。

第二节股份转让信息的报送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及时报送股份转让相关信息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九条股份转让信息的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信息、股份转让方案、股份转让价格等。

第十条股份转让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负有法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转让的流程与操作第一节股份转让的委托与挂牌第十一条股东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股份转让的委托挂牌信息。

第十二条委托挂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拟转让的股份金额、挂牌价格等。

第十三条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看股份转让的委托挂牌信息,并进行报价。

第二节股份转让的成交与过户第十四条股份转让符合报价要求的,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确认为成交。

第十五条成交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委托股份进行过户登记。

第十六条过户登记完成后,股权变更的信息将同步更新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义务第一节股东的义务第十七条股东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保护。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

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义与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资。

相比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定向发行,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快速募资,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其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为其提供参与公司发展的机会,增加其对公司的认同感和长期投资意愿。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则与要求1.公平性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公司应当在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准日前后,向股东公开该基准日以后的内幕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获取信息和参与的机会。

2.封闭期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封闭期应不少于一年,即股东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至少持有一年后才能转让。

3.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

4.定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发行价格与公司价值相匹配。

可以采用协议定价、询价配售、网下定价等方式进行定价。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流程1.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方案、信息披露材料等。

2.审核批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发行方案合规合法。

如果审核通过,证监会将批准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3.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There is no so-called genius in this world, and there is no reward for nothing. Every glamorous person you seehas made shocking efforts behind it.(页眉可删)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有哪些?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有: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等。

一、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有哪些?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上市与资本运作管理制度

上市与资本运作管理制度

上市与资本运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上市和资本运作活动,确保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能够有效管理资本运作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上市和资本运作活动。

第二条定义1.上市:指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过程。

2.股份:指公司的股票。

3.资本运作: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进行并购、重组等活动。

第二章上市管理第三条上市准备工作1.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上市计划并报批。

2.公司应组织开展上市审核工作,对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情形、内掌控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进行整改。

3.公司应乐观搭配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料子。

第四条上市申报料子1.公司应依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准备并提交完备的上市申报料子,包含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注册文件等。

2.公司应保证上市申报料子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供应虚假文件、虚假信息。

第五条上市审核流程1.公司应搭配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供应必需的合作与搭配。

2.公司应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供应相关料子和信息。

3.公司应依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查会议,并解答相关问题。

第六条上市结果公告1.公司应在上市审核结束后,依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公告上市结果。

2.公司应将上市结果公告同时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并供应相关料子。

第七条上市后的管理1.公司上市后,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情形、财务情形等相关的信息。

2.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制度,规范内部运营和管理,防范和掌控各类风险。

3.公司应乐观与投资者、股东进行沟通与沟通,及时回答他们的问题与关注。

第三章资本运作管理第八条股票发行1.公司进行股票发行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股票发行方案,并报批。

2.公司应依照股票发行方案,准备并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工商注册文件等。

公司IPO治理规范

公司IPO治理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订单及生产技术受控于母公司(两头 在外); 采购及销售价格由控股公司决定; 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为关联企业所有; 混合经营、合署办公以及共用生产 线等; 发行人的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无偿占用。 上市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独立性问题有:
六、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必须彻底分开,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对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证监会要求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无形资产比例创业板未要求)。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主体(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后的余额计算。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则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合同、行业、环保、税务等法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二部分 IPO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发行人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上市完整的流程操作细则
本文介绍了一个企业上市完整的流程操作细则: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订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住所
变更的,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设立方式和程序
1、新设设立。

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

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
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前辅导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一)辅导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

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

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

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辅导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筹备和发行申报
(一)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二)申报股票发行所需主要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三)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报。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2)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