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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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作者:阿静

【摘要】:电子签名法,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关键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认证服务法律效力当事人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第7条规定: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二、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

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看,只解决它具有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就电子签名而言,合法性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它应具有哪些功能,发挥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写签名。这是合法性的基础;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证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合法性的重要件。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在手写签名情况下,这两个层面是统一的。手写签名既可以将签名与签名人联系起来,表示签名人对其意思表示的认可,进而作出承诺,又因为签名基于实施签名人的生理特征而具有独特性,一旦被篡改,就可察觉,从而保证了安全性。

三、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定性

(一) 数据电文的法律确定性规则

原则上,法律赋予数据电文以有效性,其目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后果,以消除数据电文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为了消除技术中立原则所产生的数据电文不确定性。其中电子签名在法律要求某人签名的情形下,对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也同样能满足法律要求。在各种情形下(包括任何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符合数据电文生成或传送目的的电子签名过去和现在都同样可靠。

(二) 我国的立法模式

(1)、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2)、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以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因此规定以下条例保证安全。

A、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当属签名人独有;

B、签署时签名生成数据由签名人所控制;

C、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觉;

D、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保证所签署的信息的完整性,签署后对所签署的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任何改动均可被发觉。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电子商务得到快速的发展,从而网络购物的安全性

成为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最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网络安全方面做出了一些法规,这就是我国新规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这里面包含电子商务中一系列的法律条例,本文则是通过电子商务中动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作出了阐述,增加消费者对法律的认识,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陆文华; 美国《电子签名法》简介[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1年10期

朱宏文;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学刊;2001年05期

马涛;电子签名的安全性问题[J];经济论坛;2002年24期

关景新,张军江;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A];

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论坛;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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