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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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认证所面临的法律困惑

电子签名与认证所面临的法律困惑

童堡塑堡!蕉曼
Fanjia@ChinaBanker.net
万方数据
FINANCIAL
LAW FORUM金融法苑
The legal puzzle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authentication of online banking services
电子签名与认证所面临的法律困惑
一李霞
情况下使用电子签名才是合法有效的, 从2001年人民银行颁布《网上银行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到2005年4月《电子签 名法》实施,以及人民银行2005年10月颁 布《电子支付指引》到中国银监会2006年 2月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这 几年是我国电子立法、立规从无到有,起 步发展的阶段。特别是《电子签名法))的 颁布实施,不仅拉开了我国电子立法的序 幕,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引入 可以达到表示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法律效 果。这也是各家商业银行最关心的电子 银行自助签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电 子银行业务能实现合法有效的自助签 约,对于网银业务的市场拓展会是一个 重大利好。但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自助签约在目前还不能完全 取代传统的柜台签约。 2005年4月我国((电子签名法》正式 实施,尽管第十四条规定了: “可靠的电 与银行达成协议,同意开通网上银行业 务,同意将来以网上身份(密码及/或证 书及/或其他数据信息)发出电子指令授 权银行办理账户查询、结算等业务,也可 以说是客户对银行的一个基础授权。有了 这个基础授权之后,银行凭客户的网上身 份授权办理业务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没 有这个基础授权,那就是客户没有与银行 达成使用电子签名的约定,那么任何以身 份证号码、账户号、密码等数据信息为特 征发出的授权指令都不能被确认为是客户 惟一真实的授权,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电子 银行业务就是无权代理,后果应由银行自 行承担,给客户造成的损害也应由银行做 出赔偿。

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在与传统纸质签名相比具有许多便利之处,因此在商务活动、合同签署等场景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实施认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讨论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是指当事人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有效的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时,该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模式:狭义电子签名模式和广义电子签名模式。

在狭义电子签名模式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求满足以下条件:1. 签署者的身份得到明确确认。

2. 签署者与电子签名关联的数据具有唯一性。

3. 签署者对电子签名产生的数据具有独占式控制权。

而在广义电子签名模式下,则不对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技术做具体规定,只要满足以下要求即可:1. 签署者意愿明确。

2. 签署者与电子签名关联的数据具有唯一性。

3. 签署者对电子签名产生的数据具有控制权。

二、电子签名认证要求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效力,电子签名认证要求得到了普遍关注和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可追溯性要求:电子签名需要能够追溯到签署者的身份和签署时间,以便进行后续的查验和验证。

2. 安全性要求:电子签名应当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确保其不易被伪造、篡改或复制,以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可证明性要求:电子签名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能够在纠纷解决、法律诉讼等场景下作为有效的证据。

4. 权威认证要求:电子签名应当通过权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以增加其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5. 法律依据要求:电子签名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下,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和认证。

三、电子签名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美国的《电子签名法》、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等;而一些国家则还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电子签名是指使用电子方式承载签名功能的数字信息,在电子交易、数字认证、文件签署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相对较新,存在一些法律效力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关键。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领证、公文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具备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受到质疑,例如身份伪造、私钥泄露等问题。

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是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电子签名与普通签名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是否能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提并论,仍然存在争议。

一方面,电子签名的技术能够确保较高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可以成为法律证据。

一些传统的法律文书和程序仍然依赖于手写签名,对于电子签名的接受程度有限。

需要研究和解决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关系问题。

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程度也需要研究。

根据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电子签名在跨境交易中的法律认可程度不同。

在欧盟国家,电子签名有明确的法律认可,可以与手写签名等价。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程度有限,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的国际统一认可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电子签名的证据问题也需要关注。

尽管电子签名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依然存在争议。

如何准确鉴定和检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伪造和篡改,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的研究领域。

需要通过技术、法律、国际标准等方面的合作,来解决电子签名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确保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充分发挥其在电子交易和数字化领域的作用。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政策法律用以调整认证中心、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认证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与此同时,调整认证法律关系的规范,将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乃至普通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认证中心并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有形的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

它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只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开密钥、信用状况等情报。

虽然,这些信息无法以具体的价格来衡量,它却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所必须的前提性条件,并且是交易当事人所很难亲自得知的。

与一般信息服务不同的是,认证中心所提供的是经过核实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人所关心的基本信息。

实际上它是关于交易当事人的事实状况的信息,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电子签名方式与之交易,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因此,认证是一种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服务。

如同医生对于病人,认证中心都对其客户,即利用数字证书进行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

该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

认证中心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发布义务,决不因未接收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的证书用户一方。

任何一个认证中心都应当知道,证书信息的公正性,是其业务存在的根本条件,舍弃此点,该认证中心就没有必要存在。

另外从其营业目的上看,认证中心属于公用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己任,并非单纯追求盈利的企业。

其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只是以微利为原则,而不能受高额利润的引诱。

作为一种特许的营业,认证中心的成功,来自于规模化的经营业绩,而决不能依靠向单个用户收取高额服务费,来维持其经营。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

电子签名法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在互联网时代,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签署方式,在商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对于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并对电子签名的保护措施进行梳理。

一、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认定1.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认定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得到了明确规定。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以电子方式表示签名人认可所载信息真实性的数据。

”这个法律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和作用进行了明确,为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符合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签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法的法律效力1. 合同签署电子签名在合同签署中的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进行了规定,确认了数据电文形式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通过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是合法有效的。

2. 法律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

在诉讼过程中,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证明合同真实性的证据进行呈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签名的保护措施1. 隐私保护电子签名涉及到个人信息和隐私,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都需要经过明确的授权和合法合规的程序。

在使用电子签名服务时,用户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2. 技术安全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相关技术措施非常重要。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一、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1.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明文规定。

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和效力,为电子签名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 法院判例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

法院在诉讼案件中对电子签名的认定和应用,为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提供了实际案例和具体指导。

各级法院在审理电子签名相关案件时,对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积极维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为电子签名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1.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合同、电子文书、电子邮件等。

在这些领域中,电子签名的作用不仅可以取代传统的手写签名,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加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作用。

电子签名适用范围的拓展和深化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结合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不断完善和规范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推动电子签名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2.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在实际应用中,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即如何确认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如何防范电子签名的滥用和伪造。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如要求电子签名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认证产品,并通过可靠的数字证书机构进行认证。

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加强对电子签名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些都是电子签名的法律适用情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电子签名在实际应用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待解决的挑战1. 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电子签名涉及到多种信息技术和标准,例如数字证书、加密算法、认证体系等,但目前这些技术标准并不统一,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

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身份认证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

然而,作为一项新技术,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那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技术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技术的不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手写签名的效力依然存在差异,导致法律效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有关此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法律中对电子签名的规定。

美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以证据法的要求为准,即电子签名需经过以下验证:(1)验证相关人员的身份,确定其授权签署文件;(2)验证文档的完整性;(3)验证签名者的意愿。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通过完善电子签名技术的技术验证、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方面,提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保护个人隐私问题在电子签名的应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这就要求对电子签名的保护与规范。

为了保护电子签名的个人隐私,我们可以从增强密码学安全性、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制定电子签名隐私政策等方面入手。

例如,可以建立安全的云存储系统,实现电子签名的加密存储与传输,并对技术和管理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三、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约束问题在签署电子合同过程中,双方如何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电子合同中如何保障双方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约束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措施:(1)制定体现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合同,如签署双方委托的机构或公证机构;(2)关注电子合同中每个条款的明确性和公平性,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3)就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明确。

总之,在电子签名的应用过程中,要注意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等问题,促进电子签名技术的规范和创新,为数字时代的到来铺平道路。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日常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

但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个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指采用电子技术,以电子方式为文件、数据或信息提供确认、批准、承诺或者签署等功能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电子签名被认为是与手写签名等同的形式。

然而,虽然电子签名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是存在着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真实性的问题。

为了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需要进行认证。

电子签名认证是指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认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审查职责。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电子证据是指采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主要要看证据的内容、来源和真伪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其易于被篡改,容易存在伪造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全。

电子证据的保全包括了原始数据的保存、加密和数字签名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证据有时候可能被认为没有价值或者不可信。

在判断证据的价值时应当注重证据产生时点、产生环境,以及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等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在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中有诸多不确定性,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问题应该能够逐步得到解决。

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 认真考虑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证明,给予其更可信的文本和法律地位。

2. 增强技术手段,提供更强、更广泛的电子证据保护事故中的证据可靠性。

3. 建立电子证据质评机构和审核标准,从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4. 暴露和惩罚制造假证据的人,以预防制造假证据的行为。

结论:正视电子签名和证据现象,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持,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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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摘要: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

但随着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签名和认证已经十分普遍。

电子签名和认证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本文将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人们常常通过亲笔签名的方式来确保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

同时,亲笔签名也是许多法律的要求。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合同当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谋面,这就使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就很难运用于电子交易。

但是,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一直为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所以,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放弃,反而应该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

当然,这里所说的签名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亲笔签名,而是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SETA)对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作了相关规定。

它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将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ushing Fu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

可见,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1999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Draft Uniform Rul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第1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或作为其附件的或逻辑上与之有的数据,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信息中包含的信息的认可”。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颇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

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

电子签名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创新概念,它作为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电子签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智能卡模式。

智能卡是安装了嵌入式微型控制器芯片的IC卡,内储有关自己的数字信息。

使用者在使用智能卡时只要在计算机的扫描器上一扫,然后键入自己设定的密码即成。

二、密码模式。

使用者可以自己设定一个密码,该密码由数字或字符组合而成。

有的单位还提供硬件,让使用者用电子笔在电子板上签名后存储起来,电子板不仅可以记录签名的形状,而且可以记录使用者签名时的力度以及定字的速度等,以防他人盗用签名。

三、生物测定模式。

该方法以使用者的生理特征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对使用者的指纹、面部等进行数字化的同一认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在法律上的障碍,许多国家已经着手研究电子签名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一直以《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作为拟定草案的标题,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一致认同。

欧盟的相关指令也同样以“电子签名”为题。

自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以来,迄今为止,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德国的《数字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条例》、美国的《电子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等。

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律以电子签名(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为主,多数立法文件直接以“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为标题。

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中的风险和责任分配等基本问题,而且能有效地维护电子商务活动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整个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由于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合同的书面文本,这就使得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被电子签名所替代。

如同传统合同须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一样,如果电子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则无法使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二是表明合同当事人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

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来证明彼此的身份。

在电子合同上的签名,最大的障碍仍然是技术上的,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仍不能使当事人像在合同书上签字那样方便、简单。

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从技术上解决了电子签名的问题,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实用性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不会低于在传统合同书上的签名。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既然承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那么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因为在没有电子签名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对文件的内容进行篡改,电子合同就很难存在了。

目前,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已有将“电子签名”视为签名的倾向。

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程序工作小组认为:只要贸易文件上的签名,能够据以认定文件的来源(即据以追溯出文件的作者)并利用该签名认证该文件,签署文件者就要对文件单据上事项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字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

”在我国的实体法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并不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等方式为要件。

就这点而言,与英美法系所强调书面形式和签字盖章等要件才能使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原则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我国对签名或盖章的法律要求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并未过多涉及。

但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一种灵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电子签名,既可以不签订确认书,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当然,采用后一种做法可以更加明确合同的真实性,以防电子签名的伪造。

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向大众广为推介说明电子签名的定义、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然后再由法律提供一套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

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体系,一方面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对电子签名的接纳度并减少电子签名的伪造、变造和其他欺诈行为。

认证是一种证实某人或某事为有效或名副其实的过程,其目标仍然是着眼于“安全”。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从技术上建立安全认证机制,以确认交易各方身份的真实性以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同时,利用现代密码技术以及电子签名技术等,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

二、当电子商务活动出现差错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交易各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在计算机系统或通信中,认证是良好的数据安全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人们获得信息的能力,同时也增加了某些敏感或有价值的数据被滥用的风险。

如何确保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是电子交易各方都极为关注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保证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中身份的真实可靠。

电子认证的作用就在于确认交易双方真实有效的身份。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机制。

它是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名者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的服务。

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以保障开放性络环境中交易人身份的真实可靠。

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除了交易双方以电子签名的方式来识别彼此的身份和确保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外,对电子签名本身的认证问题,并不能由交易各方自己完成,而是由一个具有权威性、可信赖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来完成,从而为电子交易建立一种有效、可靠的保护机制。

此第三方被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

认证机构提供电子交易过程中的认证服务,能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因此交易各方当事人就需要有不同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电子认证证书。

在实践中,就需要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既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它所提供的服务只是一种无形的证书信息。

这种数字证书包含一个公开密钥、交易相对人的姓名以及认证机构的电子签名、密钥的有效时间,发证机关的名称,证书的序列号等。

在整个电子交易过程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对进行电子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我们必须强调它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是说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同时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认证机构在整个电子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它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客观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共事业。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

结合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先例,认证机构一般应承担以下义务:一、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信息弱势群体。

二、安全义务。

安全可信度是公众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能够满足条件的安全系统。

三、保密义务。

认证机构不得对外披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此外,认证机构还负有其他义务,如:举证义务,即交易当事人在使用证书过程中发生纠纷,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或一方的要求,为其提供举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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