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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海商法复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我国《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变动。第一,上述第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项~第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项~第③项受偿。第二,上述第④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但第

①②③⑤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移转。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同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优先权亦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权同在,海事请求权发生移转的,则船舶优先权随之发生移转。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①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1年。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②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③船舶灭失。

④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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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帝说: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没有它,天才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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