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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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
分析焦点
刁春晶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三)
案例简介
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 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 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 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 结了婚。
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 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 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 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 情的真相。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
分析焦点
1
邱小强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邱小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二)
案例简介 1998年1月11日,刁春晶来到某红十会医院作整形美容手术。早在1月9日,她被医务 人员告知术前必须绝对禁食。刁春晶表示没有进食后被全麻由主任医师归来主刀进行手 术,周晓天任助手。 当晚6时,刁春晶用手指口腔示意不舒服,周晓天用吸引器为其吸出口腔内容物30毫升, 之后刁有两次气促,周用同样的方法救助。6时40分,刁突然呼吸因难,周为她解除绷 带并置开口器,并通知其它科室医生一起来抢救,当晚8时,刁春晶死亡。经尸体解剖, 患者胃内有30毫升食物残渣,曾术前私自进食,属术后食物误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一)
案情简介:
苏州某医院医生邱小强因家庭琐事和婚外情而产生杀死妻子顾苏的歹念。 2003年9月11日晚8时许,邱小强在家中趁顾苏洗澡之机,以让顾苏喝 咖啡提神为由,泡好一杯掺有从自己所在医院手术室内窃取的500毫克 麻醉药剂氯胺酮的咖啡间,导致顾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讨论
分析焦点
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患者李某因“间断性胸痛1月余”就诊于某医院心内科。

经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

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表示同意,并于6月15日办理了住院手续。

6月18日,患者在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时,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术前评估不足:患者在入院时,已出现间断性胸痛1月余,但医院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导致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

(2)手术操作不当:在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过程中,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心脏破裂。

(3)术后观察不及时:术后患者出现心脏破裂,但医院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2. 因果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损害与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心脏破裂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在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时,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心脏破裂,且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身体不适,于2018年5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张先生进行手术治疗。

张先生同意后,于次日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张先生的病症并非急性阑尾炎,而是慢性阑尾炎。

张先生及家人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随后,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对张先生的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为“慢性阑尾炎”。

由此可见,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对张先生的病情判断出现错误,构成误诊。

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张先生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赔偿张先生因误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3)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医院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 医院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 医院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误诊案件,涉及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行为的正确性,避免误诊、漏诊等过错行为的发生。

2.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预后,医疗机构应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医事法律案件分析(3篇)

医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因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腹痛入住该医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该院主治医师王某主刀。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其生命垂危。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遂将医院及王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病历资料: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入院时的病历资料完整,诊断明确,符合手术指征。

2. 手术过程:手术由王某主刀,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转入病房。

3. 术后并发症: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高热、腹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患者发生肠粘连,导致肠梗阻。

4. 医院及医生行为: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后未及时进行观察和护理,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同时,他们认为王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肠粘连。

5. 鉴定意见:经鉴定,患者李某的肠粘连与手术操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1.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术后未及时进行观察和护理,存在过错。

同时,王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肠粘连,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李某的肠粘连与手术操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及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医院及王某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及王某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的肠粘连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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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 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 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 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 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
鉴 定
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 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 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 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 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 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 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鉴定内容: 法院 指定委托 司法 鉴定
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 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
法院 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 判决
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
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
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
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 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5.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9. 转诊病人。
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案例5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 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 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 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 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
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 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 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
刮、粘、涂
被告某医院
案例
原告的母亲***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 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 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 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 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 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 1. 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 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 2. 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 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 “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 3. 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
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所谓急救。但若医
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
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 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 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医务人员定义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 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 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
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 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
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
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
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 录佐证; 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情进 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
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 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 担9,520元。
7.6%
6.8% 10.8% 7.4% 6.2% 7.1%
风险责任人员分析
职务
★医师
发生过失人次
1937
%
77.9
护理
医技
188
144
7.6
5.8
麻醉师
其他
38
180
1.5
7.2
合计
2487
100
防范建议
防范建议-----1.抓重点风险的管理
技术因素: 重点降低误(治)漏诊; 继续加强手术管理和提高基本操作技能。 重点提高外科、妇产科风险意识; 降低门急诊、内科、妇产科误(治)漏诊。 重点加强对医生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 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 重点提高对60岁以上人群的风险警惕性。
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
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案例4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
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 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
钟以后,病员死亡。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
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
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
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分析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
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
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科室岗位:
专业人员:
患病人群:
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
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
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 六 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
药物因素---------------------27例
补液 --------------------------24例 猝死 --------------------------38例 异物残留 --------------------26例 手术并发症 -----------------22例 其他(摔倒、转院)------25例
分 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案例3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 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
7.4 0 1.3 8.6 100
风险科室分析
科 室 外 科 492 诊门 急 420 内 科 356 科妇 产 353 骨 科 235 9.4 超 声 波 23 0.9 镜内 窥 65 2.6 放 射 66 2.7 儿 科 64 2.6 皮 肤 科 13 0.5 科五 官 57 2.3 麻 醉 38 1.5
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
2. 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
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 连续书写的事实。 3. 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4. 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
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 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 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 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 救无效死亡。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
后勤和管理工作
分析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 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
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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