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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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种。

我国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严重的不良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五要件。

1、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

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应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

由于医疗单位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它就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种观点主要强调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如果说非医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断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然为医务人员似显不妥。

比较这两种观点,我倾向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说明:作为雇员,它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

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但雇员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或雇主。

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

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员,后者是法人或雇主。

这种观点与法理不符,依据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罪的常见问题1、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如何区分?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

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疗的过程中,可能会与医疗机构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不一定都属于医疗事故。

例如,患者到医院看病,因楼道走廊地面有水迹导致摔伤骨折,遂与医院发生纠纷。

因患者摔伤不是医疗活动所致,故不能归为医疗事故。

&&& 那么,什么叫医疗事故呢?依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典型的医疗事故。

某患者甲因咽痛伴随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处方肌注青霉素。

后来注射室护士要为甲做皮试时,甲对护士说自己以前注射青霉素从未有过过敏现象,做皮试也是多挨一针,况且做皮试太疼了,这次就别做皮试了,保证没问题。

护士在其一再要求下,就没做皮试而直接给甲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甲发生过敏性休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责任人是医院的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患者甲到医院就诊看病,护士按照大夫的处方为甲注射青霉素,属于医疗活动;护士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显然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护士在主观上轻信不会发生患者过敏死亡的情况,这属于过失;护士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甲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反映的情形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按照条例第3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是什么样的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呢1、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形成机制(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有什么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有什么构成要件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医疗事故有什么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二)有损害结果。

(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的损害行为都属于医疗事故,此时需要对相关行为做出认定。

就要了解清楚,我国规定的医疗事故有什么构成要件。

如果该行为满足了这些要件内容,那么就可以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管理不当、技术操作失误等因素导
致患者治疗或护理失误,致使患者出现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涉及法律法规和医疗标准,总的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因客观存在的医疗者义务失职
客观存在的义务是指如果医护人员未采取应有的行动,相对人就不应该遭受伤害,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而客观存在的医疗者义务失职则指在特定的医疗情况下,医疗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职业标准或者国家实施标准要求功能,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从而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二、存在直接的医疗者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者的行为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关联,需要医
护人员的行为存在违反标准,且产生的责任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三、患者受到的伤害
患者受到的伤害是指医疗事故结果造成患者在身体、财产及心理上受到损害,
要求伤害直接和重大,受到的损失在本质因果关系当中,且纠纷中涉及的内容必须属于明显、可辨认的损害。

四、就医者要求补救
医疗事故就需要有一定的补救措施,无论是指医疗费用补偿或者其他相关物资
的补救,要求就医者出示完备的证明和证据,以及合法权益的申请以及损害赔偿等物质补偿措施。

总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以上四个,也就是需要有客观存在的义务失职,
存在直接的医疗者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患者受到的伤害以及就医者要求补救,其中最重要的的是客观存在的义务失职,如果没有医疗者的失职就不会出现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损害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第五⼗七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吗在司法实践中,对《》第49条的理解有⼀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他⼈财产、⼈⾝的,应当承担。

”这是我国民法确⽴的对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基本原则相抵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政处理的层⾯。

⽽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的,存在⼀定的误解。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与鉴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与鉴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医学伦理、不当操作、治疗错误、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严重医疗事件的发生。

医疗事故构成与鉴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识别和认定的过程,下面我将从构成和鉴定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1.主观因素:主观因素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医疗事故。

例如医生操作失误、用药错误、诊断错误等。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操作,进行正确的诊治和治疗,如果他们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的主观因素。

2.客观因素:客观因素是指医疗机构或系统上的问题导致的医疗事故。

例如医疗机构的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善、行政和制度问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医务人员产生一定的压力,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构成的要素有三个:行为过失、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1.行为过失:行为过失是指医务人员的操作或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错误。

例如手术操作过程中的操作失误、用药过量或药物选择错误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患者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而遭受的伤害。

这包括患者生命威胁、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等。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1.鉴定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鉴定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手术记录、镜像资料等。

(2)组织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医务人员、法务人员、保险人员等组成的鉴定机构进行。

(3)鉴定过程:鉴定机构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将其与医疗标准进行对比和分析,最终得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结果:鉴定结果通常分为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和无法判断三种情况。

医疗事故通常需要明确责任和赔偿责任,非医疗事故则无需负责。

2.鉴定标准:医疗事故的鉴定通常参考以下标准:(1)医学标准:根据医学常识、诊治标准、手术技术规范等来进行鉴定,评估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2)伦理和法律标准:鉴定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例如是否告知患者风险、是否得到患者的同意等。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医疗事故在我国近几年来一直频发,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近几年我国的法律也一直在完善,有很多人都遭受了医疗事故的罪,因为医疗事故很可能导致受害人残障,同时也有很多医务人员不清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而触发自己犯罪,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规定,因此,应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医疗事故的要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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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许多⼈都对医疗事故的要件包含什么⽐较感兴趣,但其实⼤多数⼈对医疗事故的要件包含什么都不太了解,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家带来帮助。

⼀、医疗事故的要件有哪些
(⼀)⾏为⼈-医疗⼈员,主观⼼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有损害结果。

即当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员的过失仅导致病⼈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者要有因果关系。

医务⼈员的过失⾏为直接造成病⼈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员的过失⾏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哪些情况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命⽽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过错输⾎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的内容就是店铺⼩编依据我国现⾏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的要件包含什么做出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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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

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

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

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

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

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 医务人员定义&&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

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

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

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分& 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

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案例3&&&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

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 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案例4&&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

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

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

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

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

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

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

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

但10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案例5&&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

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分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

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

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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