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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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吉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落实“三线一单”提高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能力——以吉林省为例

落实“三线一单”提高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能力——以吉林省为例

落实“三线一单”提高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能力——以吉林省为例农工党吉林省委会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文以吉林省为例,提出“三线一单”总体设计思路,并从工作机制、配套政策和技术支撑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一、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局部区域问题突出(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全省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3%,同比增加7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

吉林省水环境质量下降,41条江河85个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65.8%,同比下降5.9个百分点;五类和劣于五类水体比例为22.4%,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

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持平稳,2017年监测超标点位10个,占比10.3%,均为轻微污染。

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良好,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生态环境质量指数为69.18,同比无明显变化。

(二)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滞后已成为突出短板。

辽河、饮马河、伊通河等流域部分河段水质持续恶化,沿岸及上游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水生态空间萎缩,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偏低,截止到2018年年底,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仅为47.6%;配套污水管网不健全,雨污合流管线长度仍占总量一半以上;重点建制镇大多没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个别县(市)污水收集率不足50%。

(三)部分区域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全省51个各级自然保护区内多数存在工矿企业、采石挖沙、小水电等侵占生态空间的问题。

“绿盾2017”和“绿盾2018”专项行动共排查出3376个问题。

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67个问题中,直接侵占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有21个。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吉林省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吉林省应当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全省范围内深入人心。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提高生态质量和环境品质,建设美丽的吉林省。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坚持生态先行,确保生态环境稳定和生态安全。

2. 治理源头。

加强源头减污、减排措施,依法监管和严惩环境犯罪行为,防止和减少生态破坏。

3. 综合施策。

推动各行业、各部门协同作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机制。

4. 科学决策。

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吉林省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

第八条吉林省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制度,加强对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九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和目标任务,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自身产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的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环境意识,发挥环保监督的作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第十三条吉林省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力度,采取以下措施:1.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提倡节能减排,鼓励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生态城镇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生态城镇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生态城镇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生态城镇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生态城镇化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趋势,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容,是宜居宜业的首要选择。

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把生态城镇化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生态城镇化建设的新要求。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扎实有效推进生态城镇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以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约束,以产业的生态化改造和构建生态产业模式为动力,以可持续的生态安全格局为支撑,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围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构建可持续的城镇化格局和空间形态,走出一条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优化、生态文明的城镇化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从公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出发,围绕提高人口的生活环境质量,科学规划重点任务和项目,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对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使城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走上互促共赢之路。

坚持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着重解决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防范重大污染事故和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生态与环境安全。

坚持体制创新,法治保障。

通过改革体制、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建立促进生态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依法推进生态城镇化进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地纷纷出台生态保护政策来保障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和林业大省,保护生态环境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为有效保障吉林省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1. 确定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吉林省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和吉林省生态环境现状,将吉林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其中一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红线区,二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森林保护带、水源涵养带和土地保持带,三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要生态廊道和生态节点区。

同时,规定了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2. 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吉林省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明确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确保各类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 指定保护责任人。

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省级、市县级和乡镇级三个层级,指定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并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压力,推动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手段和监测标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生态保护问题,切实保护好吉林省的生态环境。

二、《办法》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对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有助于构建吉林省生态保护体系。

《办法》明确了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标准和保护要求,为吉林省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构建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体系。

2. 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为吉林省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了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吉政函〔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吉政函〔2020〕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特别是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筑牢东北生态安全屏障,强化黑土地保护利用,推进东中西“三大板块”建设,优化“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省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为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全省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管控措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全面协调、系统完整,优化空间、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策”的原则,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我省的生态优势更突出,白山松水更秀美,经济发展更健康,人民生活更幸福,让吉林大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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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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