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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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1-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七条融资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借款人资信、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等情况综合-2-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单据对外索偿金额。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促进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内惯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在发出信用证、提示付款、承兑、议付、电汇、付款和垫款等方面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1.发证服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申请,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符合国际信用证要求的信用证,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出具信用证前,银行应当审查申请人或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交的单据,确保真实、有效。

2.提示付款服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证条款,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付款或者承兑。

3.议付服务根据客户要求,银行可以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议付单据。

4.承兑服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证条款,承兑单据,并根据客户指示进行付款。

5.电汇服务银行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电汇。

6.付款服务银行应根据业务条款,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付款。

7.垫款服务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授权,对将来应收的汇款进行垫款。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申请信用证业务,提交相关申请及资料。

2.银行受理申请,审核资质并调查信用状况。

3.银行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并出具符合国际信用证要求的信用证。

4.银行根据信用证要求进行提示付款、议付、承兑、电汇等服务。

5.银行进行结汇。

第五章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双方自行协商,若无法协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业务风险1.信用风险:银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应当重视客户的信用状况,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进行准确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实行谨慎操作。

2.市场风险:银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应当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并对货物出口地、贸易方式、货币种类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预测和研究,从而避免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

3.操作风险:银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应当加强操作员培训,提高业务操作的质量,全流程控制和管理,防止因操作不规范、缺乏管理和控制造成的损失。

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管理办法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管理办法一、进口信用证融资进口信用证融资是银行在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

银行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信用证条款的内容等因素,向进口商提供部分或全部货款融资,以满足进口商支付货款的要求。

进口信用证融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信用状况银行在决定是否提供进口信用证融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进口商的信用状况。

一般来说,良好的信用状况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

进口商具有更高的信用状况,也会得到更好的融资条件。

(二)信用证的条款银行在提供进口信用证融资时,还要考虑信用证的条款,特别是付款期限。

银行一般会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来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三)担保方式银行在提供进口信用证融资时,一般会要求进口商提供担保措施以减少信用风险。

担保方式可以包括保证金、信用证担保、保险等。

二、出口信用证融资出口信用证融资是指银行在贸易中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

出口商在向买方开出信用证后,通过银行获得货款融资,以减少出口商的资金压力。

(一)信用状况银行在提供出口信用证融资时,首先需要考虑出口商的信用状况。

一般来说,信用状况良好的出口商更容易获得银行支持。

(二)信用证的条款银行在提供出口信用证融资时,还需要考虑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和押汇期限。

银行会根据这些条件来确定融资额度和费用等。

(三)担保方式银行在提供出口信用证融资时,还需要考虑担保方式。

出口商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包括保证金、信用证担保、保险等。

三、买方信用证融资买方信用证融资是指银行在贸易中向买方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

买方根据销售合同向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获得货款融资。

买方信用证融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信用状况银行在决定是否提供买方信用证融资时,首先要考虑买方的信用状况。

一般来说,良好的信用状况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

(二)信用证的条款买方信用证融资还需要考虑信用证的条款,特别是付款期限。

银行一般会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来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 1 -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第十一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本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三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已获我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充足并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四)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265号)等关于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信用证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协议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协议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权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在信用证结算中,各关于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关于的货物及劳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费用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费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协议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即受益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依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门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修订、业务培训、营销推广管理及日常业务管理,总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详细操作进行指导,负责收单行模式下的业务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

银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本行以供应商收到的正本国内信用证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供应商发送货物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贸易融资。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

第三章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对象: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内贸易,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销售商品需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所持的有效国内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国内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必须经本行核准;(九)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满足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总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以及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议付、福费廷、买方代付等)。

第四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的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五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表内外融资业务须按相关规定录入CMS系统。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七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客户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信贷管理前两类一级分行,可由一级分行视风险情况适当放宽客户信用等级,但不得低于A级(含)。

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四)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含)。

第三章担保和保证金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需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需对保证金以外部分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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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是指在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寄送的单据后,由本行或本行指定的代付行代开证申请人支付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按支付银行的不同分为:本行融资和他行代付。

(一)本行融资,系指由本行代开证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融资方式。

(二)他行代付,系指由本行指定的代付行代开证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业务。

第三章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的对象: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内贸易,具备一定的国内采购规模,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在本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具有到期偿还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九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
(四)在本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并符合对外付款的条件;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能力;
(六)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七)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
(八)供销渠道稳定,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极少发生重大贸易或质量纠纷;
(九)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的要素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的金额不应超过国内信用证到单金额,融资金额可按如下规则确定:
(一)以到单金额作为融资金额,开证保证金应续作为买方融资的保证金;
(二)以到单金额扣除开证保证金的敞口部分作为融资金额。

第十一条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的期限
(一)低风险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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