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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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 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企业成立专门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报送备案文件等。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中持有被推荐企业股权、在拟推荐企业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企业挂牌推荐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投资机构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项目人员应按照《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应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实、约见访谈等措施完成调查事项。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应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文件的报送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经推荐机构会员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文件:

(一) 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二) 推荐挂牌报告;

(三) 挂牌说明书;

(四) 企业章程;

(五)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申请挂牌进行股权转让的决议;

(六) 企业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

(七) 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

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八) 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推荐机构会员关于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十) 推荐机构会员自律承诺书;

(十一)企业和中介会员对纳入《挂牌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中介机构会员资格证书及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十四)推荐机构会员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要求:正文宋体小四,1.5倍行间距,段前后0.5倍——中文文件

新罗马字体,阿拉伯数字——英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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