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
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
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
《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与收费管理制度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与收费管理制度简介:小学义务教育是每个国家的基础教育阶段,对培养未来的国家栋梁极为重要。
为了确保每个孩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各国都会制定相应的经费与收费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以及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等相关问题。
一、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小学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学生家长的自费等几种途径。
1.政府拨款:各国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小学义务教育。
政府的拨款可以保证每个小学生都能免费接受基本教育,其中包括教职工薪酬、办公用品、教材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捐助:社会各界常常会捐助用于教育的资金或物资,以弥补政府拨款不足的情况。
这些捐助可以包括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的捐款,用于改善小学的设施条件和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3.学生家长的自费:除了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学生家长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教育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学杂费、教材费以及其他杂费等。
不过,一些国家会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学校规模、地域差异以及教育资源的分配等。
1.学校规模:根据小学的规模不同,大型学校的教育经费相对会更高。
这是因为大型学校需要提供更多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以满足多个班级的需求。
2.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小学义务教育经费分配也存在差异。
通常,政府会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以帮助他们改善基础设施、提升教学质量。
3.教育资源的分配:各国政府都会努力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这意味着每个小学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论其所在地区和家庭背景。
三、小学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了避免滥收费、乱收费和过高收费等问题,各国都会制定小学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1.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标准应该合理合法,并经过政府批准。
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确保家长能够合理预算教育费用。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保障广大学生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杂费收费管理第二条学杂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四条学杂费的收取应当具体到学生联系上。
第五条学杂费的收取应当按学期或学年结清,不得跨期收费。
第六条学杂费收取应当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支出,并应当及时公开收支情况。
第三章课外辅导费收费管理第七条课外辅导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课外辅导和兴趣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课外辅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课外辅导费的收取应当按照辅导内容和周期设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延长收费周期。
第十条学校应当明确课外辅导费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用于课外辅导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课外辅导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差旅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差旅费和住宿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在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或需要集中住宿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明确差旅费和住宿费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学生出行和住宿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其他费用收费管理第十六条其他费用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明确其他费用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其他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学校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杂费: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费用。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监督等,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包括:1. 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教材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非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六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收费前,应向学生或家长提供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第八条学校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第九条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违规票据。
第十条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或家长手中,并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收费监督小组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学生或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收费监督小组投诉。
第十四条学校对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收费、乱收费、使用违规票据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或家长违反收费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12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中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学校的杂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第六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和幅度范围,在不超过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由地(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第二条学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收费应当明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第四条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五条学校对于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用途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杂费第七条学杂费是指义务教育学校为提供教育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学杂费的依据主要有学生的年级、学科等。
收费依据必须明确。
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入用于师资培训、教学设备更新、校园环境改善等与学生教育教学相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与教学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生寄宿于学校的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住宿费的收费依据主要有寄宿的时长、寄宿标准等。
收费依据必须明确。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住宿费收入用于宿舍设施维修、水电费用支出、寄宿生活保障等与学生寄宿相关的用途。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与住宿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教材费第十七条教材费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教材而收取的费用。
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的教材目录选用教材,并确保教材的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书籍和学习资料。
第六章其他收费第二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收取一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收费应当明确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第二十三条其他收费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于享受国家补助、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附件:相关附件包括学校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明细等。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一、收费管理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1、管理模式我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区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5教师培训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业务费: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30%;公务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以内;设备购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5%左右;修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左右;教师培训费:支出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4、经费支出程序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8、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三、检查与监督1、坚持民主理财,推行校务公开.各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的经费支出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外,公示、公布;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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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
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条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
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