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田耕地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田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粮食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
在我国,农田耕地的归属问题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农田耕地的归属,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农田耕地归属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田耕地的概念农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发展林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田耕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和养殖水面等。
三、农田耕地的归属原则1. 土地公有制原则: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
这意味着农田耕地归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
2. 农民集体所有原则: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民集体享有对农田耕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原则:国家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对农田耕地的使用权,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可以依法续包。
四、农田耕地的归属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归属(1)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田耕地作为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归属(1)农民集体使用权:农民集体依法享有对农田耕地的使用权,包括承包、租赁、互换、转让等。
(2)农户使用权:农户依法承包经营农田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可以依法续包。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流转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为承包方和受让方。
承包方为承包人,受让方为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其他农户。
(2)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
(3)流转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 土地征收与补偿(1)征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管理是国家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利用和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我国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规定。
根据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我国发展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相关程序也得到明确规定。
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在合法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在农村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和限制,既保障了农民权益,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居住和生存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划和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有权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和开发自己的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生产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构依法统筹利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益关系复杂,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流转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土地(3篇)

第1篇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古以来就具有极高的价值。
在我国,土地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国家的重要资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有土地的法律规定1. 国有土地的定义国有土地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国有土地的管理机构我国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3. 国有土地的征收和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和征用国有土地。
征收和征用国有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和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合理的补偿。
4. 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三、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1. 集体土地的定义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集体土地的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管理工作。
3. 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与国有土地相同,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
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和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合理的补偿。
4. 集体土地的承包和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的划分第四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第五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第六章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定第七章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权属界线的界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定第二条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第三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一直由农民集体成员经营管理的土地(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是指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土地、农田、林权、水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是指政府将土地划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性质,村民个人、家庭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承包土地的方式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的良好管理和合理利用。
土地承包权制度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地球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
2.农村集体资源产权制度农村集体资源产权制度是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和分配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林木、水权等资源。
这些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3.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制度是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和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不畅。
(2)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导致产权不清晰,农民权益难以保障。
(3)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公平公正不足、政府部门干预过多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
2.改革方向和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需要采取以下改革方向和措施:(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产权权益,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的保护和监管,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权益明晰。
中国土地法中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吗?

中国⼟地法中有关于⼟地所有权的规定吗?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地的所有权和使⽤权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于⾮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地使⽤权。
单位和个⼈依法使⽤的国有⼟地,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的国有⼟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确认⽔⾯、滩涂的养殖使⽤权,分别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依法改变⼟地权属和⽤途的,应当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经营期限为三⼗年。
发包⽅和承包⽅应当订⽴,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四亩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亩地,作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利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四亩地法律规定也逐步完善。
本文将从四亩地的定义、四亩地法律规定的演变、四亩地的权益保障以及四亩地管理利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四亩地的定义四亩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按照法律规定,由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土地。
在我国,四亩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三、四亩地法律规定的演变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归农民所有,实行土地私有制。
这一时期,四亩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了土地私有化的特点。
2.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这一时期,四亩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3.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收益分配。
这一时期,四亩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权益保障。
4.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流转方式、权益保障等内容。
这一时期,四亩地法律规定更加完善,为农民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四、四亩地的权益保障1.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土地,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使用、收益、流转的权利。
2. 土地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在承包期限内,农民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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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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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
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农地的本质属性是用于耕种,这是正确的,但这是从总体上说的。
随着社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扩展,人们除继续进行第一产业生产外,会越来越多地进入第二、第三产业领域生产,从而客观上必然使一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和居住等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出租】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或隐性)变为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
其途径大致有:
1、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联建、联营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2、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名,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收取租金盈利;农民个人出租或变卖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从农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后再以较高租金转租给他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4、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其建设用地或连同厂房自发地运用转让、转租或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作城市房地产开发,搞“招商引资”,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5、不同地块进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间置换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间进行置换的;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情形。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危害:
(一)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长此以往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
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
(三)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
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流转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缺乏管理的状态。
在农地自发入市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并且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几乎都是零星散碎地进入市场。
农地的自发入市流转,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新配置,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
再加上,农地自发入市流转游离于土地市场管理之外,土地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乡接合部,不按规划用地,乱搭乱建,造成田地结构和布局十分混乱。
同时,这类土地的占用还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加大了今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本。
(四)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加大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土地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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