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合同签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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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补充合同

营改增后工程补充合同

营改增后工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明确指出原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双方当事人名称等,以确保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连贯性。

在此基础上,补充合同需要注明因应税制改革而需做出的调整和补充内容。

补充合同中应当详细列明税率的调整。

由于营改增后,原本适用的营业税率变为增值税率,因此,合同中涉及的价格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如果原合同中工程款项包含营业税,那么在补充合同中应当将该部分税额分离出来,并按照新的增值税率重新计算税额。

补充合同还应该考虑到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在增值税体系下,企业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因此,工程补充合同中应当明确哪些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及如何计算和申报这些抵扣。

另一个关键点是关于发票的开具。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体现税款的缴纳情况。

补充合同中应当规定,承包方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必须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方,以便其进行税务申报和抵扣。

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补充合同应当考虑到税费分离后的实际支付金额。

这意味着,除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外,双方还需要根据新的税率来计算应支付的增值税额,并在支付时予以扣除。

补充合同还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税制改革可能引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歧,双方应当事先约定好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营改增政策下的工程补充合同需要对税率调整、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开具、工程款支付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通过这样的补充合同,可以帮助工程项目的双方当事人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根本区别和相同点从以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界定分析可知,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两者根本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含有销售货物又含有销售服务的行为,而且该服务是对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两者是精密相连的.例如,消防设备厂家销售设备给客户同时给客户提供安装,安装的设备是其销售的设备.而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1%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例如,某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与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只发生销售设备的行为,而没有对其销售的设备提供安装收费.但是该设备厂家为购买其设备的客户提供了安装该客户从别的厂家购买的设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则该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就是发生了兼营的行为,应分别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以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叫”两项销售行为”,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1)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1994]26号第四条第(一)项)”宣布作废.因此,目前如何判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省税务局的判断标准各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问题是所谓的”主业”如何判断,实践中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范围来判断,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批发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服务范围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判断,如果销售货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服务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2)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营改增后的各省制定的政策来看,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按照主业来判断.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和湖北省国税局.二是按照企业对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分开核算来判断.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国税局.三是与国家税务总局保持一样的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四是特别规定,例如,大连市国家税局的规定: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计征增值税,建筑劳务部分按照3%缴纳增值税.深圳市国税局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中国京冶与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只有安装资质)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600万,劳务400万元,上海佩兰钢构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11%征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能按照销售商品17%征税.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冶,股票代码:601618)?)2016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2,173.24亿元.其中工程承包业务和钢结构等装备制造业务分部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如下:(1)工程承包业务:营业收入为1,863.04亿元;(2)装备制造业务:营业收入为92.71亿元.则工程承包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85%(1,863.04÷2,173.24);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4%(92.71÷2,173.24).根据以上数据分析,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案例2:上海佩兰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和建筑施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钢结构设计、生产、安装和建筑总承包四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主业,营业收入占比大于公司全部业务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上海佩兰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按从事货物销售17%税率征收;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三)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务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建筑服务业是11%)缴纳增值税.而既有产、销售资质又有提供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规避销售劳务部门征收17%的增值税的风险,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第一,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服务合同.第二,在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等地方,可以签一份合同,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价格,并在财务上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开票.以上两种方案中第一中签订合同的方案是最优的方案,肖太寿博士建议最好选择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方案.2、,在合同中只标明合同总金额.【案例分析51: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1、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借:银行存款5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签定的两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2、涉说分析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应税收入为2340000÷(1+17%)+555000÷(1+17%)=2474358.97元;应缴纳增值税2474358.97×17%=420641.03元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会计上分开核算,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55000=395000元,比混合销售行为节约缴纳增值税420641.03-395000=25641.03元.[案例分析52: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1、案情介绍甲建筑设备安装企业与乙设备生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甲乙是母子公司.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发包工程给甲公司承建,而且甲公司不能再进行分包,假设合同总额为1亿元(含增值税),设备金额为0.6亿元(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0.4亿元(含增值税).甲公司从其子公司乙购买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然后甲公司给丙公司提供安装结算工程款.现有三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甲与丙房地产企业直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二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只考虑设备本身的增值税抵扣,不考虑其他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签订合同才能少交税?2、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而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因此,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第一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亿元÷(1+11%)×11%-0.6亿元(1+11%)×17%=0.1-0.09=0.01(亿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3%)×3%=0.029(亿元).第三种合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11%)×11%=0.04(亿元).因此,本案例中,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最省税,如果丙方强势,要求签订甲供材的情况下,则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更省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房地产“营改增”最新采购合同文本修订版

房地产“营改增”最新采购合同文本修订版

房地产“营改增”最新采购合同文本修订版导读:房地产等四大行业将于 5 月 1 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刑事风险等为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作为企业商业交易重要载体的合同,亟需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 36 号文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华税律师结合近期辅导房地产 企业客户的实务经验,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合同(采购、销售、租赁)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帮助企业 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本修订版以住建部及工商总局等发布的合同范本为准。

项目采购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说明: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 件 3。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就项目 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货物及总金额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 项目 货物采购清单》名称品牌型号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元) 备注总金额 人民币:元(¥元)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1.2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 (包括海运费和空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 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 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营改增”实施前后采购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存量采购合同的处理原则根据我国“营改增”最新政策动态,金融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

实施后,公司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这对公司存量采购合同有什么影响呢?作为采购经理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呢?①对于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在商务可行的前提下,将除预付款之外分期付款的开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以后。

②对于本年尚未支付、“营改增”实施前需要一次性支付的采购合同(如全年的租赁合同),考虑在主合同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于款项的支付及发票的取得日期进行重新约定,如将按年支付修改为按月度或季度支付。

③对各采购合同,在主合同允许的条件下,考虑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条款进一步说明。

明确合同项下不含税价及税款金额(不可笼统的签订为含税价)约定“营改增”后供应商需提供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各单位应与供应商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与供应商协商增加相应的赔偿条款(如降低采购价格)。

试点前新签采购合同的处理原则分期付款形式的采购合同应按照付款进度分期取得发票,尽量避免在支付预付款(部分款项)阶段就全额取得发票的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量降低预付款比例。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的采购合同将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如分期付款采购合同中需要安装验收后支付的款项)。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理范围内,新签合同的支付方式尽量约定为分月度/季度支付并同时取得相应金额的发票,避免半年/全年付款并一次性取得发票。

基建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有付款,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在合理范围内(如付款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作量),将采购业务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而言之,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还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我们来探讨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1. 合同价款的明确表述: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合同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并在合同中清晰标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这有助于后续发票的开具和税额的计算。

2. 发票开具与税率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工程类服务一般适用增值税率。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选择正确的税率,并确保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

3. 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在支付给分包方或者采购材料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企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整体税负。

4. 合同条款的税务合规性:在草拟合同条款时,务必考虑到税务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5. 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6.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申报税款,确保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应对税务检查的准备:在面临税务部门的检查时,企业应准备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发票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企业的税务申报是合规的。

通过上述几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的处理需要更加细致和专业。

企业和项目管理者们应当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确保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企业在处理工程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律师,以确保合同的税务处理符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的税制。

在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企业在营改增后需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核实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发票管理,包括合规的开票、存档、报税等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和接收等事项,并约定如何解决因发票问题导致的争议。

3.税率调整: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的税率,以避免后续出现税收纠纷。

4.合同条款修改:营改增后,合同中的税金相关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税务部门对营改增后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税收风险评估: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评估自身的税收风险,包括涉税合规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等。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相关责任和补偿方式。

6.纳税申报义务:营改增后,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纳税申报证明,以确保对方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7.合同履行过程: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避免因税收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双方应妥善保留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送。

8.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

9.处理税收异议:营改增后,企业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和复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相关的异议处理方式,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一些注意事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衡。

营改增对防水工程合同要求

营改增对防水工程合同要求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按营业额征收的增值税改为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这一改革对建筑防水工程合同的要求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下,防水工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税率及计税方式营改增后,防水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增值税税率以及计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按照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计税方式,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等。

二、发票开具要求营改增后,防水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发票开具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乙方在提供建筑服务后,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中应明确开票信息,包括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发票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

三、价款及增值税的支付营改增后,防水工程合同中应明确价款及增值税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方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应扣除乙方已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价款及增值税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

例如,可以约定甲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先支付工程价款,后支付增值税。

四、税务风险承担营改增后,防水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税务风险承担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乙方作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意味着乙方需要承担更多的税务风险。

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对于税务风险的承担方式和责任。

五、税务合规性要求营改增后,防水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税务合规性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乙方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税务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申报和缴纳税款。

合同中应明确乙方在税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乙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总之,营改增对防水工程合同的要求产生了重要影响。

合同双方应当在明确税率及计税方式、发票开具要求、价款及增值税的支付、税务风险承担以及税务合规性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营改增”后你的合同需要好好关注

“营改增”后你的合同需要好好关注

“营改增”后,你的合同需要好好关注“营改增”后,你的合同需要好好关注些什么呢?一、明确对方纳税资格签订合同时,您必须清楚对方的纳税资格,在合同中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一定要表述清楚,不能含糊、更不能易发生误解和歧义,“营改增”后,你的合同需要好好关注1、“营改增”后,你的服务提供方可能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为你用作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分清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以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名称规范性高于原有营业税纳税体系。

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将更为严格。

营业税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增值税体系下,你必须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含在商品或价格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驾校的税负有不同影响,且对驾校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如果不向上下游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税负将会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采购过程除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分项核算不同税率服务内容营改增后,同一驾校可能提供多种税率服务,甚至同一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税率项目情况。

若兼营不同业务,你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金额,明确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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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关注要点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营业税虽然都是流转税的一种,但显著区别在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如:发票税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下面就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定价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尤其是建筑行业,存在一些挂靠现象,某供应商可能既提供劳务又提供材料。

此时对于兼营的不同业务,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基础工作做好的单位,可就本企业生产业务涉及所需的相关物料,制作出一个详细的税率表,提供给业务部门作为签订合同时的参考依据.
4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
5四流不一致的风险在合同中如何规避?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四流一致”。

所谓“四流一致”,指合同流(合同鉴定要和提供服务或提供劳务方单位名称一致)、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合同签订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四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施工合同还需要提供由甲方签署的工程进度。

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四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四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四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关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
1、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2、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3、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7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

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关键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

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总结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
内部控制流程。

法规部门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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