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要求,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动科研创新。

第三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教师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交叉研究,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以项目研究推动理论创新、产出精品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按性质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学校项目。

纵向项目指经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科研规划,研究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项目。

横向项目指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由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提供并实际划入学校账户,未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的项目。

各级学会项目列入横向项目。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指由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各种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设立并提供研究经费的各类研究项目。

学校项目指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资助立项,或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单位资助立项并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项目。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纵向项目按类别分为国家项目、部级项目、省市项目、其他项目。

国家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部级项目:教育部、中央其他部委规划或专项任务项目。

省市项目: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长春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长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其他省市政府部门项目。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模板】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模板】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按照《**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一经确立,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社会科学处三方签订研究项目合同书,明确责任,共同努力使该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条项目进行一年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配合社会科学处对所立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项目按期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项目结项成果须明确标注:“**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XXX。

”具体项目结项要求如下:(一)种子基金项目项目结项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 项目结项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

2. 项目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有至少3项成果符合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等级分类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若有结项成果符合C类以上标准,可适当降低结项成果数量要求)。

3. 在项目执行期内,该课题被批准为国家或教育部项目。

(二)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课题组在接到关于征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选题的通知或关于征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选题的通知后,须向学校报送选题。

项目结项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1.项目结项成果为专著的,须在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社公开出版。

2.项目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有至少6项成果符合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等级分类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其中至少有2项成果符合C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若有结项成果符合A、B 类科研成果标准,可适当降低结项成果数量要求)。

3.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关课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重大项目,进入答辩范围。

4.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关课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并获准立项。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社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号)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社科资金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1—第四条社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和完善社科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社科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发布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立项;负责对省社科规划办提出的年度具体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

(四)会同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社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社科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资金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笫五条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职责:(一)作为社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社科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社科资金实施周期;负责编制社科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社科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相关工作公平公正。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和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结果,向财—2—政厅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申请评审书
项目类别
吉林大学发展研究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政策法规办公室

社会科学处
填表说明
一、表中所有栏目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二、本表报送一式10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A4纸复印,
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的实际负责人,
只能填写一人。

四、主要参加人员:必须真正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含
项目负责人。

批准立项后,表中人员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课题设计论证
完成本课题的条件
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已有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由近及远填写)
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
审核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6‟305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2016年8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2016年9月6日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304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代办处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组织管理及监督。

(六)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项目

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项目

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开放项目(以下简称开放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开放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开放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开放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第五条开放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开放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2.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3.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吉林省教育厅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都会公开学科招标课题草案。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第八条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招标课题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吉林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发布当年开放项目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⑴《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课题》;⑵《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招标申请评审书》;⑶《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吉林大学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2011-2020)》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 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委托代理人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由对方单位对公账户拨付至学校基本账户并由学校管理的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哲学社会科学各级学会所设项目、国际合作及港澳台合作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参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横向项目合作单位有独立的项目管理或研究经费管理文件的,项目经费依照相关文件管理,无具体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经费数额应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一致,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横向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分工负责。

(二)社会科学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核算、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子课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中心承担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科研力量,促进中心青年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原则项目选题围绕我中心承担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确立了“课题指南”(见附件1),申报者根据“课题指南”进行申报。

每项资助2万元,研究时限为2年。

二、申报条件1、申报者必须是我中心专职研究人员,能够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且没有作为负责人承担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每个申报者限报一个项目。

申报者应认真研读课题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中心学术委员会监督。

三、申报要求1、请申报子课题的教师下载《申请评审书》(见附件2),《申请评审书》要求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

2、《申请评审书》需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并于规定时间按要求报送材料至中心科研秘书处,过期不予受理。

四、子课题管理1、子课题确立需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子课题日常管理由中心办公室负责。

2、子课题进行一年后由中心办公室组织进行中期检查。

3、子课题结项需公开发表4篇与项目相关的高质量的研究论文(D 类以上含D类)。

五、子课题经费管理1、子课题经费来源于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学校配套部分,经费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子课题负责人使用。

经费可支付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装订费、邮寄费、校内网络使用费等,经费使用必须遵循吉林大学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2、子课题确立后由中心办公室为子课题负责人立项并下发拨款单,第一次拨款为1万元,中期检查合格后继续拨付余款。

六、其他1、子课题所有成果的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同时注明课题名称及其项目编号,否则不予认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2009年5月10日附件12009年度课题指南1、04JJD720001马克思的哲学观及其哲学变革2、04JJD720002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与辩证法的当代形态研究3、05JJD720196辩证法形态学研究4、05JJD720197现代哲学思维方式研究5、06JJD720007生活世界理论研究6、06JJD720008社会正义研究7、07JJD720039马克思与黑格尔理论传承关系研究8、07JJD720040现代西方交往理论研究9、08JJD720036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性质研究10、08JJD720045中国人学思想的内在逻辑和当代价值研究附件2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子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编号:课题名称:子课题名称:申请者:日期:2009年5月日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制二○○九年五月一、研究者情况二、课题论证三、课题研究时间和研究成果审核意见。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激发教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所取得的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依据《XX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分类。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校长和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人事处、国资处、采购办、设备处、档案馆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

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一)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确立的预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制定、完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决算审计;做好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等工作。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文适用于吉林省高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分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大项目(基地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包括青年教师,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

研究起始时间均为立项申报项目当年11月1日.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对已有研究基础,已有先期立项经历支持,确有继续资助必要的项目的资助。

二、组织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接受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登记、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三、项目申报第七条年度科研计划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第八条申报程序:(一)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在每年的1~3月份做好推荐准备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0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要求,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动科研创新。

第三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教师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交叉研究,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以项目研究推动理论创新、产出精品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按性质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学校项目。

纵向项目指经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科研规划,研究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项目。

横向项目指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由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提供并实际划入学校账户,未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的项目。

各级学会项目列入横向项目。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指由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各种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设立并提供研究经费的各类研究项目。

学校项目指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资助立项,或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单位资助立项并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项目。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纵向项目按类别分为国家项目、部级项目、省市项目、其他项目。

国家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部级项目:教育部、中央其他部委规划或专项任务项目。

省市项目: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长春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长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其他省市政府部门项目。

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纵向项目。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级别及经费额度等因素,分为A、B、C、D、E五类。

A类项目:
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②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④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⑤年度到款达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B类项目:
①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获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
③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研究项目
④可支配经费达2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⑤年度到款达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C类项目:
①国家社科基金其他项目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获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下)
③教育部社科研究其他项目
④可支配经费达5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⑤年度到款达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D类项目:
①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
②吉林省软科学项目
③可支配经费达2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④年度到款达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E类项目:
其他校外项目及学校项目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按项目来源渠道及所获得的经费额度分别按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确定类别。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各类项目立项应立足于学科前沿,突出创新性;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九条申报国家项目、部级项目、省市项目,经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鼓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科研项目论证会等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申报学校项目,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除横向项目外,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同类别项目;在研项目未通过鉴定和验收的不得申请同类别新项目。

第十二条申请横向项目需填写《吉林大学科研项目认定书》,并提交委托合同书,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经费拨入指定学校账户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申请确立为横向项目时,首批到账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

第十四条自筹经费类项目须在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方可立项,按立项部门确定项目类别,其经费使用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四章子项目的设立
第十五条 A类项目、B类项目可以申请设立子项目。

其他类项目不得申请设立子项目。

子项目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建卡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为科研项目的子项目及进行经费分配,须符合立项管理部门的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子项目负责人须为总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纵向项目设立的子项目数量依据经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申报书确定,横向项目设立子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四项;子项目所获经费总和不得超过总项目获经费总额的40%。

第十七条纵向项目设立子项目时,单一子项目所获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横向项目设立子项目时,单一子项目所获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

子项目依其所获得的经费额度确定项目等级。

第十八条首批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子项目设立申请,并与子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子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成果形式、起止时间及经费额度等。

第十九条总项目负责人在校内职称评聘时,项目经费按原批准经费统计;在校内核算津贴分配时,按实际支配经费统计。

子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按实际获得项目经费统计。

第五章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及时跟踪、掌握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各类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调整、变更与中止
(一)项目立项后,未经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进行。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其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三)在研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人所在单位上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须按相关立项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立项部门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的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一)无故未按期完成的项目。

(二)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的项目,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回项目经费,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对所在单位申报新项目时限额申报。

第六章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学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审批书》、《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鉴定审批书》等相应表格并提交相关结项材料,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立项部门要求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材料,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立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成果所属项目及资助部门或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立项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执行;立项部门无明确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公布的《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