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课件

第三章 保障措施(33-39条)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 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 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 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 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 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 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 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 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 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 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的公告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
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共甘肃省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甘编办发电〔2020〕3号)要求,现将我厅40项权责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
欢迎您对权责事项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甘肃省科技厅
2020年6月10日附件:甘肃省科技厅权责清单。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22•【字号】省委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省委发〔1999〕36号1999年6月22日)为了切实把推动科技进步,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我省经济在一些领域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把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推动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工农业技术进行1.突破传统产业格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为了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抓住机遇,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经济发展战略的先导地位。
立足我省科技优势,积极发展对未来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
重点在生物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电子与信息、核技术应用等领域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努力扩大规模,使之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在地域上,以兰州、天水、金昌等城市为发展重点。
2.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
积极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对现有工业进行大规模、高起点的技术改造。
石油化工、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能源等支柱产业重点要开发多元化产品,降低能耗物耗,重塑产业优势。
机械、纺织、食品工业要以新产品开发为中心,增加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在编制“十五”规划时,要结合传统产业改造,制定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
3.把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步使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建设好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基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拉动作用。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甘科计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攻克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0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11月20日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为攻克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省科技厅统筹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考虑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和条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
第四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要聚焦解决我省十大生态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基建重点建设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
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甘科成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9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9日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0月30日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试行办法为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我厅“科技成果转化年”的部署,对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资助。
一、资助范围: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完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到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实现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本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单位内部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不在此列。
二、资助方式:以后补助方式,在省级年度科技计划中列项资助。
三、资助额度:根据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每个项目资助强度为20-50万元。
四、资助条件:申请资助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果供给单位和吸纳单位之间的成果转移手续或合同应当合法、真实、有效;2.优先资助我省企业转化省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共同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有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3.通过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该项成果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新增利税超过200万元;或有效改善和提高扶贫助困、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民生事业水平,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受益人口超过50万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的面积应不低于5万亩;4.申请单位已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落实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益分配或薪酬奖励措施。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科教兴省”是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第四条政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事业实行扶植政策。
第五条政府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鼓励、扶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研究。
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
第七条政府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御自然灾害,促进社会发展。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和企业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和企业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省委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和企业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省委发[2002]83号2002年12月11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和企业开展科技合作(以下简称“院地、院企合作”)是吸纳先进技术、引进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院地、院企合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开展院地、院企合作的重要性。
院地、院企合作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发挥技术、人才优势,针对地方、企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人才培养交流的工作。
建立院地、院企合作机制,对于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地方经济实力、加强科技经济结合、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州地、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把院地、院企合作作为实施“科教兴省”和“工业强省”战略的具体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订开展合作的内容、办法、措施和鼓励政策,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努力营造合作的良好环境。
要根据各自的资源特点、产业结构和专业优势,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双边或多边对口合作关系,多方集成成果、人才、资金等科技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合作各方必须本着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保证合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各市州地要因地制宜做好调研工作。
合作项目的选择,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支柱产业为结合点,突出农副产品深加工、中药现代化、新材料、制造业信息化等领域,确定具体的技术需求和成果转化重点。
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
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份。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甘肃省也在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甘肃省的科技实施,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甘肃省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甘肃省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中心和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甘肃省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甘肃省将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甘肃省将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度,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来甘肃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推动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六、加强科技监管和服务甘肃省将加强科技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科技监管体系,提高科技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服务的专业性和便捷性,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甘肃省将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吸引国际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向甘肃省聚集,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化发展。
总之,甘肃省强科技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力推动甘肃省科技创新的发展,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甘肃省的科技实施方案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为推动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4月21日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负责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的成果登记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条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执行省部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当进行成果登记;获得行业准入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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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正确的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一)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市场前景预测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二)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国内、国际经济竞争能力强的;(三)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本省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行业技术水平的;(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六)加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通过竞争,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不得转化应用:(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长远发展的;(四)虚假、不成熟的技术。
第八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制,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或自主开发科技成果,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开发有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高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九条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独立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建立建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巩固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专业队伍。
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促进各类农村适用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第十二条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自办或依法通过联营或自主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同国内外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后,可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技术示范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经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执业资格后,可开展相关业务,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的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技术经纪组织和技术经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依法设立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转化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开发机构、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和捐助,建立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科技三项费的30%。
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
市、州(地区)、县(市、区)的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逐步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投入和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从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省内首次开发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用于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规模生产。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以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优先发放配套贷款。
第二十六条推广进全省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
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
各级各类保险机构应为科技成果提供信用、产品责任等各类保险保障服务。
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从新增利润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中提取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用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单位可与职工签订在职期间或调离本单位、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职工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应用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应通报原单位,原单位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
科技人员在原职务技术成果上开发出的具有新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除合同约定外,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开发者所有。
第三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委托转化的,软件下发者享有软件著作权;(二)合作转化的,合作各方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三)后续开发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后续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软件著作权归合作开发者共有,需要转让的,应征得共有人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许可,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实行重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至五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作出重要项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项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属社会效益型的成果,由成果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或评估证明的,由检测、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只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现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